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件爭議焦點的準確界定和體現(1 / 2)

誠然,裁判文書樣式的科學化設計能從形式上保障更為清晰地反映法官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判斷過程,但這隻是一種外在形式的展示。要徹底解開當事人的“心結”,還必須要找準“症結”,準確把握當事人間產生矛盾的根源、爭執的分歧點,然後才能對症下藥,保證裁判內容準確。如何探尋並準確界定案件爭議焦點呢?筆者認為,應圍繞以下幾方麵進行,首先,法官必須找準當事人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等問題上的本質分歧點,將其歸納上升為一個法律問題,這是最基本的;其次,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理解認識的案件症結所在,包括案件定性、舉證責任分配等等;最後,還必須關注案件的細節及案件本身特點等。(由於個案中雙方訴爭焦點是多方位的,有時不局限於事實、法律適用上,也許是案件細節或是當事人素質,等等。)法官應綜合以上三個方麵因素,找準案件爭議點,並以此為主軸展開論證、說理,講清法理、事理、情理,才能達到讓當事人明白、信服的目的。以下通過實例分別予以說明。

(一)體現為適用法律方麵的爭議焦點

案件的基本情況是:某讀者對《成都商報》在春節期間擅自休刊的行為不滿,訴至法院,要求報社雙倍賠償停刊期間的訂報費。被告答辯休刊已履行告知義務並得到省委宣傳部的同意,報社對休刊期間減少的版麵已通過其他發行日進行增補,況且春節期間休刊已成為報刊行業的慣例。

案件當事人對“被告在春節期間停刊”這一基本事實和證據無爭議,爭議點在於報社在出版發行報紙期間能否自行決定休刊?如果休刊行為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允許的,能否免除法律責任?訴爭焦點屬於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適用方麵的問題。判決書針對訴爭焦點是這樣闡釋的:“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交納訂購《成都商報》2004年全年的報刊費後,雙方即建立買賣合同關係,原告已履行了支付報款的義務,被告也應全麵履行義務,被告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按時、按期出版發行報紙和按時、按期將出版的報紙投遞至原告提供的地址兩方麵內容。《成都商報》出版發行數年來,除臨時公告的休刊天數外,均是每日出版發行,通過這一出版發行模式,可以認定《成都商報》是一份日報,被告應當每日出版發行《成都商報》,被告在刊登的征訂廣告中和原告向其訂購報紙時均未告知春節休刊一事,則原、被告訂立的買賣合同中沒有包括被告可以在春節期間休刊,沒有約定被告在春節期間休刊一事,被告就應當在春節期間出版發行報紙。現被告於2004年1月23日至26日休刊,沒有按雙方的合同履行按時、按期出版發行報紙的義務,即違約。被告辯稱其在恢複出版發行報紙時已將休刊期間減少的版麵補足。被告上述行為與被告沒有按時、按期出版發行報紙的違約行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據此證明違約行為就不存在了。被告在春節期間休刊,得到有關部門同意,這是被告履行其休刊所需內部手續,其效力不能及於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被告於休刊前刊登的‘休刊啟示’僅是告知原告要休刊一事,該‘休刊啟示’的告知,原告隻能無選擇地接受,法律中講的‘告知’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告知’,任何一方都有選擇是否接受告知內容的權利,故被告辯稱其已履行告知義務不予確認。被告辯稱春節休刊是媒體的慣例,但行業慣例不能成為可以違約的理由。”

法院經過審理,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請求,被告敗訴。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應該說,該案當事人能服判息訴,與其判決書闡釋理由緊扣焦點,論述環環相扣、無懈可擊有很大關係。該判決首先對案件準確定性,點明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既然雙方是合同關係,就必須按約行事,為下麵的論述做好鋪墊。接著,提出雙方並未就春節休刊一事有過約定,明確指出被告春節休刊係違約,這是從法理上分析。然後,筆鋒一轉,針對本案被告四個辯稱理由,即休刊期間版麵已補足、休刊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已刊登休刊告示、屬媒體慣例一一予以駁斥,把當事人混淆的法律行為性質及對法律概念的誤解予以糾正,論理針對性強,又能以理服人,達到使當事人信服,定爭息訴的目的。

(二)體現為事實認定方麵的爭議焦點

1.運用證據規則認定案件基本事實。基本案情:原告係經營戶,被告為某市場服務中心,雙方曾口頭協商由原告使用被告所屬某交易中心105號、008號兩間門麵房經營服裝,期間被告未收房屋使用費。原告經營半年後,在春節期間,將兩間門麵房關閉。春節過後,原告發現被告將上述兩間門麵房換鎖,並安排新經營戶。庭審中,原告稱被告擅自轉移其貨品,應賠償其財產損失若幹元。被告予以否認,稱市場曾給原告安排008號、105號門麵房和101號庫房,後來原告認為費用太高,不願繼續租賃,將兩間門麵房鑰匙交回並承諾春節後將101號房騰房,被告才將兩間門麵房另租他人,不存在強行搬移原告貨物的事實,並反訴要求原告騰交101庫房,清付房租若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