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3(1 / 1)

一、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3

在會上,毛澤東發表了重要講話:

……

迅速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

……

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選舉代表這個共和國的民主聯合政府,才能使我們的偉大的祖國脫離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命運,走上獨立、自由、和平、統一和強盛的道路。

毛澤東的講話引起了與會代表的強烈反響,紛紛表示,一定要肩負起曆史賦予的神聖使命。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其具體內容為: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製的政府。

第三條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第五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以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

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製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製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

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

三、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四、批準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

五、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

六、批準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七、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製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獎章,製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

九、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

(甲)任免政務院的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部的部長、副部長,科學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署的署長、副署長及銀行的行長、副行長。

(乙)依據政務院的提議,任免或批準任免各大行政區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員。

(丙)任免駐外國的大使、公使和全權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解放軍的總司令、副總司令,總參謀長、副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

十、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八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條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兩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主席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請求,或政務院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一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並根據需要,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製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