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莊銀號 4.
我國古代的高利貸
高利貸信用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是最古老的一種信用形態,是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一種信用關係。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高利貸是一種占主導地位的信用形式。也就是說,在現代銀行製度建立之前,朝廷放貸和民間放貸是一
種普遍現象。
在我國封建社會,高利貸作為一種金融信用形式,是封建經濟的組成部分,是小生產者僅用於維持簡單生產活動的有利保障。
高利貸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我國古代高利貸在長時期內是朝廷經營與民間經營、貨幣借貸與穀物借貸同時並存。
春秋時期,史書《周禮》中有由國家機關“泉府”貸放貨幣的記載。“泉”通“錢”。《周禮》謂地官司徒所屬有泉府,掌管市的稅收,收購市上滯銷商品以待將來需要時出售,管理人民對財物的借貸及利息。
西漢末年,商人勢力再次崛起,王莽改製時,設置專門的官吏,負責平衡物價、賒貸事務。當時市場上的平衡物價,實為賤買貴賣,從中獲利;而賒貸事務本身就是帶有利息的賒欠和放貸活動。
唐王朝的“公廨本錢”, 官府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主要是對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的放款,從中取利。
宋代,官營高利貸推及農村,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和預購相結合向農民放款。
宋以後,官府除保留救濟性賑貸,以及常平倉和社倉等非高利貸的借貸之外,以營利為目的的官府高利貸逐漸消失。
民間高利貸在春秋戰國時就已具相當規模。齊國有一些放貸者,常常貸錢和貸穀物,遍布全國。比如齊國孟嚐君貸款給薛邑農民,一次收債就得利息10萬錢。
唐宋以後,民間手工業特別是小農經濟日益發展,高利貸遂進一步發展。首先是典當業。典當就是以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為特征的高利貸形式。其借貸對象多為工農業小生產者和城
市貧民。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具有高利貸性質的典當除在城鎮發展外,還深入農村,並有大規模資本積聚,成為高利貸的重要形式。
明萬曆間,浙江烏青鎮有典當9處。清嘉慶間,陝西有當鋪30多處,散布於渭南、臨潼、藍田、鹹寧、長安數百裏之間。
除典當外,商人、地主還以其他形式經營高利貸。清代,山西商人遍布各地,其中許多人經營高利貸,並多在北方各省活動,專以放債營業。
地主在農村放債,本是古老而普遍的現象。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地主中遂出現大量經營放債者,這就是高利貸。
清代,這種高利貸發展為以物換穀。如江西地主以穀為本,多的達數千石。湖南的這種穀本叫“頭穀”或“源頭穀”,多的達萬石。
高利貸是以利息率高為特征的借貸,因此,曆代封建王朝都頒有法定利率。
比如漢代有列侯因取息超過法律規定而被免爵的記載,體現了朝廷對高利貸的約束力。漢代的市場高利貸率一般高於法定利率,生活借貸利率一般高於生產借貸利率。在個別場合,利率特別高。
清代的印子錢也是年利本息相當或利大於本的高利貸。放債人以高利發放貸款,本息到期一起計算,借款人必須分次歸還。據《清史稿》中記載:“民間貸錢征息,子母相權,謂之‘印子錢’。”
當貸出原本時,即扣除本利,然後按日索取每日應還的本利,到期取完。因每次歸還都要在折子上蓋一印記,所以人們就把它叫作“印子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利貸資金供應增加,為供求關係所決定,市場通行的“常利”趨向降低。這可從利率的降低反映出來。
由於朝廷出台高利貸利率的法律,更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
的作用,高利貸利率不但在降低,還呈現利率平均化趨向。我國古代的高利貸具有一定的意義。首先,由於小生產者為了歸還高利貸,就不得不把勞動的產品拿
到市場上去賣,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產品的交換比率,促使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
其次,高利貸信用在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由於放高利貸者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有可能投入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去。同時,因為需要歸還高利貸,一些小生產者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維持生活,這就為資本主義提供了工人。
總之,高利貸是適應封建製生產方式的條件和需要而形成的。特別是農村高利貸是以維持小農的再生產而為封建製生產方式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