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官製
官場敘事
作者:徐冉 胡佳恒
官員級別的邏輯與誤解
當下中國的官製到底如何劃分?
以《公務員法》為例,法律將中國官員劃分為五個檔,分別是國家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鄉科級。每個檔又分正職與副職,這樣就構成了每個中國官員都能準確進行自我定位與互相識別的秩序感。
嚴格來講,這原本隻是政府體係中的一套級別標準,也就是說從中央政府(也即國務院)到各級地方政府的級別體係。但是在黨委、人大、政協等體係中,級別設置與《公務員法》中的規定也幾乎一一對應。簡單來說,就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和市長是一個級別。
這裏需要再指出一個有關“級別”的普遍常識錯誤。
舉個例子,長久以來,媒體在談到某位省委書記的“級別”時,會說他是“正省部級”,這都是媒體約定俗成的叫法。但綜合多份可供公開查詢的黨內管理規定文件顯示,對於他的“級別”,按照職務和工作年限,準確說法應是“三級”或“四級”。
這是因為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製定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文件規定:“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是的,級別是按級數來算,其中辦事員的級別最低,可在“二十七級至十九級”間浮動。級別最高的“一級”,對應的領導職務層次是“國家級正職”。當然,實際上,在更早的時候,這套級別基本上是跟工資待遇掛鉤的,你可以理解為是一套待遇級別。
而類似於正部級的形容,是用來描述他的“領導職務層次”——正部級準確的說法,叫“省部級正職”。
《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不僅指的是政府工作人員,也包括各級黨委的公職人員。但其實這種變化2006年《公務員法》正式實施之後才有,之前的情況是,國務院1993年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然後中組部下文要求各級黨委機關,“參照”試行,也即我們熟知的“參公管理”。
後來《公務員法》實施,《暫行條例》隨即廢止,黨政公職人員合稱“公務員”,級數又從十五級細化為二十七級,在領導職務層次的叫法上,也取了最大公約數,具體的名稱被模糊處理,比如“第一級”被稱為“國家級正職”,“四級至二級”是“國家級副職”。
有名無權與實至名歸
以上說到的這些職務,即便是級別最低的副科長,按《公務員法》規定,也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領導幹部”。
而接下來要談到的,則是官製係統中的特例。有些官員,級別比科長高,但論權力還沒有科長大,不能叫“領導幹部”。
這就是巡視員和調研員。
在《公務員法》的解釋中,這兩個職務是“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隻能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簡單理解就是,在機關,隻有部委的司局一級,地方的廳局一級可以設置;在地方,隻有市一級單位才有資格設立巡視員、副巡視員。
而地方上的縣一級,部委和省廳機關的處一級設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中巡視員的職務層次一般是廳局級正職,相當於市長;調研員則是處級,相當於縣長。需要強調的是,隻是“相當於”,並沒有行政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