一、法律文化:司法裁判的可資運用的資源(1 / 2)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高偉 李小鵬

法官們進行裁判時關注的核心問題是:裁判的合理與理性。因為任何一個裁判都必然涉及當事者的利益,故此法官必須為自己的裁判提出足夠的理由,以增強其說服力或可接受性。由於“法律是一種根植於特定地域的民族曆史文化傳統中的一種相對穩定的地方性知識。”所以,“不存在任何脫離其民族、地域、宗教、藝術等等文化情境的純粹的法律認識及事實認識。”中國民間存在著大量的地方性法律文化,曾長期影響地方秩序的建立,直至今日仍對構建基層社會秩序作用巨大。在國家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形勢下,它們與國家法在適用於民間的法律事件上發生了諸多衝突。不少基層法官在進行裁判時忽視了它們的存在和特殊作用,片麵、簡單地適用國家法,造成了當地公民困惑和社會誤解的尷尬狀況。如何認可法律文化以及將它們與國家法律整合,使二者在依法治國的構建過程中實現效率最大化,提高法律效率和公民對法院裁判的評價,已成為一個法學界和實務界不可不研究的新問題。

關於法律文化中外學者有不同的解釋,美國學者弗裏德曼認為:“法律文化一詞泛指一些有關的現象。首先,它是指公眾對法律製度的了解、態度和舉動模式。”卓澤淵教授認為:“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製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張文顯認為:“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體性的觀念模式與行為模式的總稱。”根據中外學者的論斷筆者認為可以這樣界定“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們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影響人們的行為觀念、規範人們行為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準規範”。對於法官而言可能更關心的是法律文化與糾紛解決的關係,所以如果將其引入糾紛解決中,筆者認為法律文化是對糾紛解決發揮作用或者說有重大影響的人們共同認同的觀念或意識。應該包括法律情感、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體係。還應該包括人們在長期生活過程中形成的習俗、習慣、血緣關係、地緣關係、熟悉關係和道德觀念等。當然一般情況下人們將道德作為一個獨立體係進行研究,但筆者認為,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淵源,也是法律文化的範疇。法律文化因國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法係的不同以及社會形態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在同一國度的不同地區法律文化也將有所差異,因此法律文化具有地域性。“而且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間也並非毫不相幹,它們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聯係,並具有共同的內在特征:具有獨特的民族性;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具有相互的兼容性。”此外法律文化還具有實用性和普適性。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是人類在漫長的文明進步過程中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所創造的智慧結晶和精神財富,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現象存在與發展的文化基礎。

司法裁判是將裁判結果所憑借的法律理由展現出來,它包括、但不限於告知裁判所依靠的具體法律根據或法律規定。包括靜態上的法律理由和動態上的法律理由。靜態上的法律理由是由法律根據、案件事實,以及它們兩者間在法律上的邏輯聯係構成的,它是法律根據和案件事實邏輯結合的結果。動態上的法律理由則必然包括對法律的解釋和對事實的認定。可見,裁判的法律理由不僅指作為法律根據和案件事實邏輯結合,並支撐裁判結果的綜合性的理由,而且還包括支撐對法律條文的字、詞、句的理解和說明,支撐對案件事實不同方麵的認定,以及揭示它們在法律上的邏輯聯係的個別理由。“法律文化產生於實踐,同樣,它也作用於實踐。”司法裁判作為一項重要法律實踐活動,也必然受法律文化的作用。但筆者認為很多被人們共同認同的法律文化,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已轉化為法律,而真正作用於司法審判活動則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