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詔曰:“《春秋》書‘無麥苗’,重之也。去秋雨澤不適,今時複旱,如炎如焚。凶年無時,而為備未至。朕之不德,上累三光,震栗忉忉,痛心疾首。前代聖君,博思谘諏,雖降災咎,輒有開匱反風之應。令予小子,徒慘慘而已。其令二千石理冤獄,錄輕係;禱五嶽四瀆,及名山能興雲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下之報。務加肅敬焉。”
三月甲寅,詔曰:“孔子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於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
荊、豫諸郡兵討破武陵漊中叛蠻。
夏五月辛亥,詔曰:“朕思遲直士,側席異聞。其先至者,各以發憤吐懣,略聞子大夫之誌矣,皆欲置於左右,顧問省納。建武詔書又曰,堯試臣以職,不直以言語筆劄。今外官多曠,並可以補任。”戊辰,太傅趙憙薨。
冬,始行月令迎氣樂。
是歲,零陵獻芝草。有八黃龍見於泉陵。西域假司馬班超擊疏勒,破之。
六年春二月辛卯,琅邪王京薨。
夏五月辛酉,趙王盱薨。
六月丙辰,太尉鮑昱薨。
辛未晦,日有食之。
秋七月癸巳,以大司農鄧彪為太尉。
七年春正月,沛王輔、濟南王康、東平王蒼、中山王焉、東海王政、琅邪王宇來朝。
夏六月甲寅,廢皇太子慶為清河王,立皇子肇為皇太子。
己未,徙廣平王羨為西平王。
秋八月,飲酎高廟,禘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甲辰,詔曰:“《書》雲‘祖考來假’,明哲之祀。予末小子,質又菲薄,仰惟先帝烝烝之情,前修禘祭,以盡孝敬。朕得識昭穆之序,寄遠祖之思。今年大禮複舉,加以先帝之坐,悲傷感懷。樂以迎來,哀以送往,雖祭亡如在,而空虛不知所裁,庶或饗之。豈亡克慎肅雍之臣,辟公之相,皆助朕之依依。今賜公錢四十萬,卿半之,及百官執事各有差。”
九月甲戌,幸偃師,東涉卷津,至河內。下詔曰:“車駕行秋稼,觀收獲,因涉郡界。皆精騎輕行,無它輜重。不得輒修道橋,遠離城郭,遣吏逢迎,刺探起居,出入前後,以為煩擾。動務省約,但患不能脫粟瓢飲耳。所過欲令貧弱有利,無違詔書。”遂覽淇園。己酉,進幸鄴,勞饗魏郡守令已下,至於三老、門闌、走卒,賜錢各有差。勞賜常山、趙國吏人,複元氏租賦三歲。辛卯,車駕還宮。詔天下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子自隨,占著所在;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到者,皆以乏軍興論。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係囚鬼薪、白粲已上,皆減本罪各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
冬十月癸醜,西巡狩,幸長安。丙辰,祠高廟,遂有事十一陵。遣使者祠太上皇於萬年,以中牢祠蕭何、霍光。進幸槐裏。岐山得銅器,形似酒樽,獻之。又獲白鹿。帝曰:“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人之無良,相怨一方。’斯器亦曷為來哉?”又幸長平,禦池陽宮,東至高陵,造舟於涇而還。每所到幸,輒會郡縣吏人,勞賜作樂。
十一月,詔勞賜河東守、令、掾以下。
十二月丁亥,車駕還宮。
是歲,京師及郡國螟。
八年春正月壬辰,東平王蒼薨。三月辛卯,葬東平憲王,賜鑾輅、龍旂。
夏六月,北匈奴大人率眾款塞降。
冬十二月甲午,東巡狩,幸陳留、梁國、淮陽、潁陽。戊申,車駕還宮。
詔曰:“《五經》剖判,去聖彌遠,章句遺辭,乖疑難正,恐先師微言將遂廢絕,非所以重稽古,求道真也。其令群儒選高才生,受學《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書》、《毛詩》,以扶微學,廣異義焉。”
是歲,京師及郡國螟。
元和元年春正月,中山王焉來朝。日南徼外蠻夷獻生犀、白雉。
閏月辛醜,濟陰王長薨。
二月甲戌,詔曰:“王者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節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夏四月己卯,分東平國,封憲王蒼子尚為任城王。
六月辛酉,沛王輔薨。
秋七月丁未,詔曰:“《律》雲‘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鑽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雲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
八月甲子,太尉鄧彪罷,大司農鄭弘為太尉。癸酉,詔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將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為元和元年。郡國中都官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係囚鬼薪、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丁酉,南巡狩,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儲跱。命司空自將徒支柱橋梁。有遣使奉迎,探知起居,二千石當坐。其賜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
九月乙未,東平王忠薨。辛醜,幸章陵,祠舊宅園廟,見宗室故人,賞賜各有差。
冬十月己未,進幸江陵,詔廬江太守祠南嶽,又詔長沙、零陵太守祠長沙定王、舂陵節侯、鬱林府君。還,幸宛。
十一月己醜,車駕還宮,賜從者各有差。
十二月壬子,詔曰:“《書》雲:‘父不慈,子不祇,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一人犯罪,禁至三屬,莫得垂纓仕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前妖惡禁錮者,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令》雲‘人有產子者複,勿算三歲’。今諸懷妊者,賜胎養穀人三斛,複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又詔三公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宜助萌陽,以育時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立秋如故。夫俗吏矯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月計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異,斯亦殆近之矣。間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奸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意焉。”
二月甲寅,始用《四分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