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突發公共事件的媒介監督框架實證分析(1 / 3)

突發公共事件的媒介監督框架實證分析

傳媒與法

作者:黃鴻業?

摘 要:本文以蘭州自來水汙染和賀江水汙染事件的監督類報道為研究樣本,從新聞框架理論角度切入,對其進行內容分析和定量的描述,還原媒介在突發事件中致力構建的監督框架,而涉事主體的回應方式和民眾對事件關鍵要素的認知,是這一框架形成的關鍵影響因素;麵對來自媒介和民眾的監督,政府則應該建立專門回應質疑的機製。

關鍵詞:突發事件;媒介監督;新聞框架;蘭州自來水汙染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4)11-0032-02

20世紀初,梁啟超在《敬告我同業諸君》中提出報館有“監督政府,向導國民”兩大天職。在當前媒介技術高度發達、信息流通渠道多元化的環境下,當突發事件發生時,這兩大職能更彰顯其效用;此時,媒介的“監督”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民眾的訴求,是民眾在突發事件中表達態度、釋放情感的重要途徑。本文擬從框架理論的角度,分析媒介在突發事件中的報道模式,力圖還原其呈現的監督行為。

為使研究的監督框架更為全麵和接近普適狀況,選擇2014年4月的甘肅蘭州自來水汙染事件和2013年7月的廣西賀江水汙染事件作為事件樣本,兩事件在某種程度上有相似之處,均為事關國計民生的飲用水受到汙染,且涉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能缺失。研究方法則采用內容分析法,置常規動態報道於樣本之外,專門篩選各大媒體關於事件的監督類報道,如針對政府職能、當事企業不規範行為的評論、深度分析等,對其進行係統和定量的描述。在對樣本遴選的過程中看重報道產生的影響力,評判依據為在新浪、網易、騰訊等門戶網站中點擊排名靠前、回帖量大,正是此類報道構建了媒介監督的主要框架。

一、突發事件的媒介監督框架總體呈現

1.區域外媒體成為監督的主導力量

在蘭州自來水汙染事件中,媒體的監督起始於針對“沉默18小時”的事故瞞報,到“市民或已飲8天苯超標水”報道出來後到達高潮。在這個過程中,蘭州當地主要的都市報《蘭州晨報》《西部商報》以事故處理的進程為主要報道內容,監督的職能並未充分體現,《蘭州晨報》盡管先後刊載了《“監管異味”比水質汙染更要命》《汙染源雖查明 諸多疑慮仍未消》的質疑報道,但稿件均來源於新華社。《蘭州晨報》記者自采的關於監督的報道,僅有14日的《自來水苯超標是否存在瞞報遲報?》一篇。而監督類的報道主要來自《第一財經日報》、《新京報》、新華社、央視等,尤其是新華社刊發的《三問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一文,引得多家報紙競相轉載,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

在賀江水汙染事件中,賀州當地的主要媒體《賀州日報》和《賀州晚報》僅對政府新聞發布會的內容如實敘述,對事故主要責任方,即賀州當地一家非法選礦廠的調查報道則來源於新華社,且數量稀少,隻有一篇。在該起事件中,刊發較多監督類報道的媒體主要是來自廣東的《南方日報》《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以及《新京報》等媒體。在這次事件中,由於水體汙染涉及賀江下遊廣東的部分城市,廣東當地媒體的質疑聲比較強烈;而像《新京報》這樣的涉事區域外媒體,刊發的基本上是對礦石環境的深入調查報道,以及對賀州政府部門的批評文章。

從總體上看,無論是質,還是量,區域外的媒體均遠勝當地媒體,成為在兩次事故中監督框架的主要建構者。

2.主要監督對象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