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貿易政策1(1 / 3)

近世時期——貿易政策1

明清兩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世時期。明清時期商品經濟有較大發展,貿易十分活躍,許多地方特產進入市場,進行商業貿易,並出現了牙行、牙人等中間商。

明清兩代政府製定的市場經濟製度及其管理,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商業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國內外貿易逐步走向規範化和專業化經營。

明清時期的商幫、會館與公所,是由地域關係聯係在一起的商業集體和商人社團。它們的形成和發展,從一個側麵反映了我國近代商業發展趨勢。

明代市場經濟的管理

明初市場經濟普遍低迷,經過幾十年的休養生息,到宣德年間,社會經濟得到恢複發展,大量富餘的農產品尤其是經濟作物產品和手工業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刺激了市場的迅速發展。

明代市場經濟製度的製定與管理,也經曆了由零散到比較係統,從較大隨意性到逐漸有序的特點。大致反映了整個明代商製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明代市場經濟由最初的不景氣,到各地市場的繁榮並日臻成熟,表現為市場規模大,交易品種逐漸多。而且其結構也向多層次、多方位、行業化方向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明朝廷及時進行規範,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較齊備的市場管理製度。與此同時,市場本身在實踐中,還約定俗成了貿易參與者務必遵守的一些條規和守則。

明代城市的市場由兵馬司兼管。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令在南京的兵馬司兼管理物價、管取締違法營商的市司,並規定在外府州各兵馬司也一體兼領市司。1404年,北京也設城市兵馬司,遷都北京後,分置五城兵馬司,分領京師坊鋪,行市司實際管轄權。

對於農村集市的開設廢銷,集日的調整,集市的分轄等,都須由當地官府批準或指定。

明代市場管理項目眾多,除了曆朝曆代都有的商稅外,其他主要有度量衡管理製度、物價管理製度,以及對牙行的限製製度等。

度量衡的統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明代朝廷對此高度重視。1368年,明太祖下令鑄造新的鐵斛、鐵升,以為標準量器。

第二年再下令,凡斛鬥秤尺,由官府定樣製造,並打上烙印。明令市場貿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須與官定標準相吻,且經官府核定烙印後,方可用於市場交易。

當時各地對依標準樣生產度量衡器具十分嚴格,如明中葉人陳鐸描寫等秤鋪的製作,要求等秤:

錘兒無捅移,杆幹要正直,量數兒須勻密……輕重在眼裏,權衡在手裏,切不可差毫厘。

朝廷還嚴格對度量衡的監管:一是派兵馬指揮司兩三日一次定期校勘;二是針對違法作弊現象,製定法律,給以一定處罰,其中如杖六十、杖七十、笞四十等。

統一度量衡製度對買賣雙方進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於市場的發展。

物價平穩、合理,是市場有序乃至國家安定的一種表現,也是市場貿易渠道暢通的關鍵之一。朝廷對此一直很重視。

1368年,明太祖針對當時物價起伏較大的情況,決定由官方確定物價,並向民間公布。又製定“時估”製,對價格直高不下的貨物,隨時估計,以平抑市場價格。又規定民間市肆買賣,將價格從實申報於上司。以防哄抬物價,擾亂市場。

當時物價的基準,是以國民賴以生存的糧食的價格為轉移的。朝廷為掌握平抑物價的主動權,通過國家行為,如建立預備倉,實行平糶製度等,來保證物價的平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而對於贏利過多的行業,政府則采取限製措施。

商品質量管理製度商品質量問題,一般由各行各業的商品經銷者自己來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則規定,並賦以法律形式。實際上這是規定了偽劣與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場交易,否則要受到製裁。平抑物價和質量管理製度,對於約束奸商,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均起過積極作用。

牙行是市場貿易中為買賣雙方說合的中介人,也稱之為“牙儈”、“經紀”、“牙人”、“駔儈”等。他們協助官府參與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價,辨識假銀、偽錢,征收商稅等市場管理工作,並為賣方提供膳宿、貨棧、交通方便以及為買賣雙方牽線說合等,在大宗貿易中充當重要角色。

正因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對市場行情的經驗和政府給予的特權,把持行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秩序,從中漁利。

明初,明太祖曾有意取締一切官私牙行,但實際上根本行不通,最後隻好撤銷原議,同意設牙,同時對他們設定限製。對“高抬低估”物價、“刁蹬留難”商賈的牙商給予嚴處:“拿縛赴京,常枷號令,至死而後已,家遷化外。”這是對不法牙行實行的法律管製。

明中、後期,國內較大的商貿都通過牙行進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動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設官牙與私牙兩類。

官牙是政府、諸王開設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鎮中協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稅、管理市場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經紀人。政府對官牙與私牙的身份也有明確的規定。

朝廷還規定牙行可以從事的合法活動:領到官府頒發的印信文簿後,在交通要道上,如實填寫商人、船戶的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將收來的稅款,如數交付監察禦史、主事稽考;說合買賣,代商賈買進賣出貨物,幫助雇請車船、腳夫,解決客商停放貨物、供應食宿諸問題,並從中收取牙傭;評估物價,繳納牙稅等。

對於在上述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牙商,明律定有處置辦法:私充牙行,即沒有得到官府批準,發給牙帖者,杖八十;所得牙錢隱而不交公者,笞五十並革職;在評估物價時,令價不平者、與商賈勾結者,一是罰沒牙傭,二是杖八十等。從而使牙行的違法欺詐有所遏製。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由商賈們在商業活動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店規、守則中,有不少是前朝少有、隻有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新鮮的經營管理模式。比如合資製度、夥計製度和賬目製度等。

合資製度也稱同本製,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為這種合夥股份式經營製度,雖不能使入股者在商業成功時暴富,卻能使他們在商業失敗時免於傾家蕩產。事實上,注重血緣親族關係的大商人,也常合夥經營,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間,或同裏、同鄉之人,結夥經營。

夥計製度的宗旨是以富資貧,凡經商而家貧者,富者則助金經營,時人稱之為“夥計”。嘉靖、萬曆年間人沈思孝說:在山西豪商中,合夥經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商之,即富商出錢股,貧商出力股,雙方共同經營。

夥計製度在大商人中較為普遍,正當時,一個擁有20萬資金的富商,大小夥計就有百餘人。這其中顯然多是雇傭關係。夥計的職責和義務都各有規定。

賬目製度是明代商人普遍采取的經營方法之一。記賬格式,一般分“舊管”、“新收”、“開除”、“見在”4項。而且微物小錢,也必日月具報明白。可見當時的記賬製度已相當完備。

有些商鋪還建立掌事製度,即大店家專雇一名出納財貨之人,謂之“掌事”。掌事一般都足夠謹慎,不僅慎重出納款項,而且嚴守秘密。

明代時人這些新的經營管理模式,體現了明代商業經營文化的新水平,反過來,它們又推動了民間商貿的發展。

[旁注]

明太祖朱元璋 (1328年~1398年),字國瑞,原名朱重八,後取名興宗。濠州鍾離人。明朝開國皇帝,諡號“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廟號太祖。他推結束了元朝民族等級製度,努力恢複生產,整治貪官,其統治時期被稱為“洪武之治”。

兵馬司 官署名。我國古代朝廷的軍事機構之一。明裁省警巡院並入兵馬司,增置中、東、西三城,置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各置指揮、副指揮,畫境分領京城內外,掌維持京城治安,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等事。

陳鐸 字大聲,號秋碧,又號七一居士。明代散曲家。陳鐸為人風流倜儻、耽於吟詠,也喜歡諧謔,經史子傳、百家九流,無不淹貫;他工於詩詞、繪畫,尤其精於音律,以散曲馳名於世。善彈琵琶,常常牙板隨身,高歌一曲,被教坊子弟稱為“樂王”。

平糶 戰國時魏國李悝提出的扶植、調劑農業生產的主張。方法是豐年由官府平價收購農民的餘粟,即平糴;荒年用平價出售積粟,即平糶。明設置預備倉,就屬於平糴、平糶。清代有所謂“平價收穀”,用意同。

牙行 是我國古代和近代市場中為買賣雙方介紹交易、評定商品質量、價格的居間行商。漢代稱“駔”、“駔儈”,唐、五代稱“牙”、“牙郎”、“牙儈”,宋、元、明又有引領百姓、經紀、行老等稱呼。牙行一詞始見於明代。他們以經營牲畜、農產品和絲綢布匹等手工業品為主;也有居間包攬水運雇船的,稱“埠頭”。

路引 明代有這樣一項規定:凡人員遠離所居地百裏之外,都需由當地政府部門發給一種類似介紹信、通行證之類的公文,叫“路引”,若無路引或與之不符者,是要依律治罪的。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沈思孝 (1542年~1611年),字繼山,一字純父,嘉興人。明代官吏,學者。曆任刑部主事,光祿、太常少卿,順天府尹,南京光祿卿,工部侍郎等職。其詩流麗清脫,有《溪山堂草》4卷。《秦錄》、《晉錄》多記秦晉等地的形勝風土,對了解明代秦晉地區經濟、政治、文化有參考價值,《四庫總目》並傳於世。

[閱讀鏈接]

牙行產生於漢代,當時稱“駔會”。從曆史上看,經營牙行須經政府批準,並交納稅課。牙行在交易中起代政府統治市場、管理商業,故也稱官牙。

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牙行的經營範圍從為買賣雙方間作介紹,擴大到代商人買賣貨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儲款項,運送貨物,設倉庫保管貨物,代政府征收商稅等。

在城鎮交易中,絕大部分商品的批發交易必須經過牙行之手。明代經營牙行者,須有一定數量的資產,經官府批準並發給執業憑證和賬簿。

清代前期的內貿政策

清代前期國內商貿政策是針對不同的商業人群和商業活動而製定的。清初期政府實施的商貿政策主要有規範,控製牙行、埠頭,打擊糧販投機,放開非商品性產品,放開漕運貿易等政策。

清朝廷對商業觀念的轉變,以及製定的有利於商業發展的政策,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這些政策促進了商業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順治帝時期,商業的全麵推進非常緩慢,直至平定三藩、統一台灣、全國大規模的戰事平息之後,商業的全麵發展才得以推進。政局剛剛穩定,政府就積極采取了一列整頓國內貿易市場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