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著名文學家曹雪芹的祖父、康熙朝江寧織造曹寅死後,也曾遺存張家灣當鋪一所,本銀7000兩。近代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也涉足當鋪行業。梁啟超說:“或言南京、上海各地之當鋪銀號,多屬其管業雲。”
在李鴻章之後,接管直隸總督的袁世凱對當鋪也非常熱衷,他在河南陳州也開有典鋪。從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當時官僚開當鋪在清代已形成風氣。與民當、官當不同,皇當具有鮮明特點。皇當指皇帝或皇室擁有和出資開設的當鋪,乃清朝所獨創,為曆朝所僅見。清代皇當盛行於雍正、乾隆兩期,它首先是皇室對清代“生息銀兩”製度的具體運用。
雍正帝是皇當的最初倡導者,他曾多次撥出專款派人開設當鋪。同樣愛財並善於理財的乾隆帝,與其父如出一轍,對皇當倍加熱心。皇親所得俸銀的處置,是由皇室派員設立當鋪為之營運,使之增值。
皇當是清朝統一安排朝廷財政的手段。一方麵,皇當被用於皇族之間或君臣之間的財產分配。清代曾有規定,皇子皇孫等直係皇族,成年受封或分府單過後,都要按其爵位等級的高低,賜予一定數量的財產,如莊園、府第、現金、用物等;而皇當既可以成為這類財產的一項貨幣補充來源,又可以直接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另一方麵,皇當也被用於保證宮廷人員的某些特別開支。
此外,就連皇室婚喪大事、園陵工程及帝後日常生活等幾項開銷,也多由朝廷財政劃撥銀兩交由皇當放款取息。
清代由於民當、官當、皇當三者並存,並且空前發達,因而成為我國當時典當業最為繁榮興旺的朝代。在這一典當業發展的黃金時期,相關的法律規範也得到了不斷完善。
對典當行業進行正式征稅,始於清朝初期順治帝時期。1652年的稅例規定:在外當鋪每年征稅銀5兩,其在京當鋪並各鋪,順天府酌量鋪麵而征收。
康熙帝時期,戶部規定:當鋪每年征銀5兩,大興宛平大行店鋪
同,十五年定京城行鋪稅例,上等每年5兩,其餘征銀2.5兩。從這些規定看出,唯獨京城典當行受到酌征或減稅的優惠待遇。關於當物失竊、毀損,清代也有詳細法規。《大清律例·戶律》
規定:當物被盜,損一賠一。無論衣服、米豆、木器、書畫,以及銀錢珠玉銅鐵鉛錫各貨,概照當本銀一兩,再賠一兩;如係被劫,一兩再賠5錢,並扣除失事日以前應得利息。
總之,明清時期的當鋪業增加了新門類,擴展了新業務,出現了新的資本組織形式,當鋪的內部管理也開始科學化。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使當鋪行業更加規範,因而出現了我國當鋪業發展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