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2 / 3)

——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係、製度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總結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實行法治的成功經驗,圍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係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全黨同誌必須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治國、更加紮實地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向著建設法治中國不斷前進。

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加強憲法實施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誌、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製機製,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係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一)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製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製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體製。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體製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製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製機製,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製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製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製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製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製。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製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製機製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製,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製,建立基層立法聯係點製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製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製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製,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谘詢機製。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製,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四)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製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製度。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製度,加強對各種所有製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創新適應公有製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製度,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製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製機製。加強市場法律製度建設,編纂民法典,製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麵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

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係。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製度,依法推進基層民主和行業自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完善選舉製度和工作機製。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製,堅決遏製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律製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製度。製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製定文化產業促進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定化,健全促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製度規範。製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麵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製創新法律製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製定社區矯正法。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製度體係。

用嚴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製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製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麵的法律製度,製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汙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製,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製,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麵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製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製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製度,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製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製。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製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製,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製度,建立政府法製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製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製執行體製。理順城管執法體製,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製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製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製,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製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全麵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製,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幹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製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製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製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製,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製度。完善糾錯問責機製,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完善審計製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六)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麵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

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製和司法權力運行機製,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製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幹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製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製。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體製機製。

完善司法體製,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製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製度,統一刑罰執行體製。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製,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製機製,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製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製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製,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製度。

完善審級製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製措施實行司法監督製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製度。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製約機製。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製,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製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製度。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麵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製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