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聯寫作十二、實用經濟文書(1 / 1)

對聯寫作十二、實用經濟文書

遺 囑

遺囑是指立囑人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處理遺產或其他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常用書麵形式。

遺囑可分為四個部分:

1.名稱。應寫明“×××遺囑”。

2.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3.遺囑的實質內容。這是遺囑的主體部分。這部分的內容有:

(1)立遺囑的主客觀原因,即遺囑人立遺囑的原因。

(2)遺囑要處理的具體遺產。即應將其財產的數額、物件名稱一一列出。

(3)身後遺產由誰繼承或無償賠誰及其他的一些要求。

4.立遺囑人簽名蓋章。有證明人或代書人的,均應簽名蓋章和注明年、月、日。

示例:

王××遺囑

我年已75歲,患肝硬化多年,近來更覺體弱身虛,深恐一旦長逝,家屬發生繼承遺產糾紛,特立遺囑,留我家屬,各自恪守,毋生爭執。

我在原籍××省××縣××鄉××村,有3間瓦房及家具等財產,在××市有存折一張,內存人民幣壹萬元。我身無債務,與他人也無財物糾紛。現立遺囑如下:

1.我後妻孫××,現年68歲,無親生子女,切望我子我女負責贍養。我願從銀行存款中撥出伍千元,連同在××市家中的什物等財產,由她繼承。孫××百年之後,其遺產在生前如未依自行處理者,我子我女可按份平均繼承之。

2.我大兒張×。在原籍務農,我在原籍所有的房產、財物全部由他繼承。

3.我女張××,喪偶孀居,又無職業,一直在我身邊生活,我憫其情,願將存款分出伍千元由她繼承。

4.以上遺囑共×份(經核對內容相同、文字無異)。

立遺囑人:張××(簽名蓋章)

證明人:李××(簽名蓋章)

王××(簽名蓋章)

代書人××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