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保存現狀之部分
(一)長春園內:諧奇趣(及西北水池)全部遺址,方外觀全部遺址;海宴堂(及後方水池)全部遺址;遠瀛觀全部遺址。淳化軒。
(二)萬春園內天地一家春東北方之橋,流杯亭遺址;四宜書屋遺址。
(三)圓明園內:正大光明殿遺址;安佑宮遣址:萬方安和全部遺址;紫碧山房遺址;文源閣全部遺址;安瀾園全部遺址。
其它遺址盡可能在該處樹立標識指示其所在,須保存地區之境如附界之紅線。
另,北京特別市公署(地字第2434號)指令:工務局與管理頤和園委員會會同石橋專員洽定了保存圓明園、長春園、萬春園內遣址的保存標準。中華民國三十年七月三日,職任技佐的陳林森向北京特別市公署呈送了洽定的保存標準,呈文中附原令一件、關於整理圓明園石材事一件、圓明園平麵圖一件。當時,任北京特別市市長餘晉和於中華民國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曰呈件均悉。準予照辦。此令、件存。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特別市公署指令工務局據呈報奉令會同石橋專員擬定圓明園所遺磚石材料保存辦法,請核示等情,準予照辦由。
可見:管理頤和園委員會所呈圓明園內所遺磚石整理方法並未施行,尚有少許零星遺址遣跡得以留下。
關於《關於民國三十年刨挖圓明園所遺磚石一事的補遺》的補充
閱讀《園林修誌通訊》複第5期載袁長平同誌所寫《關於民國三十年刨挖圓明園所遺磚石一事的補遺》一文,對於兄弟單位修誌不無幫助。
據檔案記載,民國三年0914年)溥儀仍居於紫禁城內,圓明園仍屬溥儀私產時,於七月九日命奉裒苑裁並內務府,圓明園裁並頤和園管理。民國十七年0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接收時,設有接收頤和園、圓明園、靜明園委員會.對頤和園與圓明園一並接收。成立管理頤和園事務所後,仍兼管圓明園。1948年12月顱和園解放後,仍按原事務所管理範圍接收。1952年頤和園將圓明園水旱田移交海澱區;1981年又將圓明園葦塘移交圓明園管理處。至此,圓明園與頤和園脫離關係。因此在頤和園檔案中也保存有一些圓明園的史料。今將與遺址或磚石有關者補充如下:
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民國二十年(1931年)檔案中有多次將圓明園磚石等物料批售給農民孫福順等人,計於7月13日批售碎磚二十車,青條石半方丈,收價13.50元。7月24日批售豆渣石--方丈收價15元。7月29日批售西洋樓及過街樓青雲片石十車、太湖石單套二車、三城樣磚五百塊,收價21元。7月30日批售豆渣石二方丈收價30元。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北平市政府訓令管理頤和園事務所所長許保之查圓明園遺址以有曆史關係,曾於上年函請各文化機關會同組織保管委員會,以資保管。現查該園遺址有保安隊長警四名駐守,該委員會並無專任委員負責管理,致園內故物仍時有被竊及損壞情事。茲為填重起見,應即責成該所長暫為兼理,以資維持,而免損失。許保之於9月6日呈複遵即前往該園實地複勘,查該園周圍二十餘裏,園牆坍塌,地麵遼闊,石件散置。荒草蔓延。雖經公安局派有保安隊班長一名,隊警三名,並經工務局於建設費內,每名每月發給津貼4元。按諸所勘情形,實覺維護困難,舊基可貴,時虞竊毀,且該園與頤和園相距數裏之遠,事務所的在職人員各有所司,難於兼顧。擬在該園暫設稽查一員、勤務二名常川駐守,月計薪雜費52元。其原駐保安隊長警四名,亦請飭撥歸保之管轄。後許保之派去稽查員,於10月1日接管圓明園遺址。
民國二十六年,將圓明園內文源閣遺址的太湖石四座連同二宮門外銅狻猊運至頤和園,安置於仁壽殿前。將圓明園雕龍雲路石移來頤和園東宮門前。又利用圓明園廢磚將頤和園玉瀾堂至文昌閣灰路三十餘丈改修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