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學校法律問題(1 / 3)

202.學校能否用交納勤工儉學費的辦法代替勤工儉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義務教育階段除收取雜費之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超出規定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小學管理規程》第四十九條規定:“小學可按有關規定舉辦校辦產業,從學校實際出發組織師生勤工儉學。嚴禁采取向學生攤派錢物的做法代替勤工儉學。”國家教委1993年曾明確規定禁止收取勤工儉學費。

據此,學校用收取勤工儉學費的方法代替勤工儉學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學生有權拒交,並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其對此予以處理。

203.小學、初中能開除學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能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小學管理規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小學不能開除學生。”

據此,學校有義務尊重與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否則,學生及其家長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學生的受教育權。

20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怎麼辦?

《幼兒園管理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小學管理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小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不應影響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破壞了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利於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是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發生這種情況後,學生可拒絕參加,並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反映,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5.學校未經登記注冊便私自招生,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據此,發生這種情況後,學生及其家長有權要求學校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如果學校拒絕退還,學生及其家長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由其對此予以處理。

206.教師強奸女學生,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嗎?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這種情況後,學校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是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207.學校有權告“流失生”家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送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就學。”可見,實施義務教育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責。

因義務教育實施是教育行政管理問題,學校與學生家長是平權型的法律關係,對不送子女入學的家長無行政管理權。學校沒有因家長不送子女入學而以原告身份起訴家長的義務,法院也不應該受理學校的起訴。如受理後發現不當應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不送子女入學的家長,學校和教師可以進行說服動員。對於不聽勸阻的家長,學校和教師有責任也有義務向當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控告,請求采取強製措施解決,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保證“普九”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實施九年義務教育過程中,應強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責,加大處罰力度,並積極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強製執行時的支持)。學校應注意擺正自己的位置,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促進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而不要越俎代庖。

208.中小學校舍工程質量問題,誰之責任?

《建設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舍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學校校舍工程質量是一件關係到廣大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領導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校舍建設工程質量擺在突出位置,認真落實領導責任製,層層抓落實,對玩忽職守、釀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從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各參建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強製性標準。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小學校舍進行一次工程質量檢查。鑒於近些年校舍倒塌事故多數發生在農村,各地要把檢查的重點放在村鎮中小學。在檢查中,對危害師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斷措施加以處理,以防發生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對危險校舍不采取措施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要依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09.普通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盡哪些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應履行哪些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1)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中的義務。

①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法製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②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③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律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並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④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

(2)在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中的義務。

①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a。曠課、夜不歸宿;b。攜帶管製刀具;c。打架鬥毆、辱罵他人;d。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e。偷竊、故意毀壞財物;f。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g。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h。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i。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②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③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係。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所在的寄宿製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④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團夥的,應及時予以製止。發現該團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⑤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⑥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⑦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⑧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

(3)在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中的義務。

①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教育。但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等方麵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學校不得歧視。②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向學校請求保護時,學校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複。③對於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對因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學校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幫教、挽救工作。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等方麵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學校不得歧視。

210.學校對未成年人有哪些保護責任?

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依法對未成年學生和幼兒實施保護的責任、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麵內容:

(1)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未成年人年幼無知,不大了解自己具有的人格尊嚴,又缺乏保護自己的能力,同時他們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人們的忽視和侵犯。個別教師和保育人員對兒童、未成年人常厲聲訓斥,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甚至粗暴侮辱、摧殘,嚴重傷害了他們的自尊心和人格尊嚴,極不利於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別強調,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當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保育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根據這一規定,教職員、保育員首先必須重視這一問題,增強法律意識。其二,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既要曉之以理,又要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平等親密的關係。其三,對於某些有缺點的幼兒和學生,要特別熱情耐心地做細致的工作,循循善誘,多方關心、鼓勵和幫助他們改進,絕不可“不聽話”就火冒三丈,用簡單粗暴的方法解決問題。

(2)學校應正確對待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這一規定是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具體體現。學校教育要麵向全體學生,但有些教師為了追求升學率、高成績,隻把精力集中在那些學習成績好的、守紀律的學生身上,而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則關心不夠,聽之任之,甚至歧視他們,傷害了他們的自尊心和學習的信心。有些教師雖然關心他們,但教育方式簡單生硬,急躁粗暴,反倒使他們幼小的心靈布上了陰影,影響了這部分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應當明確的是,那些學習上暫時有困難、品行上有某些缺點的學生,同其他學生一樣,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接受教育和幫助的權利,而對他們予以必要的關心、愛護和幫助則是學校及其教師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據此,受到歧視的學生或他們的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與對待品行有缺陷、學習上有困難的學生問題相聯係的現象是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這部分學生人格尊嚴的問題。雖然可能沒有給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但這會給他們心理的健康發展造成惡劣的影響。因此,應當加以禁止。

與之相聯係的還有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3)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對於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保護未成年學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首先要求學校積極采取措施,改善辦學條件,檢查、修複並改造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其二,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要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其三,學校要保證其教學建築、環境噪聲、室內采光照明、黑板及課桌椅等條件符合國家標準,提供符合規定的衛生設備,合理安排好作息時間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防疫工作,以保證未成年學生、兒童的身體健康。

(4)工讀學校對未成年工讀學生的保護。工讀學校是對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幫助的半工半讀學校,它既是實施義務教育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學校,同時,也負責對在校學生進行挽救和矯治。由於工讀學生與一般學生不同,他們的身心發展處於一種不正常、不健康的狀態之中,因此,他們需要比其他學生更多的關心、理解、愛護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