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務院開展工作4
因此,董必武任職後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領導政法委的幹部職工為新中國建章立製。
在他的領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等重要法規,以及工會法、農協組織法、勞動保險條例、私營企業條例、人民法庭組織法和革命軍人、革命烈軍屬、民兵、民工等優撫暫行條例等具體法令,紛紛出台。
在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召開以前,董必武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製定工作。之後,他又直接參與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54年9月,董必武當選為最高法院院長。之後,他又領導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建國之初,正是這些法律、法令的製定,對保護人民,打擊敵人,保障社會改革運動和經濟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領導法律建設的同時,董必武還領導政法委幹部職工大力整治案件錯判誤判,從而使法律正確執行,樹立法律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從1949到1952年,司法部門處理了600萬件以上的刑事、民事案件,其中90%以上的處理是正確的,錯判的有10%。對於這樣的統計結果,董必武十分生氣,在1953年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上,他強調說:
處理錯判、錯殺案件是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和黨與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政治影響的問題,我們應當認真地、嚴肅地、仔細地去處理,那種簡單、粗暴、粗魯的態度是有害無益的。
董必武不僅要求各級司法部門將以前判錯的案件徹底清查、徹底糾正,自己也深入基層,及時糾正錯判和誤判的案件。
在董必武的領導下,政法委幹部職工努力工作,積極進取,為新中國的法製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銀行體係
1949年10月19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南漢宸被任命為中國人民銀行為第一任行長。
南漢宸上任後,即著手建立人民銀行體係。南漢宸主要抓了三個方麵的工作:
一是,將各根據地銀行全部統一為人民銀行,發行統一的貨幣人民幣。
後來,在6大行政區建立區行,在各省市建立分行,地區設支行。另外,還根據行業需要,建立了各種專業銀行,如農民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加上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調整,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金融體係。
二是,接收國民黨官僚資本的金融資產,接管民族資本銀行、錢莊,並按照中央的部署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三是,保持原中國銀行的編製和名稱,先行改造。
南漢宸的這些工作隻是他華北工作的延續。其實,早在1947年,建立人民銀行體係的工作就已經開始了。
1947年7月,人民解放軍轉入戰略反攻,取得全國性的勝利已經為期不遠。隨著解放軍不斷誇大戰果,晉綏、晉察冀、晉冀魯豫解放區逐漸連成一片,這樣,解放區形成了一個統一的解放區市場。
然而,雖然統一市場已經形成,但市場上卻沒有統一的貨幣。如果繼續跨地區使用西北票、濟南票等,各解放區和根據地各自銀行發行的貨幣,那麼就會帶來許多不便。這極大影響了物資交流及經濟發展。
在這種形勢下,“中央銀行,發行統一的貨幣”的工作遂提上議事日程。
1947年9月14日,華東局工委的張鼎丞、鄧子恢向中央工委財經委主任兼華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建議:成立聯合銀行,發行統一的貨幣。收到建議後,董必武立即找中央工委財經委副主任兼華北財經辦事處副主任南漢宸商量,並派南漢宸去山東找張鼎丞、鄧子恢研究建立中央銀行事宜。
南漢宸從山東解放區考察回來後,立即向董必武作了報告:發行統一貨幣勢在必行,否則會出現市場混亂。在報告中,南漢宸還就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辦法做了說明。
1947年12月2日,董必武給中央發電請示。隨後,董必武綜合其他有關情況,又向中共中央作了報告。
194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對董必武的報告作了批複:
目前建立統一的銀行有點過早,進行準備工作是必要的,至於銀行名稱,可以用中國人民銀行。
1947年11月,華北財經辦事處確定由南漢宸負責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
12月18日,中共中央來電,同意籌建中國人民銀行。
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的牌子在石家莊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