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5日晚死者家屬方的強烈要求,6日上午,公司被迫與家屬簽訂了因工死亡賠償協議。這也算是給雙方劍拔弩張的緊張態勢創造一個緩和的局麵,為方先生協調資金爭取時間。
按照老遊的說法“如果再不把協議簽了,就有大麻煩了!”
什麼大麻煩?他說他和白水都是領教過的。這不難理解,肯定是遭受嚴重的人身攻擊,甚至傷害。
說實話,從事件發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這個協議應該盡快簽訂;從政策法規的要求出發,這個協議應該盡快簽訂;從死者家屬的迫切願望出發,這個協議也應該盡快簽訂。
但是,從老板方先生的本意出發,這個協議達不到他的要求。不是因為賠償的數額,而是支付的時間僅三天,他沒有能力籌款。更重要的是他要把家屬們綁上索要搬遷賠償款的戰車,一起“衝向”縣某局,迫使他們感到社會負麵影響的壓力,趕快按協議付款。
如果達不到這個目的,不管家屬怎麼鬧,甚至不顧幾個工作人員的處境,當然也包括我。
按照他的說法:“我寧願這個事情擺在那裏!總會有人來處理!”
這就是他的態度。
說出來就一句話,很輕鬆就可以說出來。
擺在那裏?給誰擺呢?
有人處理?誰來處理?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我們都成了多事的人!
一下子,讓人很鬱悶。
難道我們三個人可以為了這筆近200萬元存在爭議的錢,被憤怒的家屬誤傷或者故意傷害嗎?我們為了爭取公司的利益或者叫股東的利益,誰又來為我們的利益和安危考慮呢?
我在想,這個看似厚道而又想法簡單的老板,到底是受了誰的影響才有如此強硬的心腸呢?
俗話說:燈影子不會走路,有人引。
是律師建議有誤?是某些朋友“開爛條”?還是有人在作祟?還是有人無聊想看熱鬧?我不得而知,也沒有時間去了解。
反正協議已經簽了。我沒有違背良心,也沒有違背公司的利益。賠償協議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文字表達,是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我讓老遊給老板彙報簽訂協議的情況和內容。他告訴我:“他說原則同意。”
“原則同意”,那就是說在原則上是同意了。我們沒有做原則以外的事情啊,那就該堅持原則嘛。
可是,我收到方先生的微信:“我沒有授權你做‘全權代表’,你無權簽這樣的協議!”
這算不算出爾反爾呢?我不想跟他爭論。我沒有心思和扯淡的時間跟這樣的老板爭是非曲直。因為我們正在“打仗”,而且,處境艱難,隨時都會遭受人身攻擊,甚至危險!
他如果真想解決問題,應該感激我們在前線的同誌又為他爭取到幾天時間籌款才對!
說實話,我當時相當惱火,但我在家屬麵前還是要裝著“沒事”,讓他們感覺“老板很通情達理”,“老板是正在籌錢”!
簽訂協議當天,家屬並不放心,讓我們一起去政法委找汪副書記把把關,而且就在他辦公室,請他幫忙打印。
“協議沒問題嘛。你們雙方都同意了嘛?”汪副書記問。
“我們經過多次反複協商。”
“那就對了嘛。多打印兩份,我們和法院可以存一份。”汪副書記說。
“如果他們到時候沒有給我們錢咋個辦喃,書記?”小蔭問。
“你們不是有約定嗎?到時候他們都沒有付就違約了,違約就該給20%的違約金了。這個他們是會考慮的。”汪副書記麵帶微笑回答,看看家屬,又看看我和老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