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征(1 / 1)

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閔合平 王博 祝敏燕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是人民法院現階段麵臨的一個重大研究課題。據統計,全國法院目前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占到收案總數的80%以上。加之近幾年涉法、涉訴上訪案件增多,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也增多,其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絕大多數與民商事審判有關。在當前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司法思想所倡導的深入實地、就地審判、讓群眾參與,由法官辯法析理並化解糾紛,更多地運用司法調解的方式和做法平息社會矛盾和糾紛,符合我國國情和現階段的法治氛圍。同時對於徹底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案結事了、勝敗皆服、定紛止爭目標,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1943年前後,由陝甘寧高等法院院長、隴東分庭庭長馬錫五同誌在總結曆史審判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後,結合邊區發生的案件絕大部分在基層的實際,繼承發揚蘇維埃政權時期幹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革命傳統,創造了一整套簡便易行、就地調處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人民民主的審判方式,被群眾親切地稱為“馬青天”。馬錫五司法思想在中國民事訴訟製度的發展曆程中產生過巨大影響。

馬錫五審判方式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馬錫五審判方式具有較大靈活性。具體表現為:訴訟程序及運作過程的不拘形式,當事人便利主義,訴訟中可以聘請當地幹部參與,法官定期攜卷巡回下訪,及時、就地開庭解決糾紛,無需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可以口頭提起訴訟,甚至不必負主張責任和舉證責任,不必陳述法律依據。

第二,馬錫五審判方式具有較強的調節性。它以糾紛解決為目的,解紛方式基本上是基於個案的個別主義方式,與其他社會調整或糾紛解決機製甚至包括政策與道德相互配合,積極發揮調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結果的合理性,並主動依靠當地黨的組織和政權組織的權威作用,達到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這種地方黨的組織和政權組織參與矛盾糾紛調處的目的是追求“息訟”功能,就不會導致再發生纏訴、越級訴現象。

第三,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法官具有較強的權威性。法官的使命不僅是開庭審理,其大量、甚至主要的工作是在庭外。在馬錫五審判方式中,法官是以一種人格化的、家長式的方式解決糾紛的,這完全符合當時社會環境中的民眾理想的“清官”形象,很容易為民眾和當事人接受,馬錫五當時被民眾稱之為“馬青天”。馬錫五審判方式以其特有的便利低廉和地方化方式,不僅能高效、靈活地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秩序,還使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深入農村社會底層,將法製推廣至每一個角落。正因為如此,馬錫五審判方式不僅在當時受到民眾的歡迎,而且自然而然地被作為成功的經驗帶入了新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