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海關係統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何?根據1992年6月19日《關於發布海關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規定,海關係統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172.海關對哪些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監管手續費?
1992年6月19日《關於發布海關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規定:
減稅、免稅貨物,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口時準予減征和免征關稅(含進口調節稅)的貨物。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進口時未辦理納稅手續,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複運出境的貨物。
監管手續費,是指按規定征收或免征的實施監督、管理所提供服務的手續費(簡稱手續費)。
征收手續費的進口減稅、免稅、保稅貨物的範圍是:
(1)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稅或免稅的機器設備;
(2)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免稅的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3)國內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4)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項目中進口免稅的機器設備;
(5)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技術開發區(試驗區)的機構和企業進口的減免稅貨物,以及沿海經濟開放區按規定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6)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內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準予暫時免稅進口的在國內加工、裝配後複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部件和包裝材料;
(7)供應國際航行船舶、飛機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貨物;
(8)在國內保稅、寄售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9)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稅貨物;
(10)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準的臨時減免稅進口貨物。
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投資額度內準予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貨物,暫免征收手續費。
17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海關監管手續費的征收標準如何?
1992年6月19日《關於發布海關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規定,手續費按照以下標準收取:
(1)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中為裝配出口機電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1.50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