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豈較錙銖
社會
古人有語: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現代人經濟條件越來越好,但親情卻日漸淡漠,贍養老人起糾紛的事常見諸於報端。在贍養老人方麵,人們容易陷入哪些誤區?
兄弟可以分養父母?
老尚夫婦有兩個兒子,先後成家立業單過。老尚夫婦與兒子達成協議:大兒子負責養老爹,小兒子負責養老娘,各自負擔所養之人生養死葬的一切費用。之後,老尚和老伴就分別生活在兩個兒子家。後來,老尚生了病,大兒子家經濟困難,難以支付醫藥費,老尚遂向小兒子提出,希望他幫忙支付些醫藥費,但被小兒子一口拒絕。他認為他和大哥有分養父母的協議,沒有理由為父親支付一分錢。
說法:“兄弟分養父母”這種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裏的“子女”與“父母”的贍養關係不能割裂成一人養一個,而是所有的子女都應該對父母二人履行贍養義務。同時,從情理角度看,分養父母的做法也不可取。因此,作為子女,在贍養父母的時候,千萬不能為自己方便,把父母分開養,這既違背法律又不合情理。
無繼承權的可不贍養?
劉老伯和張老太生有一兒一女,女兒劉玨婚後隨夫到外地生活,兩位老人一直與兒子劉勇同住。因為女兒長期不在老人身邊,兩位老人提前寫好遺囑,取消了女兒劉玨對房產的繼承權。前些日子張老太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劉玨回京照顧了一段時間。她知道遺囑的事情後,認為自己照顧母親理應得到遺產,如果父母取消了她的繼承權,她將不再履行贍養義務。
說法: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時,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中有: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所以,劉玨的繼承權雖然被父母取消了,但她仍應盡贍養義務。
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須養繼父母
周健14歲時跟著母親來到繼父老陳家生活。不到半年,周健就離家到縣城上高中,開始了住校生活。3年後周健考上大學,老陳每年都為他寄去學費、生活費。周健參加工作後,就認為他與老陳沒有血緣關係,也沒在一起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對其沒有贍養義務。
說法:繼子女與繼父母是因婚姻產生的一種特殊的姻親關係,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主要看繼父母是否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繼子女年幼時受過繼父母的撫養就應贍養繼父母。本案中,老陳長期為周健支付學費、生活費,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周健對老陳就要盡贍養義務。
(摘自《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