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股份製和股票(1 / 3)

一、股票。

1、股份

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中的“股份”條目,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股份”這個概念。

首先,股份是指股份公司的資本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最小計算單位,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就是股份公司的資本總額;即資本被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其次,股份是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股份公司的股東因其擁有股份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大小取決於其擁有的股份數額。

根據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看到股份這個概念的基本法律特征:

股份一律相等,即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一律相等。

權利義務一律平等,即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所承擔的義務一律平等。

股份在形式上表現為股票這樣一種有價證券,因此,股票是股份的形式,股份是股票的內容。

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一般是在證券交易所通過股票這樣一種有價證券形式進行轉讓、流通;股票的自由轉讓和流通,意味著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轉移、讓渡。

2、股本

股本是指股份公司通過股東直接認股或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方式所籌集到的資本金總額,即公司股東的投資總額,通常也就是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是,股本隻是股份公司資本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資本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資本有時還包括公司發行的債權或通過其他信用方式所取得的投資。由於股本是股份公司得以設立的基礎資本,是股份公司擁有一般經營能力的基本保證,因此,法律規定了設立股份公司最低股本總額的要求,並且還規定了發起人股東認購股本總額最低比例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還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募集資金的,其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最低比例不少於35%。當然,上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為了確保對公司的控製,通常會主動認購51%以上的股份。

這一法律規定似乎在說,想要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自己首先要有一點資本實力,也就是說,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大股東必須將自有資本與社會資本“捆綁”在一起。但是,反過來說,對股票上市流通了三五年的企業,如果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大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通過股票交易市場賣出而“減持”的,法律並沒有相應的限製規定,也就是說,並沒有始終的“捆綁”規定。

股本作為股份公司的基本資本,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不需要還本,隻需要付息。《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法律同時規定,除了幾種特殊情況以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因此,股本作為股份公司的基本生產資本,其作用就是用於生產、經營,產生利潤,並從淨利潤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向股東支付股息。

3、股東

股東是指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股票並可以據此領取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司法》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規定。

對股東權利方麵的規定主要是:

對資產收益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應按所持股份分取股息。

對股東表決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因此,全體股東出席股東會基本上是可能的,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來說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因此,全體股東出席股東會基本上也是可能的。但是,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上市公司,由於社會公眾股東的人數可能是成百上千的,也可能是成千上萬的,且居住在全國各地,因此,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一般來說無法按照自己的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

對股東查閱權、複製權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我們注意到,對非上市公司來說,股東查閱這些文件是有意義的;但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這些章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的正文都是向社會公眾公告的,因此,查閱上市公司的這些正文文本並無意義,有意義的是要查閱這些章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的相關支持數據、輔助材料等等。

對轉讓股權、股份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由於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因此,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眾股東來說,轉讓其所持股份的主要途徑,一般來說唯一的途徑,就是在證券交易所賣出其所持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