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在平安村,老年人在兒子們分家後就失去了自己大部分的財產。在他們失去勞動能力後,就成為了完全的受供養者。但他們並不是受社會供養的人,而是受兒子供養的人。按照傳統的社會理想,他們進入老年之後就應當頤養天年了。兒子們應當供給他們一切生活所需。如果遵循中國的孝道,兒子們即使犧牲自己的需要,也應當滿足老年父母的需要。這種社會理想甚至反映在地方政府的法規之中,如1988年通過的《河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老年人享有其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的權利。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並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黑體為引者所加)。
也許立法者的目的是為了矯枉過正,但要求子女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是不切實際的。在現實中,即便是讓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子女的生活水平持平,都隻能是一種理想。我在上一節已經描述過老年人居住條件和子女居住條件的反差,他們的日常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差距也是很大的。支持較高的生活水平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而老年人一沒有財產,二沒有收入,他們完全依賴於子女的供給。至於子女是否願意供給自己的父母,則完全取決於他們的孝心。在平安村,對於子女的不孝存在著一定的社會製約因素,但這種製約因素是輿論的和道德的,沒有強製力。因此,老人晚年的生活水平甚至可以說幸福水平,完全建立在子女(主要是兒子)“是否孝順”的基礎之上。
按理說,老年人的花費都應當是由兒子供給的。老年人的花費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日常生活費用,主要用於飲食消費;二是醫療費用,由於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差別很大,因此各個家庭的醫療費支出差別也很大;三是零花錢,主要滿足老年人購買衣物,特別嗜好(如吸煙)、禮儀需要,購買一些零食等的需要。對於和兒子合灶的老人來說,第一類費用不用特別支出。第二類費用並不是常規性的,發生了這部分費用後由兒子們均攤。第三類費用則在分單上明確寫明,每個兒子每月支付父母多少零花錢。如果父母和兒子分灶吃飯,則第三類費用和第一類費用是合在一起支付給父母的。在大多數的分單上,一般都規定如果父母單獨生活的話,每個兒子支付多少糧食、燃料和生活費。有些分單上還明確寫著,老人的生活費用應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我看到一些80年代的分單,當時規定每月每個兒子給老人的生活費少至5元人民幣。這樣的老人即使有6個兒子,一個月也隻有30元的生活費。如果兒子們不能就提高老人的生活費用達成協議,老人的生活必然陷入困頓。
更糟糕的是,即使是分單上規定的少得可憐的生活費用,有些兒子也不給。我們上文提到的菊海老人,按分單上的規定每個兒子每月應當給他20元生活費,但是沒有一個兒子主動地給這20元錢。老人們是有自尊心的,他們隻要能過得去,就不去主動和兒子“張嘴”要生活費。菊海老人沒有辦法,就隻好自己拾廢品維持生活。老人雖然身體強壯,但畢竟是七十多歲的人了,體力畢竟不如年輕人。無論酷暑嚴寒,菊海老人每天都要去拾破爛,否則生活就沒有著落。老人拾破爛每月大概有一百多塊錢的收入,就是這點收入,還要負擔菊海老伴的醫藥費用。如果不是花費很大的醫療費支出,平時打針吃藥的費用他們也不去和兒子們要。菊海的老伴患有心髒病,但她舍不得經常吃藥,隻有病得實在挺不過去了,她才吃藥。而且有時醫生讓她吃兩粒的藥,她隻舍得吃一粒。她這樣的做法也許因為達不到劑量反而加重病情而花費更多,但她和菊海在經濟上的困窘由此可見一斑。我曾經到過他們的家裏進行訪談,進入他們的房間給人的感覺是回到了幾十年前。房間裏隻有躺櫃、方桌、圈椅等古董家具,這些家具很多年輕人可能見都很少見到。房間裏唯一可以給人一些時代感的陳設是一台17寸的黑白電視機,而這台電視還是老人的女兒給買的。
其實,平安村老人對生活的要求並不高。我在和他們交談時,他們常說的一句話是,“唉,人老了過得去就行了。”他們除了基本的生活費用和吸煙等一些小嗜好並不奢求其他的消費。但對於有些老人,這樣的要求都得不到滿足。年紀較輕的老人還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他們一般不需要兒子的供養,需要兒子供養的老人大多年齡已經很大。這些年齡大的老人的兒子們分家往往是在十幾年前甚至是二十多年前,因此當時規定的零花錢標準都很低,大多為一個兒子每月5~10元錢。這些錢可能就隻是兒子一天的煙錢。但即使是這點錢,有的兒子也不給。這就逼著老人通過自己的勞動來掙生活費,而老人如果自己有了少量收入卻又成為兒子不給生活費的借口。我們上文提到的信合老人的故事很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