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內在德性
今日時政
作者:葉竹盛
怎樣判斷一個法律是好是壞?我們可以看法律的實質內容,比如說某個法律是否維護了人們的權利,是否符合人人平等的要求,是否保障了個人自由,是否符合某個社會某個時代的主流道德觀念。也可以看法律的製定過程,是否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願,是否所有人的觀點都在立法過程中得到充分表達。還可以看法律實施的後果,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是否帶來了經濟成果,是否增加了全民的福祉。這些實質性的標準或多或少存在各種爭議。
美國已故法學家富勒獨辟蹊徑,從另外一個角度判斷法律好壞與否,提出了一套被他稱為“法律內在德性”的標準。這套標準具有普適性,也就是不論一個國家流行的道德觀念是什麼,適用的政治製度如何,處於怎樣的發展階段,立法的目標是什麼,這個國家的法律都應該要具備一定的內在德性,否則就不應該被稱作法律。
富勒假想了一位具有宏大的立法抱負但資質平平的國王。國王從零開始,雄心勃勃,要建立一個成熟的法律係統,成為偉大的立法者,但他最後卻徹底失敗了。富勒曆數了國王失敗的原因,指出國王失敗之處就在於沒能遵從八項法律的內在德性。簡言之,這些德性包括:法律應該是一股性的規則,不能根據裁判者的好惡隨意決定判決結果;要讓人們遵守法律,首先要向人們公布法律;今天立的法不能用來懲罰昨天的行為;不能用晦澀、模糊的語言來立法;不能製定互相矛盾的法律;法律不應該太過於嚴格,使人們根本無法遵守;不能朝令夕改;法律應該從書麵落實到現實中。
為什麼法律要服從這些內在德性呢?富勒引用了社會學家西美爾的觀點,認為政府和公民之間存在一種相互性。政府立法時,對公民有一個潛在的承諾,“我們希望你們能夠遵守這些法律,如果你們做到了,我們也保證會嚴格實施且隻實施這些法律。”如果政府不守諾,公民也就不再有義務去守法。
但如果政府玩弄手段,比如製定了法律後,隻是貼在單位門口,然後讓傳達室大爺當天半夜偷偷摸摸去撕掉;或者是籠統地規定,大家不能講不好的話,至於什麼話是不好的呢,現在不告訴你標準,等你們講出來後我再決定;再或者規定,你每天走路不能超過500步,超過就要告你“疲勞駕駛鞋子罪”;還有可能規定,除了馬以外,其他動物都可以吃,於是哪天你興致勃勃地吃了一隻鹿,嘴還沒抹幹淨,警察就上門說,我們局長說了,鹿也是4條腿,也可以是馬,你違法了,跟我們走一趟。
這些規定好像都是法律,因為都是政府製定的,那麼這些法律到底值不值得公民遵守呢?政府完全可以不亦樂乎地推行這些法律,但對於公民來說,是不是也就應該無條件服從呢?富勒的答案是,不!因為這些規定都違背了法律的內在德性,嚴格地說,它們甚至不夠資格稱為法律。
這些要麼神神秘秘的規定,要麼模糊不清的規則,要麼無厘頭過於嚴格的規定,要麼隨意擴大解釋的條款,都沒有事先給公民講清楚他們到底要遵守什麼明確且具體的法律。政府好像在製定法律,但實際上相當於什麼也沒說。在富勒看來,這樣的政府明顯不尊重公民,不認為公民具有足夠智識去辨識何為法律,何為謬論,而是把他們當作一群可以隨便忽悠的烏合之眾。這樣的政府就像那個國王一樣,不足以製定出值得公民信賴的法律,也必然難以實現符合法律內在德性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