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差異的原因分析
美國是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發源地,早在20 世紀70 年代初期,奧斯特斯就出版專著《企業社會責任會計》,掀起了社會責任會計研究的第一次浪潮;美國也是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時間最早、影響最廣的國家。而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還處於起步階段,社會認可度也不高。中美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
(一)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方麵。
1.美國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完善。美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先後頒布了一係列關於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1964年頒布了《公民權利法》,該法第6部分規定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必須每年開展雇主平等就業機會信息調查(EEO-1 Survey)。所有擁有15名或以上雇員的雇主必須保存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條例所規定的雇傭記錄,向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與美國勞工部聯邦合同遵守項目辦公室共同組建的聯合委員會提交標準表格100。1970年頒布的《雇員健康與安全法》、1994年修訂的《消費者產品安全法案》等都包含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社會責任的規定。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四部分規定了披露方麵的內容,對在美國上市的公眾公司施加了新的報告要求,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美國排放毒性化學品目錄(TheToxic Release Inventory)要求擁有10名以上雇員的公司應向美國環境保護署提交指定的有毒化學品排放數據。這一係列的法律法規,涉及社會責任的方方麵麵,有力的促進了美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
2.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雖然已製定了《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但仍未全麵規定企業所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的內容,給具體實施造成很大障礙。與國外關於社會責任的一係列法律製度相比,我國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大的空缺。比如,現在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在遵守SA8000社會責任認證標準,而我國很多企業隻是在被動的接受。
(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方麵。
1.美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很強。美國的企業,特別是大企業都非常重視社會責任。如聯合利華就把企業的社會責任變成了精神文明語錄:“我們聯合利華的同仁堅決維護公司行為準則的最高要求,對我們的員工一心一德,對我們的客戶一心一德,對我們公司運作的所在地方一心一德。走這條路就可以有持續盈利的增長,我們就可以為我們的股東和員工創造長遠的價值。”為了更好的對有關社會責任問題進行管理,美國的一些企業甚至設置了直屬領導下的企業道德委員會或道德責任者等專門機構。
2.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較弱。傳統的會計目標導致了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企業隻注重追求最大的經濟利潤,而無視自身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另外,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思考,企業外部各種利益相關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客戶等)對企業社會行為及其影響的關注,也是社會責任會計得以產生並迅速發展的基礎。盡管我國政府多年來對環境保護問題非常重視,但企業卻從未自願地作過完整披露,從根本上講,這與企業及其外部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意識有很大關係。因此,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首要的是要讓企業內部管理當局和企業外部利益關係人及會計理論界充分意識到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社會——第三方組織支持程度方麵。
1.美國的第三方組織較強,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美國的政府機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環境保護局等均要求企業提供某一方麵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美國會計界三大協會對此尤為支持。並且美國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很多,包括社會責任報表、描述性的社會責任報告、定量內容的社會責任報告、貨幣內容的社會責任報告等。一些美國公司編製的社會資產負債表和社會利潤表,不但對社會資產、社會負債、社會收益、社會成本全部以貨幣的形式予以量化,而且有多個報表附注來詳細說明這樣編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