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成熟的教育製度(1 / 3)

明代和清代雖然分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皇族統治,但由於受到一脈相承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和出於鞏固封建統治的相同目的,兩個朝代在教育製度和教育內容上雖有一些發展和演變,但本質上是一致的。可以說,明清時期的教育製度和教育內容是中國封建社會成熟期最典型的中國式教育模式,它是傳統儒家教育思想在教育實踐中的集中體現。

地處浙江中部的義烏,雖然明清時期的經濟發展並不夠發達,但在當時,浙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在全國已經處於先進地位,而且一直有重視教育的傳統,加之義烏周邊地區始終活躍著先進的教育思想和實踐,因此,義烏的教育在製度和內容上都不落後。

一、官學的管理和教學

1、規章

縣學,作為地方官學在當時的教育製度中是最重要的一部分。縣學管理上奉行朝廷頒行的學規,異常嚴苛。明太祖曾頒行八條禁例,令全國學校師生遵守,稱為“臥碑文”,因刻後置於學校明倫堂而得名。禁例的大致內容是:一、府、州、縣生員,有大事於己者,許父兄弟侄陳述,非大事毋輕至公門;二、生員父母欲行非為,必再三懇告,不陷父母於危亡;三、一切軍民利病,工農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可建言;四、生員才學優贍,年及三十願出仕者,提調正官奏聞考試錄用;五、生員聽師講說毋恃己長,妄行辯難,或置之不問;六、師長當竭誠訓導愚蒙,毋致懈惰;七、提調正官務常加考校,敦厚勤勉者進之,懈怠頑詐者斥之;八、在野賢人有練達治體敷陳王道者,許所在有司給引赴京陳奏,不許在家實封入遞。

在義烏縣學的明倫堂東側有明宣德年間(1426—1435年)創製,萬曆六年(1578年)五月立石的儒學箴碑。碑文為:君國子民,教之育之;有育無教,或流於迷;置吏俾育,建學俾教;為教之方,本乎師道;清修實踐,正學博聞;成己成物,師道有尊;為學之方,體仁由義;誦法孔周,亦致文藝;化民成俗,以善其鄉;成德達材,以資於邦;本末循序,用臻實效;勖爾師生,無忝無教。此碑至清嘉慶年間(1796—1820年)依然存在。

清順治年間(1644—1661年),禮部又把“臥碑”禁例的內容稍經增補,懸匾於縣學堂上,以告誡全體師生,並規定各地儒學教官必須在每月朔望日集合全體生員宣讀,務令遵守。內容為: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稟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禮,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二、生員立誌,當學為忠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跡,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三、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惡,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四、生員不可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五、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隻許家人代告,不許幹預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六、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七、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治論,黜革治罪。八、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2、管理與經費

明清官學在教育管理上也自成體係,有著嚴格的規定。縣學的學官由教諭和訓導組成,教諭主持縣學學務,訓導則起輔佐作用。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朝廷頒布《學官考課法》,以學生的科舉考試成績來評定學官的業績優劣。除此之外,其餘的助教和工役人員沒有固定的編製,時多時少。如據記載,清順治十二年(1655年),義烏縣學有教諭、訓導,還有齋夫6名、膳夫8名、門子5名、內掌教3名、分教2名、學書1名,共25人,領取薪俸的教學管理和後勤人員共計27名。順治十四年(1657年),教學和後勤人員則裁減為10名(不包括教諭與訓導)。

縣學學生自明代開始分廩膳生、增廣生、附學生3類。學生初入學的稱為附學生員,入學後經考試為優等者,為廩膳生員,成績次等的為增廣生員。明時,義烏縣學有廩膳生、增廣生各20名,附學生無定額。至清代順治年間,義烏縣學有廩膳生、增廣生、附學生各20名。

縣學雖為地方官學,但官府直接撥付的錢款並不多。如清末,所撥經費僅用於教諭、訓導、學官及雜役的薪俸和私立學校補助。據記載,光緒三十年(1904年),義烏縣學堂歲入經費共計大洋7710元,其中官府投入的公款提充952元,派捐435元;次年,義烏縣學堂歲入經費共計大洋8302元,其中官款192元,公款提充1585元,派捐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