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司法改革(2 / 3)

1927年南京國民黨政府建立之後,認定中國政府在外交上的主要問題,是提高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第一件事就是廢除不平等條約①。蔣介石政府在內政方麵的主要工作,是修改舊法律,製定新法律,即製定符合三民主義的法律,代替北洋政府製定的法律②。中國國民黨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上,曾一再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問題。1931年“九?一八事變”發生,廢除之議又一次擱淺。而日本則變本加厲,利用領事裁判權對我進行侵略。覃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就任司法副院長的。因孫中山在世時一再強調廢除不平等條約,耳提麵命,念茲在茲。覃振上任以後便以改革司法,廢除不平等條約為己任,他對日本侵略者變本加厲,憑據領事裁判權而塗炭中國百姓尤其不能容忍。稱日本侵略者“肆意濫用”領事裁判權,“……日本年來放縱浪人,組織大規模之走私機關,致我國關稅年損數千萬,而國內工商業所受之間接損失尤巨。他如包庇煙毒,探刺國防,參加或教唆內亂之事,更指不勝屈”③。

覃振為此提出變法修律,廢除領事裁判權,並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工作的第一步是研究世界各國司法製度,改革中國司法,使之與世界接軌,為廢除領事裁判權創造法理及現實的依據。

1934年1月20日至25日,南京召開國民黨四屆四中全會,覃振被推定為政治組成員,與邵元衝擔任召集人。同年春天,國民政府發布命令,派覃振出國考察各國司法。命令為:民國政府令二十三年三月三日特派覃振赴歐美考察司法事宜,此令。主席

林森司法院院長 居正①

覃振經過充分的準備,於5月以司法院副院長的身份,出國考察。據說,這次出國,國民政府出5萬元,湖南軍閥何鍵資助1萬元,作為一行人的開銷。

5月5日,覃振從上海出發,翦伯讚任秘書,中山大學法律係講師郭誌超為翻譯,隨員還有宋振呂(宋教仁之子)、李敬安、楊伯森。

其出發當日,《中央日報》發布消息,稱:

本日,司法院副院長覃振奉命由上海赴歐美各國考察,定期一年,考察國家包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德國、奧國、土耳其、蘇俄、荷蘭、比利時、英國、美國、阿根廷、巴西、秘魯、智利等國,考察範圍包括各國司法行政、法院組織與歐美監獄情況,尤其各國現行民刑法律與其特點,以為我國之參考。

覃氏以為我國受不平等條約之束縛,多由於領事裁判權之不能撤消,影響所及,內河航權不克收回,關稅不能完全自由等,導致國家積弱,是以此次考察,對於取消領事裁判權一點,極為重視。故考察土耳其之日期,將較他國更久,因為土耳其為新興之國家,昔日亦受領事裁判權痛苦,經曆年之奮鬥,其經過之情形,與現時司法改善,足為我國借鏡。

覃振一行出國後,路經安南(今越南)、新加坡、錫蘭(今斯裏蘭卡)、埃及、法國、英國、荷蘭、比利時、德國、波蘭、意大利、瑞士、美國、日本等四十餘國家和地區,曆時六個多月。他們在歐洲逗留的時間較長,法國兩個多月、英國三個星期,其餘國家多則一星期,少則三五天,比利時、荷蘭等小國各住一天。楊伯森從法國赴蘇聯,宋振呂、李敬安留在法國讀書,其後的活動,隻有覃振和翦伯讚、郭誌超。除了歐洲,他們在美國待的時間較長,有三個星期。

他們還考察了中東和埃及的古代法律,古羅馬帝國的刑法和當時保存下來的羅馬酷刑原物,及日本等國的當代司法①。對於各國的司法、行政及相關規章製度,包括監獄、警察、法官的設置,及中國可資借鑒之處,他們都作了詳細考察,進行分析研究並隨時有考察報告寄回。他們還遊覽了名勝古跡,參觀博物館、埃及金字塔和獅身人麵像,訪問了歐洲具有中世紀文藝複興時代風格的城堡,非洲尼格羅人和美洲印第安人村落②。

覃振對意大利、德國及比利時的司法製度印象最深刻。他考察了意大利監獄,見到意大利監獄利用心理學理論管理犯人,認為意大利監獄管理最科學。他在總結考察心得時稱:

如意國的監獄,經意國司法當局銳意改革,可以說為其他國家所不及。意國學者隆波羅斯氏,他的力量幾可及於歐洲全部。因為他本是一生物學家,所以他拿科學的方法,來證明一切犯罪人的心理行為,意國便依據他的學說來試驗,效果很好。所以現在意國的監獄的設施,其成績最為優良。③

在德國,覃振考察了高等法院、柏林大學和勞資裁判所。他參觀萊勃薩希最高法院,讚揚法院建築高大莊嚴,稱“其建築固偉大而尊嚴,房屋四周窗戶均繪有各式徽章,係代表各聯邦高等法院。”覃振與最高法院檢察長談論東方法律史。檢察長詳細詢問中國法,使覃振感覺到他們注意東方文化,並意欲有所借鑒①。德國有關方麵還送給覃振一部裝訂精美,翻譯成德文的中華民國民法(1929年頒布),令覃振十分感動。覃振參觀柏林大學,與柏林大學教授交流。教授拿著一部中國民法,與覃振晤談三個小時。覃振很有感觸,回國在立法院報告心得時說:

兄弟在柏林大學參觀,有一柏林大學的教授,拿了一部中國的民法,希望兄弟指正,於是,兄弟與他足談了三個小時。最後他問貴國有沒有把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灌輸在這部民法中呢?兄弟很難以回答。由此兄弟不覺生出極大的感觸:要知道中國現行的民法,多是抄襲而來,不過是一個法律軀殼而已,固沒有黨的精神和主義灌輸在內,所以我們必要把總理的主義灌輸在全部法律中,使人民信仰法律與信仰主義打成一片,然後國家才可以進步。②

覃振在德國考察期間,還敏銳地注意到德國社會存在的問題,向德國當局提出疑問。如,覃振曾就希特勒以總理代總統的合法性,向德國司法當局提出質疑: 如該國大總統興登堡病故後,依憲法規定,應由大理院長代理,而總理希特勒以興登堡之遺囑,變更法律;即由全國總投票,以總理代理總統;以政治力量運用法律。餘曾以此詢及該國司法當局,認為此種行為不免含有危險性。彼等以國家在非常環境之下,應有此需要,不得不適應之耳。此外,覃振還對“驅逐猶太人”、“勞資仲裁所僅存門麵”感到困惑。他認為,德國為解決勞資糾紛所設勞資裁判所,其設置非常完善,然近些年來已經完全形同虛設了。但總的來說,覃振還是因德國“社會秩序極為整齊”而有好感。

考察比利時,覃振注意到比利時司法偵破製度精良及其最高法院的作用。用他的話來說,是:

其他如比利時之司法警察,尤足驚人。蓋其訓練之精熟,偵察案件之敏捷,實非我人所夢及;而於指紋、照片等等更完備無缺;又其國最高法院,其堂皇富麗,為歐洲冠。其國王即位典禮,必在其禮堂舉行,是所以表示司法之尊嚴也。①

在美國期間,覃振訪問了白宮,與羅斯福總統照像留念。覃振在美國期間,還將考察進行了總結,草擬司法改革意見書。

(四)呼籲司法改革

1934年11月20日,覃振乘船返回國內,抵達上海。他回到國內,就以極大的熱情,異乎尋常的工作節奏,投入推動中國司法改革的工作當中。從1 1月20日到12月13日,在短短二十餘天時間內,他兩次接見記者,四次出席會議,在國民黨黨部、國民政府、司法院發表演說,多方宣傳中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方案。在國民黨第四屆第五次中央全會,覃振提出七項提案,七項提案均涉及司法建設、司法改革。

覃振第一次接見記者,是在11月20日,即他回到上海的當天下午三點。覃振在寓所接見記者,發表在美國期間擬就的司法改革意見書。

在意見書中,覃振首先講述了歐美各國司法製度的起源及各國的異同,指出中國是有五千年文明的民族,對中國法不能一概否認,棄其固有而盲目追隨歐美。即:

振此次奉使考察歐、美各國司法事宜。按歐、美各國社會情景,各有不同,故司法製度互異。然其法律基本觀念,多發源於羅馬及新舊教義,故無所謂大陸派、歐美派之殊。若從實際個別分析,則英與美不同;而大陸方麵,拉丁民族與條頓民族又不同。要而言之,一國法律,當取之於一個社會精神,萬不可誤解他人之組織,以求適用於本國。在歐、美有同一羅馬法與宗教者,尚不能彼此合流,而謂吾東方五千年文明之民族,一旦棄其所固有者,追蹤於歐、美,寧非夢囈!他分析了民國司法不健全的原因,疾呼改革之必要:

吾國今日之司法,一誤於民國建立時之求速,草率從事,未有深切之研究。在當時人才不備,以留日學派主張為多。日采大陸製,吾則間接采用日製也。再則誤於促進國際化之主張,側重形式,而忽略其社會之精神與實際。如法官開庭所禦之服帽,人民莫不驚為奇形怪狀:監獄建築之富麗,動費巨萬;實則一般社會,不能適應,甚矣。我今日所需要之民族複興運動,迫切萬分,而我之司法之無生氣、無作為,不能於國家樹威信,於社會增利益,暗淡前路,不大可為痛哭耶!振出國已逾半載,僅就所懷,簡單的提出改革意見九點如左。

覃振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提出整飭中國司法環境,除舊布新的九點意見,其具體內容為:

1.應組織法律改造委員會

覃振指出,近代法律改造,多傾向實際需要。其原則為國家需要;社會需要。民國法律脫離人民,因此,他提出:“請由中央召集全國法律會議,五院各派代表若幹人,及國內法學專家若幹人,共同組織一法律改造委員會,討論周詳,確立改造方針,所有一切法案,務期以三民主義之精神,灌輸於法律全部之中;俾法律與人民之密度增加,人民與主義之密度自然增加。” 2.提前修改民、刑訴訟法 各國民、刑訴訟法趨向是縮短訴訟時間,節省訴訟經費。覃振建議依這一原則修改民、刑訴訟法,以紓民困,以解民情。

3.試辦陪審製度

陪審製度發源於英國,推行歐美各國。覃振以為中國明清即有類似的陪審製度:“陪審製度發源於英,而推行於歐、美各國,其職務一方輔佐法院調查事宜,減少法官之勞力;它方預防法官之越權,濫押無辜,以保人民之自由。惟其資格之審定,各因國情而適用之。吾國有清一代,襲用明製,故重大刑事案,保甲、族長、鄉紳皆得出庭,或輔助其偵察,是即陪審之意也。”

4.提高法官待遇

覃振指出:“各國法官,在精神、物質兩方麵最優者,以英為最,美次之,法、德又次之。惟我國除最高法院及上海各級法院外,各省高等法院法官之待遇,已不免相形見絀。至地方法院以下法官,終日疲勞,而俸給所得,多有不能養家,往往謀充教員、律師者,蓋教員與律師,優於為法官也。極宜酌量各地情況,提高法官待遇,以期振興未來之人才,安定在職者之心誌。”

5.試辦巡回審判

巡回審判以英國最成功。覃振認為我國明清時期的巡案、欽差也有此意:“巡回審判製以英為最,其實吾國往昔早有行之者,明之巡按、清之欽差,即含有此製意味,蓋以吾國廣土眾民,交通阻滯,環境實足以造成此需要。”

6.法官製服之改正

覃振建議不必模仿西方,采用西方古裝,穿有中國現代常禮服即可:“查歐美各國法官服帽均采古式,非其他各種製服可比,實則著有宗教之色彩,所以昭社會之信仰也。吾國既不崇古,複不師今,乃做西人之古裝,作牧師模樣者,以臨於法庭,甚矣者,吾民之驚奇而不可解也。且此種法服,除英、法外,各國律師、檢察官,多有不著者。吾國則多被其服而去其帽,尤為兒戲,倘不亟為改正,於司法威信,大有損害。宜免除此種不中、不西古裝,即以現在之常禮服代之,較為莊嚴。如必以異乎常人為要,則漢代衣冠,亦未始不可複見於今日。”

7.限製律師資格

西方律師考試極嚴。覃振建議中國應限定:大學畢業後,在律師工會服務三年以上者;曾任法官一年以上,經審查律師資格委員會審定者,可得證書。他認為“律師所以保護人民私權,或刑事被告權益者。實則依據法律上之見解,供法院之采擇與注意,故其身份與法官同。考歐、美各國律師資格限製綦嚴,大學法律係卒業生非經過研習期間,不得充任。若英、美則有出庭辯論律師與不許出庭之分。從未有如我國律師資格之寬範者,名實不稱,弊害滋多。往昔訟棍之風,複盛於今日,上訴與抗告案,日累月積而無窮。法官為程序法所苦,莫可如何。此而不謀有以限製之,罔法是病民也。擬確定限製原則兩點:(甲)大學畢業後,在律師工會服務三年以上者;(乙)曾任法官一年以上者,經審查律師資格委員會審定,方得給予證書。此點於社會關係極重。”

8.酌采流刑

我國原有流刑,民國停止,覃振查明停止流刑的原因,認為應該斟酌國情,采用流刑。“吾國幅員廣漠,農業國也。曆年來以流徙墾邊(徙以本意為役使,而非禁錮),或蓄物為生產之路,非如歐、美工業國家以監獄作業為其生產之訓練者可比。明、清兩代,此製收效尤著。民國成立,襲用新刑律草案,流刑遂廢止。查新刑律草案,出於日人岡田之手,日以島國,實無流遣之必要,不足怪也。但二十年來,各省新監獄及個縣舊監獄,均有人滿之患,致管理發生困難,內容腐敗,不易整理,論者非之。當局至為焦慮,時有流遣實施之議,迄未果行。振此次經法、意等國,切實調查,流遣之分配,於實際大有效用,不過方法各有運用不同耳。茲擬酌采流刑意見二要點:(甲)工作區:西北地廣人稀,於公路、造林、畜牧、開渠等事,最為切要,以緩急度之,應從西北著手,再計其他;(乙)管理處:由中央派員籌備一切,各省政府實力協助。’

9.監獄整理

覃振建議參酌德國、意大利、蘇聯監獄製度的優點,依人道主義原則及中國的社會觀念,建立中國監獄管理製度,其建議內容如下:“查一九三二年國際刑罰委員會,擬定監獄待遇犯人規則,係根據人道及社會觀念。其內涵意義,多有優點,各省政府實力協助。惟吾國今日而言整理監獄:(一)須明了國家財政情況;(二)宜認清社會生活情況。吾國現在已成立之新式監獄凡九十餘所,各縣舊監千、數百所,其經費皆出自國庫,在監獄則苦經費奇絀,在國庫則已負擔不勝。其與現時財政及社會情況不相應,灼然可見。審度現代國家可以供參酌者,其惟蘇聯、意大利與德乎?意大利最近鹹重刑法實驗主義之說。此次參觀之新監獄,不惟內部一切設備用品,出之囚犯工作,即高大之新監城,亦係囚犯所造。政府每年補助經費,為數無多。此實驗主義之初步成效也。德之監獄,新、舊式均有。其內部作業甚勤,以健身主義為主要感化。凡公家應用之物,泰半出於囚犯之手。建設日新,政府預算迄未增加。若蘇聯則以勞動感化為標的,所有監獄學上一切防範設備,管理嚴密方法,完全撤銷。囚犯於監獄作業,等於普通工廠,並設有勞動感化區,與普通住宅無異。所不與一般社會同者,取消其公民資格耳。其經費可自給,亦無須從國庫開支。準是以觀,意、德、蘇聯三國,各能運用其國家之立場.以圖適應於社會。吾國之整理監獄方法,當然不外此原則,要點如下:甲種:各省及大商埠之大監獄新式的;乙種:各縣市之小監獄舊式的;同一原則:(一)設立感化院,收容未成年犯;(二)設國醫院療養病犯;(三)已判決犯與未判決犯分開;(四)婦女監攜有兒童者分開;(五)健身運動;(六)工廠工作;(七)感化教育;(八)衛生;(九)提倡設立出獄人保護會;(十)注意實驗主義。”

覃振的九點改革意見,每點均首先介紹世界現行的司法製度和管理政策,再分析中國與其異同差距,最後提出具體的可行性建議,內容涉及司法製度和管理政策的方方麵麵。這一意見書洋洋灑灑數千言,最後以“一切洋式毛皮,無須敷衍”①結束。

22日,覃振到達南京,對中央社記者發表談話,談考察經過,介紹各國司法改進情形,提出中國整飭司法的主旨:博采眾長,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司法製度。其談話稱:

各國之司法改進情形為:英、法等國因社會安定,故多趨於保守;德、意等國因環境變化較巨,故為適應計,時有修改之要求,故革新較多。各該國均因其環境、社會、風俗、習慣等不同,而各適應其國情之需要。我國對於司法之改進,自當取其所長,以資借鏡,惟仍期適合於我國之國情為主旨。一

覃振的講話及意見發表後,立即引起廣泛關注、重視,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1 1月24日,天津《大公報》發表社評《覃振氏改革司法意見》。社評批評司法院長居正,對覃振則多有肯定,認為他是“司法院一負責當局”,並且致力於“刷新司法”。稱:“最近司法院居院長兼管司法行政部務,發表通令,內容雖涉空泛,辭多剽竊動人,而該院副院長覃振氏奉派出洋考察司法,於22日回抵南京,過滬之時,曾以書麵具述其改革司法之意見,列舉九項,尤足表現司法院一負責當局對於刷新司法之具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