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考察了平安村老人的家庭贍養情況,那些無子女贍養的孤寡老人如何養老呢?在我們開始討論之前,必須解決一個概念問題:什麼是孤寡老人?其實,對於“孤寡老人”概念的不同界定本身,就是本節討論的一個重點。國務院1994年公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是這樣規定五保供養對象的資格的:

第六條五保供養的對象(以下簡稱五保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這個《條例》規定,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因此,法定扶養義務人必然包括被扶養者的女兒。因此,按照這個法規,有女兒且女兒有贍養能力的人,是不可能被列為五保對象的。但是在國務院公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這是第一個全國性的規範五保工作的法律文件)之前,各地的五保工作由各地製定的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在河北省,規範五保工作的地方法規是《河北省五保供給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對五保對象的界定是這樣的:

凡喪失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孤幼、殘疾農村社員均為五保對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歲,女六十歲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歲以下者。對隻有女兒,又已出嫁,確係無條件贍養的老人,也可作為五保對象(黑體為引者所加)。

可以看出,這個地方性法規對五保對象的界定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最大區別在於,隻有女兒沒有兒子,而女兒已經出嫁的老人也可作為五保供養對象。我們看到,在五保事務上,地方政府的政策仍然和傳統力量進行了妥協。依照傳統,隻有男人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也隻有男人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就是傳統中的男權主義,而男權主義仍然影響了地方政府的五保政策。在平安村就有這樣的事例:有一個老太太,早年的時候她和在外地工作的丈夫離了婚,但她並沒有離開丈夫家,這在當時叫做“離婚不離家”。老太太並且承擔了其丈夫未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老太太隻有一個女兒,這個女兒就嫁在了本村。這個女兒本來想贍養自己的母親,但她的丈夫不同意。她的丈夫說,“如果你娘來咱家,我就搬出去。”無奈之下,她讓自已的母親人了五保戶,而這在當時是可以的。現在這個老太太就住在鎮上的敬老院裏。由於老太太早已經是五保戶,新的五保條例的實施已經無法把她排除出五保供養人員的行列。而另一對老夫妻就和她的情況有所不同,這對老夫妻的故事生動地體現了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和傳統力量的碰撞。

有一對老夫妻,丈夫名叫福果。他們沒有兒子,隻有三個女兒。本來大女兒招了一個上門女婿,並且生了一個兒子。但是後來由於出現了嚴重的家庭糾紛,他們的大女兒喝農藥自殺了。女兒自殺後女婿帶著他的兒子離開了平安村。這樣一來,福果老兩口在村民的眼裏就成了沒人贍養的“孤寡老人”。但由於他們有女兒,雖然女兒不在本村,但根據新的《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他們不符合五保供養對象的資格。但村委會又不能不管他們,因此就說他們是“困難戶”,而不說他們是五保戶。村裏和他們簽訂了一個協議書,協議書規定,村委會每年供給他們糧食800斤,現金1000元。他們的女兒仍有繼承他們遺產的權利,但在他們去世後村集體收回他們的宅基地。福果兩口子目前就靠村委會的供養生活。

在這個故事裏,我們看到村幹部在處理福果夫婦的五保戶資格問題時的矛盾心理。在村民眼裏,福果夫婦無人贍養,自然應當人五保戶。因為傳統上出嫁後的女兒是不負贍養義務的。而按照政府條例,福果夫婦又不具備五保供養對象的資格。村委會不能不管,但又無法在五保的框架內解決福果夫婦的養老問題,結果就隻有給他們扣一個“困難戶”的帽子。村裏和福果夫婦簽訂的協議很類似“遺贈扶養協議”,但又不是遺贈扶養協議,因為福果夫婦的遺產仍由他們的女兒繼承。福果夫婦唯一用來交換村委會對他們的扶養的東西,是他們的宅基地使用權。這又體現了村幹部的內心矛盾,他們可以讓福果的女兒們繼承他們的遺產,而絕不願意讓她們繼承福果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福果的財產自然包括他們的房子,不知道福果的女兒們怎樣在不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下繼承福果的房子。有關女兒繼承房產的問題,在第六章討論宅基地政策時詳細討論,在此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