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一個重要規範,也是革命傳統道德的一個重要內容。
“誠信”基本內涵,包括“誠”和“信”兩個方麵。
“誠”,主要是講誠實、誠懇;“信”,主要是講信用、信任。
“誠信”的含義,主要是講忠誠老實、誠懇待人,以信用取信於人,對他人給予信任。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基本準則,是職業活動中人們相互聯係的道義憑借。
在中國古代,“誠”與“信”單用較多、較早,連用較少、較晚。早期思想家對“誠”的基本解釋是:真誠、誠實、誠摯、誠篤等。他們普遍認為,“誠”是一個人成就道德人格、造就善良人倫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東西。古代思想家們對“信”的基本解釋是:守信義、講信用以及由此而建立起來的信譽、信賴、信心和信任,其涵義與“誠”大致相通。《周易》有“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孔子講“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春秋時期著名政治家、先秦法家創始人管仲曾將“誠”與“信”。
連用,他明確指出:“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認為誠信是集結人心、使天下人團結一致的保證。戰國末期,荀子也曾將“誠”與“信”連用,“誠信生神,誇誕生惑。”誠實守信可以產生神奇的社會效果,相反虛誇荒誕則產生社會惑亂。由於“誠”、“信”意義相近,常常被互換互用,到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仍然是以誠釋信,以信釋誠。
現代漢語中,人們已經廣泛使用“誠信”概念,現代人對“誠信”的使用大多不在基於“誠”超越層麵的本體論意義,而是從規範層麵取其“誠實守信”的基本意義。但是,如果我們細察起來,“誠”與“信”的規範意義仍然是存在細微差別並各有側重的:“誠”更多的是指“內誠於心”,“信”。
則偏重於“外信於人”;“誠”更多地是對道德個體的單向要求,“信”則更多地是針對社會群體提出的雙向或多向要求;“誠”更多的是指道德主體的內在德性,“信”則更多地是指“內誠”的外化,體現為社會化的道德踐行。當然,這種區分並不具有絕對的意義,二者是相互貫通、互為表裏的,“誠”。
是“信”的依據和根基,“信”是“誠”的外在表現。正如北宋理學家張載所言:“誠固信,無私故威”,“誠”與“信”共同保證我們的道德。
春秋以後、明清以前,中國一直是一個倫理中心主義的封建大國。在中國傳統道德體係中,誠信之德成為中國傳統倫理的結合點,誠信與封建道德的其他規範相互貫通並居於核心地位。一方麵,誠信之德具有內發性特點。從道德在於主體自為的特征上講,主體之誠信對於成就理想人格具有非同小可的意義,道德主體誠心為善並付諸實施,是履行各種道德規範的前提。另一方麵,誠信之德又具有擴展性特點。它既發於主體之內誠,又可以擴展為仁義禮智信等多種道德,因而成為眾多人成就理想人格的起點。因此,《中庸》把“誠”作為貫通全部道德的核心規範,周敦頤稱之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
正是由於誠信之德在整個封建道德規範體係中的特殊地位,曆代思想家都不斷挖掘和提升它;統治者出於“以德率政”、穩定江山社稷的迫切政治需要,也不斷闡揚和強化它,使之以封建綱常的形式居於社會道德的主體地位;在社會心理層麵,崇尚明禮誠信逐步成為一種文化傳統,內化為我們民族的一種精神特質。這就使誠信之德在中國封建社會實際上成為維係社會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之網的“網上紐結”,其教化功能、調節功能和導向功能綿延千年而不衰。
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對“誠信”非常重視,認為“不誠無物”,也就是說任何存在物,都是在“確實如此”的情況下,才可能是他(它)自己,才能讓別人(物)相信。以欺詐的方式獲利,就是犯罪,至少也是缺德。隻要有任何形式的交往和交換,就存在著誠信與否的問題。在誠信的建設問題上,我們需要認識到,發達的市場經濟和成熟的誠信意識是相互促進的關係。道德、輿論、法律都是圍繞著這樣的關係建立起來的,隻不過具體的對象有區別而已。或者說,在一個進步文明的社會中,道德、輿論、製度、法律都是老百姓心裏的一杆秤,是誠信在不同領域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