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社會保險收費(1 / 2)

120.什麼是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是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統稱,它是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由企業和職工個人以繳費工資一定比例而建立的專項基金,它對於保障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醫療需要,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和維護社會的穩定,都有著重要作用。

121.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範圍是什麼?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122.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單位是什麼部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123.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繳納人必須於每月10日前,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和繳費手續。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申報期限最後1天,如遇公休節假日可以順延。

124.社會保險費緩繳的條件有哪些?

繳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緩繳:(1)繳費人由於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2)繳費人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並且發不足或發不出工資的;(3)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停產期間的;(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停業、歇業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