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采取什麼模式(1 / 2)

學界對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模式的看法上是有不同意見的。以曆史的眼光來看早期侵權法發展過程中有三種不同的侵權歸責模式:第一種,法國法的單一模式;第二種,德國法的多重原則模式;第三種,是英美法的無限多重原則模式。

與曆史上的歸責原則模式相類似的是國內當前主流學術觀點對於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模式有三種看法:一種是單一模式論,即認為隻有違法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或過錯原則;另一種是二重原則模式:即認為是以違法歸責為主無過錯為鋪的模式;還有一種是多重歸責模式。

之所以會有以上不同觀點,是因為人們對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國家賠償中的價值衝突,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作用的認識有所不同。在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中國家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國家立法宗旨包括國家對違法行為的認定方式以及否定程度、國家對合法權益的認可以及被救濟程度。而這些是隨著社會的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這一點從國家賠償的四個發展階段可以得到證明。在國家賠償的否定時期認為國家權力至高無上,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而隨著國家賠償發展經曆了相對肯定時期、全麵肯定時期到發展時期時,國家對違法行為界定的範圍已經從私權利主體發展到包括作為公權力的代表的國家機關了,並且認為人民權利與國家利益相衝突時人民權利也是一種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所以,當前三種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模式的看法都是由於統治者對違法行為以及合法權益的認識上存在不同看法而產生分歧的。單一模式的違法原則隻看到了國家對代表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要求,卻沒看到作為私權利主體的要求賠償損失的要求。而單一模式的無過錯歸責原則則恰恰之相反。兩種論點都認識到了自身的不足於是想吸收對方優點,結果都是把自己搞的不倫不類,就是因為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體係沒有很好的認識。

對於違法行為以及合法權益的認識是建立在立法者所追求的法律價值之上的。法律價值是指體現在、蘊藏在法律中的價值要素和價值需求,法律創製者基於對法律功能的認識程度,把符合於自己意誌、願望和利益需求的那些價值因素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以期實現之。法律價值是立法的基礎。

現代社會隨著科技、經濟、政治的發展社會行為的種類與數量急劇增加,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日益紛繁複雜。社會的結構和價值取向多種多樣,對個人自由以及個人價值的崇尚加劇了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就我國而言,社會結構在新的經濟、政治形勢下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主體結構由一元化已轉變為多元化。而社會主體的多元化使得社會價值主體多元化。從理論上講法的價值主體的多元化會導致法的價值衝突。法的價值衝突則表現為法的價值準則的衝突。國家賠償法涉及國家、國家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這些不同的價值主體。各個價值主體所追求的價值肯定是不同的,從而各價值主體所認同的價值準則也是不同的,這一不同表現在國家賠償中就會引起國家賠償的基本價值準則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