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影響研究與探析
稅收與稅務
作者:袁瀟
摘要:我國於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改革的內容之一是擴展增值稅的課稅範圍,最終將營業稅全部納入其中。本文針對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微觀影響、宏觀影響以及推進稅製改革的建議措施進行探討。
關鍵詞:增值稅 擴圍改革 影響
在我國目前的稅製結構中,增值稅是第一大稅種,其使用範圍涵蓋除建築業的第二產業、工業和商業企業;而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使用範圍是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二者並行征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兩稅並存的弊端日益顯現,而將增值稅範圍擴大至全部的商品和勞務,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將有利於完善稅製,消除重複征稅;有利於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大產業融合;有利於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於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一、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微觀影響分析
(一)收入確認發生變化。如果企業處於完全競爭市場,其服務價格由市場決定,企業定價能力較弱或無定價權,其客戶所承受的購買金額不因稅種的變化而變化。但如果企業能夠自主定價,且客戶屬於一般納稅人能夠抵扣“營改增”後的進項稅額,則買方支付的含稅購買金額可能有所提高。由於營業稅屬於價內稅,而增值稅屬於價外稅,“營改增”後企業將收到的含稅收入計算增值稅及所得稅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因此“營改增”後收入的確認將發生一定的變化。
(二)所得稅稅前扣除額發生變化。營業稅屬於價內稅,根據所得稅法,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將對應納稅所得額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流轉稅額發生變化。營業稅根據取得收入計提,一般無抵扣項,存在重複納稅的問題。“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包括購置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購置商品和服務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等,企業承擔的流轉稅負及相關的各項附加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進一步而言,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折舊額也將隨之發生變化。
(四)“營改增”對淨利潤和納稅額影響的案例分析。
案例:假定某服務企業A年收入1 500萬元,人工成本380萬元,當年購進的材料120萬元(含稅);當年購進固定資產100萬元(含稅),折舊期為10年;前期固定資產當期折舊40 萬元;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20萬元。假定購進材料全部為當年的收益性支出,城建稅等流轉稅附加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 10%,所得稅稅率為25% ,假定A企業隻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其他稅種忽略不計。
A企業在繳納營業稅時,營業稅及附加=1 500×5%(1+10%)=82.5(萬元);稅前利潤=1 500- 82.5-380-120-10-40-20=847.5(萬元);應交所得稅=847.5×25%=211.875(萬元);稅後淨利潤=365-211.875=153.125(萬元);A企業各種稅額合計=82.5+211.875=294.375(萬元)。
當營業稅轉增值稅後,假定A企業符合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企業處於競爭性服務行業,根據經濟學的理論,買方支付的總金額和賣方收到的總金額不變,市場均衡價格是含稅的價格,即營業稅轉增值稅後A的含稅收入不變,當年取得的含稅收入為1 500萬元。根據“營改增”的規定,增值稅稅率為 6%。假定 A 企業當年購進的材料服務及固定資產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都符合抵扣的條件。根據“營改增”試點相關規定,對於涉及的固定資產,即使屬於兼用情況,也準予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全額扣除。
此時,增值稅及附加的計算中,銷項稅額=1 500/(1+6%)×6%=84.91(萬元);進項稅額=120/(1+17%)×17%+100/(1+17%)×17%=31.97(萬元);應交增值稅=84.91-31.87=53.04(萬元);應交增值稅附加=53.04×10%=5.304(萬元)。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所提折舊=[100/(1+17%)]/10=8.55(萬元)。稅前利潤=1 500/(1+6%)-5.304-380-100/(1+17%)-8.55-40-20=875.766(萬元)。應交所得稅=875.766×25%=218.9415(萬元)。稅後淨利潤=875.766-218.9415=656.8245(萬元)。A 企業各種稅額合計=53.04+5.304+218.9415=277.28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