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所見、所用的“民主”一詞最早源於希臘文“demokratia”,這個希臘文是由最早可追溯的詞源demos(意指人民people)與kratos(意指統治rule)組合而成。1531年,democracy這個詞被埃利奧特(Elyot)定義,他特別以希臘為例,說:“一種存在於雅典人中的公眾福祉,在這之中人人平等……這種統治方式在希臘文被稱為Democratia,在英文被稱為rule of the minal-tie。”可以看出,“民主”的最初意義是指統治歸於人民或人民主權,即由全體人民(而不是他們選出來的代表)平等地決定國家事務。
“民主”這一詞語在中國古已有之,早在先秦時期就在使用,如《書·多方》:“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文選·班固(典引)》:“肇命民主,五德初始。”(蔡邕注:民主,天子也。)《資治通鑒·晉惠帝太安二年》:“昌遂據江夏,造妖言雲:‘當有聖人出為民主。’”很明顯,這裏的“民主”是“民之主”,具體來說是指帝王和君主。顯而易見,中文中的“民主”的本意與“de-mocracy”完全相反。雖然古代也有類似於“民為貴,君為輕”之類的“民本”思想,但與“民主”是完全不同的。正如陳獨秀所言:“夫西洋之民主主義乃以人民為主體,林肯所謂由民(by the people)而非為民(for the people)者,是也。所謂民視、民聽、民貴君輕,所謂民為邦本,皆以君主之社稷為本位……而與以人民為主體,由民主義之民主政治,絕非一物。”
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思想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目前公認的結論是:第一次用“民主”來特指西方“民主”意義的是丁韙良1864年在其《萬國公法》(Henry Wheaton Elementso International Low的中譯本)當中,第一個使用複合詞“民主”將“republician”翻譯成“民主之國”,以相對於“monarchic”(君主之國)。對“republican”的這種譯法後來被“共和”所代替。劉禾在《跨語際實踐》的附錄中說:“按照實藤惠秀的說法,王芝在其1972年版的《海客日譚》中,用‘民主’來翻譯‘democracy’。”在《萬國公法》中,“民主”共出現了17次,對照中譯本和英文本可以看出,“民主”一詞並不全是“republician”的翻譯,它同時含有“republician”和“democracy”兩種意義。在現實政治生活中,中國人了解西方製度主要是在出使外國的官員的實地觀感見聞記錄中。這些在鴉片戰爭後對於魏源等人有很大的啟迪。之後便是我們所熟知的洋務派、維新派、改革派的民權等主張,在這一過程中,“民主”這一詞語的意義漸漸變得清晰,從“民之主(指君主)”、“民之主(特指總統)”逐漸過渡到“民作主”,自《甲寅》至《新青年》,民權的重要性得以充分展開。
五四時期,對於“democracy”的翻譯,並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民主”隻是其中的一種,而用來表達“democracy”這種觀念的有很多種,如人權、德莫克拉西、平民主義、庶民主義、民本主義等等。陳啟修在《庶民主義之研究》中總結了“democracy”的八種譯法:民眾主義(或眾民主義)、民權主義、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平民主義、唯民主義、民治主義、庶民主義。他認為最準確的應該是“庶民主義”,“庶者,all之謂也,庶民者,全體之民也,即國之總分子也,不偏於民,亦不偏於國,且意甚渾涵,無偏重主權、政權之行使或政治目的之弊”。仲九認為“democracy”的意義實在是太豐富了,故“讚成多涵不翻的規矩,把democracy譯作德莫克拉西”。而李大釗則認為“民治主義”的譯法不好,因為“治”有統治的意思,又說“民本主義,是日本人的譯語,因為他們的國體還是君主,所以譯為民本,以避免民主這個詞,免得與他們的國體相抵觸”。對於用得比較多的民主主義,他認為“民主主義用在政治上亦妥當,因為他可以示別於君主政治與貴族政治,而表明一種民眾政治。但要用它表明在經濟界、藝術界、文學界及其他種種社會生活的傾向,則嫌它政治的意味過重,反而把democracy原來的內容弄狹了……隻有平民主義、唯民主義以及音譯的德莫克拉西又損失原意的較少,所以便於通俗了解起見,譯為平民主義”。其實在李大釗的論述中,很多時候他都不翻譯,而是直接使用democracy。如:“婦女解放與democracy很有關係,有了婦女解放,真正的democracy才能實現,沒有婦女解放的democracy,斷不是真正的democracy……”李守常也采用了“平民主義”的譯法,另外還有“國民主義”、“國民政治”等。
從上麵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他們隱含的意義是,民主首先是與君主對應的一種完全不同於中國古代政治文化的思想,其次我們發現他們共同的字眼是“民”,隻是這個“民”所占的比重不一樣,所謂的“民主”、“民治”都帶有一個具有感情色彩的動詞——主、治。“唯民”的“唯”字則有“隻有,唯有”的意思,用陳啟修的話說是“使人生有民無國之感”。似乎這些詞所反映出來的是“民”所占的比重過重,過分強調“民”,而忽視了國家,所以他們又選擇了比較溫和的“庶民主義”與“平民主義”。當然,陳啟修認為“平民者,對貴族而言之語也,然democracy盛行之國,不必蓋平民”(因為英國是君主立憲)。對於將democracy譯成“庶民主義”,這一概念所表達的意思,有廣義、狹義之分,而最廣義的為“世界庶民主義(World democracy),或共同責任(Solidarity),或人道主義(Humanism),這種廣義的是思想界、宗教家及藝術家所謂的庶民主義,而狹義的包括”民主民本民治“是政治家所主張的,而隻有實現了這三種才可以成為真正的庶民主義。庶民主義和平民主義的翻譯其實又可以從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ia的原始意義去說明。吳壽彭譯《政治學》所言:英文democracy源自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ia,後一個名詞產生於公元前6世紀雅典民主初建時代。在此名詞形成前,δδημos(即德莫)是指雅典當時與城市相對的鄉郊,地區和居住在那裏的‘庶民’,此所謂‘庶民’是指對於城居的王族或貴族而言。公元前509年,成為雅典平民領袖的克勒斯敘尼實行變法,此後,雅典城鄉混編在一起,其基層單位稱為‘德莫’,編屬‘德莫’的居民稱‘德莫忒’為δημοτηs。‘德莫忒’構成城邦的基本成員,‘德莫’則成為軍事政治組織,其首長由民選舉。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政體,後來就被稱‘平民政體’作(即δημοκρατia,德莫、克拉西)。”其實在大多數的翻譯解釋中,一個共同點是認為demos意味人民(people),而非“平民”李大釗在梳理democracy時,也是采用demos意指人民(people)。他還注意到了亞裏士多德在運用democracy的時候指的是民主政治(polity)的變體“暴民政治”但其原因並不是李大釗關心的,他隻是用“後來行用日久,democracy終以表示民治,的意思”一句話帶過。同時,他又認為到今日“民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已經沒有了統治(rule)的意思,故不采用民治主義而用平民主義。
這種複雜微妙的翻譯以及意義的辨析其實在“五四”時期關於民主的論述中並不多見,大家對於民主的認識似乎達成了一種朦朧的一致性,就算不知道民主的內涵,但是對幹什麼是民主的對立麵,什麼是“非民主”卻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民主”首先不是作為一個可以論述的概念出現在論述者麵前,而是一個可以用來反思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個標準。具體到《新青年》,在雜誌中明確表明“democracy”譯法的大概有以下幾種:“本誌同人本來無罪,隻因為擁護那德莫克拉西(Democracy)和賽因斯(Science)……”(陳獨秀);“原來‘民治主義,(Democracy)歐洲古代但是用做’自由民‘(對奴隸而言)參與政治的意思,和’專製政治(Autocracy)相反”(陳獨秀);“夫西洋之民主主義(Demooracy)乃以人民為主體……”(陳獨秀);“第一政治上的民主主義(Democracy)的運動……”(李大釗);“平民主義,原語為Democracy”(李守常)。另外還有一些“德莫克拉西”的音譯以及與上麵三種譯法相同的例子。所以說,如果僅僅是隻討論有“Democracy”出現的文章,隻會使問題非常片麵,看不到他們對民主的理解,更多的關於民主精神的討論集中在諸如人權、民權、自由、個人主義、小己主義以及孔教、社會主義等問題的討論上。
進入“五四”,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討論可以說達到了近代以來的最高點,但緊接著又發生了很大的轉折變化。這裏,我們可以通過對《新青年》的分析來加以觀察。
前期《新青年》對民主的討論同時包含著現代知識分子對國家、個人、自由等觀念的深入思考。
一般認為《新青年》舉起了“民主”與“科學”的大旗是指陳獨秀在第一卷《青年雜誌》的《敬告青年》中所說:“國人欲脫蒙昧時代,羞為淺化之民也,則急起直追,當以科學與人權並重。”(這是《新青年》第一次出現“人權”。)出現“人權”語句的還有“奴隸雲者,古之昏弱對於強暴之橫奪,而失其自由權利之稱也。自人權平等之說興,奴隸之名,非血氣所忍受”。“近代歐洲之所以優越於他族者,科學之興,其功不在人權說下,若舟車之有兩輪焉。”“近代文明之特征,最足以變古之道,而使人心、社會劃然一新者,厥有三事:一日人權說,一日生物進化論,一日社會主義,是也。”“法律上之平等人權,倫理上之獨立人格,學術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為歐美文明進步之根本原因。”
在這裏,陳獨秀並不是用“民主”,而是用“人權”。對幹什麼是人權,在《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中他這樣解釋:
法律之前,個人平等也,個人之自由權利,載諸憲章,國法不得而剝奪之,所謂人權是也。人權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隸悉享此權,無有差別,此純粹個人主義之大精神也。自唯心論言之,人間者,性靈之主體也;自由者,性靈之活動力也。自心理學言之,人間者,意思之主體也;自由者,意思之實現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間者,權力之主體也;自由者,權力之實行力也。所謂性靈、所謂意思、所謂權力,皆非個人以外之物。
這可以說是陳獨秀對“人權”的集中論述。突出強調的是,人在這個世界上首先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的存在,不依附於任何其他的人或物,他有自己的意識,認識到自己是可以獨立思考判斷的人,突出強調的是“人的發現”。一部分研究者認為這就是陳獨秀的“民主”,但是如果對比一下陳獨秀對“民權”等的解釋,就發現這裏並非明確地指向民主之意,而應更多地指向“自由”之意。當然,西方意義上的“自由”又是一個很複雜的概念,它的曆史、分歧、各個時代的核心價值均不同,梳理其意義並非三言兩語所能及,但我們不妨取其共同精神來對比陳獨秀所謂的“人權”。“自由”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個方麵:首先是個人主義的,主張個人對於任何社會集體之要求的道德優先性;它又是平等主義的,即它賦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認人們之間在道德價值上的差異與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關性。從另一方麵來說,獲得自由意味著反抗一切束縛自由的因素,這裏可以用我們熟悉的“解放”來表示,即自由意味著人通過有意識的活動對束縛的擺脫。更進一步講,若采用孟德斯鳩“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這裏陳獨秀的“人權”更接近前者。因為“政治上的自由”更傾向的是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利的性質和限度,而前者更強調自己能夠行使自己的意誌。細看陳獨秀的表述,他反複強調“沒有差別”、“平等”、“意思之主體”、“性靈”,而和“人權”相反的,他反複提到“奴隸”——即沒有任何人身自由,思想行為完全受製於別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