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涉外經濟貿易爭議調解收費的收取標準是什麼?1992年5月21日《關於發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規定,涉外經濟貿易爭議調解案件收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申請調解時未確定爭議金額的,由調解中心秘書處決定調解收費金額。
調解人員認為確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調查的,調解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等實際開支,按合理的費用標準向當事人收取。
申請調解時,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50%的調解費預付金,結案時再收取50%。調解撤案或調解不成功的,按收費標準酌情收取10%~50%,已發生的合理的實際開支,可以向當事人另行收取。
北京調解中心與外國有關機構進行聯合調解的案件的收費,參照上述調解收費表與該外國機構協商確定。
調解員的國際旅差費及外國調解員的報酬向當事人另行收取。
178.涉台經濟貿易爭議調解收費的收取標準如何?
1992年5月21日《關於發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規定,涉台經濟貿易爭議調解收費收取標準如下:
(1)因財產權而申請調解的案件,按調解標的金額依下列標準繳納調解費:港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繳費2000元;超過10萬元者,超過部分,按50計算。
(2)非因財產權而申請調解的案件,應繳納調解費2000元。
調解請求既有非財產權請求,又有財產權請求的,其調解費分別計算。
(3)調解標的價額,由調解員核定,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10萬元。
(4)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預繳調解費50%,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時,亦預繳調解費50%。
調解標的金額以港幣計算。以其他貨幣計算者,按申請日香港外彙市場兌換率折算。
(5)抄錄、翻譯、郵寄、運送及登載新聞等費用按實計收。
(6)證人、鑒定人、翻譯因谘詢或翻譯而出席調解會議時,除交通費、滯留期間的食宿依中等標準核實計算外,另給出席費每次100元;滯留一日以上者,除出席費外,每日給滯留費300元。
(7)調解員出席調解的交通費、食宿費依中等標準核實計算。
(8)鑒定人的鑒定費,視案件的繁簡,由調解員酌定。
以上(6)至(8)項費用,由當事人預繳。
上述各項調解費用,除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