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中央管理的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有哪些?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79號)的規定,中央管理的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如下:
(1)證書費:
[1]施工企業資質審查證書,正本10元,副本5元;
[2]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證書35元;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元;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元。
(2)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經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後,結果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結果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鑒定費的具體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製定。
(3)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登記費收取辦法,暫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製定。
(4)白蟻防治費:經單位或個人申請,白蟻防治機構從事白蟻預防工作可收取白蟻防治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製定。
(5)城市水資源費:城市水資源費收取辦法,在國家未作出統一規定之前,暫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城市占道費待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作出具體規定後執行。
(7)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定的收費票據。
9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是如何收取的?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的通知》(價費字[1993]13號)規定:
(1)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對經批準拆遷的單位或個人實施房屋拆遷管理,並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用於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負責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查、拆遷房屋等級和費用的審查、拆遷許可證的發放、拆遷糾紛的裁決、拆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等。
(3)房屋拆遷管理費,以城市拆遷規模大小,按照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1%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製定。
(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除收取房屋拆遷管理費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遷許可證等其他費用。由財政全額撥給事業費的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收取拆遷管理費。各級財政撥付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事業費,不得減少或停止撥付。
(5)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到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對收費收入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