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傳統離我們究竟有多遠?(1 / 3)

一、傳統與現代之間

我的祖父在他那個年代算是一個識文斷字的人,而且很有威望。他因此經常被請去給人家分家,習慣上他這類人被稱為“中人”。我至今清楚地記得,一到秋冬時節——這是農村一年中兄弟分家的高峰期——我祖父的晚飯就經常被前來哭訴的婦女打斷。她們哭訴的主要內容是:自己在分家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把她們打發走後,祖父偶爾也會發一點牢騷,我也就聽到了兄弟分家的一些故事,比如兩個妯娌為了一把鐵鍁的歸屬而互相謾罵,等等。二十多年過去了,家鄉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麵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祖父也已經去世好多年,但分家析產的方式卻並沒有發生大的改變。分家的基本過程還是宗族(或舅族)長輩見證、中人說和、兄弟抓鬮和書立分單,與二十多年前並無二致,不同的可能僅僅是毛筆換成了鋼筆,分單分別寫就變成了使用複寫紙一次完成。但傳統仍在繼續。

雖然無法和城市相比,我的家鄉平安村的生活也已經很現代化。不僅僅是生活用品,人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的改變。農業生產已經基本上機械化,“麵朝黃土背朝天”已經不能形容現在平安村農民的勞動狀態。鄉親們每年隻用幾十天的時間,就能料理完農田裏的活計,在大多數的時間裏他們已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農民了。他們的主要收人已經來自於非農產業,有人還成為了產業主。農業對他們的意義,僅僅是口糧的保證和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一塊可以最後退守的家園。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改變,不再有人具有絕對的權威。家庭結構改變了,大家庭已經消失了,兒子不再完全聽命於父親,夫妻關係成了家庭的主要軸心。人們的觀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兩個同宗不同輩的年輕人可以自由地結合,這在二十多年前是不可想象的。甚至稱謂都發生了改變,似乎是在不經意間,孩子們不再叫“爹娘”而改叫“爸爸媽媽”了。僅僅是在一代人之間,農村生活的改變是驚人的。我們似乎距離往日的生活越來越遠了。

但是,我們距離傳統已經很遠了嗎?我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脫離了傳統?我們在哪些方麵疏離了傳統,又在哪些方麵深陷於傳統之中?這些就是我在內心給自己提出來的問題。回答這些問題是有現實意義的,因為很多社會問題出現的原因,就是傳統因素與現代因素的矛盾與糾纏。這兩種因素的相互矛盾往往表現為不同價值觀和不同社會規範的衝突,表現為人們行為的進退失矩,即迪爾凱姆所說的“失範”。舊的傳統已經式微,而新的傳統又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往往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規則來行事,甚至在兩個規則中各取所需,在不同的情況下選擇不同的規則。比如,農村的年輕婦女在她結婚時選擇舊的社會規則,因為按照舊的規則,她可以向她未來的公婆索要更多的彩禮和結婚禮物;但當她成為丈夫家庭的一員後,她又會援引新的社會規則,因為按照這樣的社會規則,她和公婆享有平等的家庭地位。很多的家庭矛盾由此而生。

如果認真地觀察,我們首先應當承認,農村的社會生活不同側麵變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在生產、物質生活、文化娛樂等方麵,現代化的腳步是比較快的。但農村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麵,傳統的力量卻依然強大。一旦涉及家庭領域,這種情況就尤為明顯。在人的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方麵,人們的行為方式和幾十年前相比變化並不大。特別是在這些活動的儀式方麵,變化就更小。社會學家奧格本認為,文化中的精神層麵的變遷總是落後於文化中的器物層麵的變遷,並把這種落差叫做“文化墮距”。這種文化墮距在平安村顯然是存在的。

再者,傳統的頑固還表現在,雖然執行的主體和外在方式都已經完全改變,但傳統的原則卻依然故我。傳統以改頭換麵的方式,瞞天過海進入我們新的組織和製度中,借屍還魂。正像我們將在後文所看到的那樣,農村的政治經濟製度雖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分配宅基地的原則與幾十年前或者甚至幾百年前大同小異。所有的文化因素都必須通過人這個主體來保持、傳播或改變。人出生於、生長於、浸淫於社會之中,社會和人處於永遠的互動之中,但人永遠不可能超越社會。對於那些生活在鄉村的人們來說(包括基層幹部),他們最主要的環境是鄉土的,他們的觀念也必然是鄉土的。雖然大的社會環境會對他們有影響,但讓他們完全脫離鄉村的文化環境是不可能的。很多鄉村幹部甚至可能下意識地把傳統原則誤認為國家政策。

分家的例子給了我們觀察傳統在現實中作用的機會。分家在傳統中國社會並不僅僅是財產的處置,財產安排僅僅是分家實踐的一個組成部分。研究分家,自然要涉及傳統文化的其他內容。分家是傳統社會家庭周期的一個環節;它和其他的環節如婚姻、生育、養老、喪葬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另外,分家也不是財產代際轉移的唯一方式,一個家庭如果是獨子,它就不需要分家。分家可以在不同的家庭周期進行,如果傳統的力量足夠強大,它應當是在父母去世後才進行的。用現代的眼光來看,分家隻是家庭財產繼承方式中的一種,要理解分家,就必須全麵研究農村的財產繼承製度。財產繼承製度是整個傳統家庭製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也就成為維係傳統的一個重要因素。

財產繼承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圍繞著家產繼承製度的是一係列的製度。這一係列的製度必然受到傳統和現代兩種因素的影響,考察與財產繼承相關的其他製度,會使我們深入理解傳統和現代的關係,進而回答本書開頭所提出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對農村繼承製度的研究,來透視傳統和現代兩種力量在中國農村的消長關係。我們懵懵懂懂地生活在現實之中,並不知道這個現實的來龍去脈,其實現實僅僅是傳統的繼續。我們的目的就是,看看現實中傳統的成分到底有多少,這對我們認清現實的本質、解決現實中的社會問題是有益的。本研究就將進行這樣的嚐試。

二、法律與現實之間

在財產繼承領域,傳統和現代之間最顯著的反差是繼承法和農村繼承實踐之間的反差。繼承法和農村繼承實踐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兩個方麵,一是繼承時間的不同,二是對繼承人性別的不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但是據我個人的觀察和各種文獻報道,中國農村的繼承實踐和這個法律條文是不一致的。這可以分成兩種情況。如果某一個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兒子,那麼,通常的情況是,在父母還健在的時候,兒子們就會分家。這種分家有時是同時的,即幾個兒子都已經結婚,他們在同一時刻將家產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有時兒子數量較多,在分家時還有兒子沒結婚或甚至沒成年,那麼在分家時沒有結婚的兒子(或女兒)留在大家庭裏,已經結婚的兒子和他們的妻子兒女分出去。閻雲祥還報道了一種所謂的“係列分家”的情況,即每個兒子婚後不久即分家出去另過,但這時對財產不作最後的安排,而是等所有的兒子都結婚後,再最終進行家產的分配(閻雲祥,1998)。朱愛嵐和王躍生也觀察到了類似的現象(朱愛嵐,2004:138;王躍生,2003:92)。邢鐵(2000:19)認為,這種“係列分家”的方式在秦代是主要的分家析產方式,漢代以後才逐漸被一次性的分家析產方式所取代。分家,從字麵上看,好像描述的是兄弟之間財產分配的關係,其實它同時也是家產從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轉移的過程。分家是家庭的縱向的財產關係和橫向的財產關係同時發生改變的場合。從橫向的財產關係來看,是兄弟們之間的分配:從縱向的財產關係來看,則是財產的控製權從上一代轉移到了下一代。

如果一個家庭隻有一個兒子,那麼這個家庭的財產傳遞仍然和繼承法規定的不一樣。在中國農村的家庭裏,兩代人的財產一直是共有的,家產的傳遞其實就是家產的負責人的交接。兩代人之間的財產所有權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因此也就沒有一個明確的財產讓渡時間。在隻有一個兒子的情況下;財產權的代際轉移是在不經意間完成的。隨著父母的老去,兒子在經濟上的貢獻越來越大,他的發言權也越來越大,而父母對家庭經濟的貢獻和對家產的控製力則逐漸減小,直至成為完全的受供養者。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中國農村財產在代際之間的讓渡不能稱為“遺產繼承”,因為財產的讓渡人仍然健在。這種財產讓渡在法律上隻能定義為“贈與”。費孝通在《祿田農村》中寫道:“這種手續在民法上是規定在財產所有者死亡時發生,若是在生前發生親屬間財產的轉移,隻能屬於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部分,並沒有特條規定。”(費孝通,1999:364)由於中國現代法律體係基本上是西來的,因此,上述情況體現的是中西方財產觀念的不同。西方的財產觀念是個人主義的,因此任何的財產讓渡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財產讓渡。但中國人的財產觀念則是團體主義的。以個人主義為理念基礎的現代法律必然和中國傳統的財產觀念和財產繼承實踐發生衝突。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中國農村的家庭財產的代際傳遞卻是實實在在的財產繼承。財產的控製權從上一代人傳遞到了下一代人的手中。滋賀秀三說:“盡管看來似乎不存在那樣繼承事件,卻不可以直接說繼承這樣的關係也不存在。就算極為常識性地思考一下,也不會懷疑同居共財的集團中通過子的加入父的離去這種過程,進行了從祖先到子孫的財產傳承即在實質性的意義上的繼承。”(滋賀秀三,2003:89)無論怎樣說,財產的控製權從上一代轉移到了下一代,我們無法否認這種財產行為的繼承性質。

農村繼承實踐和繼承法的另一個不一致表現在財產繼承人的性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

繼承權男女平等。

但在中國農村,在多數情況下,女兒不能得到自己父母的遺產。女兒出嫁後,她被視作丈夫家庭的一員,當兄弟分家時,沒有人會想到財產也有她們的一份。但在她的丈夫分家的時候,她有權利為自己的小家庭爭取更大的份額。沒有出嫁的女兒的權利僅限於一份嫁妝和在娘家舉行婚禮的費用。在當代中國,女兒能得到自己父母遺產的唯一情況是在自己沒有兄弟時。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是每個女兒都可以得到父母的財產。在平安村,沒有兄弟的女兒可以招上門女婿,但隻有一個女兒可以這樣做。這背後的文化邏輯是,這個招婿的女兒實際上是一個擬製的兒子。當招婿的女人生了兒子,財產的繼承又會回到兒子繼承的軌道上去。如果她仍然隻有女兒,她的女兒則仍然是擬製的兒子,因為如果她有不止一個女兒,仍然隻有一個女兒可以招婿。本書將在第七章詳細討論女兒招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