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交通收費(1 / 3)

192.什麼是公路養路費?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交工字[1991]714號《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養路費的性質: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於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

第八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下列車輛應繳納養路費:

(1)凡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掛車、拖帶的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以及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

(2)軍隊、公安、武警係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3)軍隊、公安、武警係統內企業的車輛;

(4)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5)駐華國際組織和外國辦事機構的車輛;

(6)外國個人在華使用的車輛;

(7)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機動車輛;

193.養路費的減免征收範圍是什麼?

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交工字[1991]714號《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

對下列車輛暫定免征養路費:

(1)按國家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使用,並由國家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車;

(2)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3)隻在由城建部門修建和養護管理的市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任何出租車);

(4)經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核定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部門的清潔車、灑水車,醫療衛生部門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公安、司法部門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5)由國家預算內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6)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

(7)經縣級公路主管部門核定完全從事田間作業的拖拉機和畜力車;

(8)礦山、油田、林場內完全不行駛公路的采礦自卸車,油田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生產車,林場的積材車。

本條第(1)款所列車輛如改變使用性質、超出使用範圍、變更使用單位、參加營業運輸均應繳納全額養路費。

第十條規定:對下列車輛暫定減征養路費,但在改變減征條件、超出減征範圍時,應繳納全額養路費。

第九條第(1)款第一項核定單位的貨車和五座以上(不含五入座)的客車減半征收;由專用單位自建、自養的專用公路(不包括生產作業道路),其單線裏程在20公裏以上的農場、林場、油田等單位,可根據其車輛跨行公路情況,適當減征20%~60%;

第九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共電車、汽車跨行公路在10公裏以內的按費額的三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10公裏以上20公裏以下按二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20公裏以上的按全額計征。

194.養路費如何計算?

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交工字[1991]714號《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規定:

養路費按費率和費額兩種方式征收。

費率:對具有健全運輸計劃、行車記錄、統計資料,能準確反映營運收入總額,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專業公路運輸企業,按營運收入總額和規定的費率標準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