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據此,公司社會責任已成為我國公司法的一項製度。但如何實現之,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為此,筆者試圖在和諧社會的語境下,就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及相關問題加以探討,以期有所裨益。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行為規範。但“規範”並不是製定法律之“目的”。而隻是為以“和平的方法”獲致人間之公平正義的一種手段。促使公平正義的實現才是最終的目的。因此,法律概念不是毫無目的而誕生,也不是毫無目的被湊合在一起。在解釋法律概念、構建法律概念時,必須考慮立法者借助該法律概念所欲達到的目的或價值。而立法者所欲達到的目的或價值受經濟、社會、文化以及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當前,這些因素統統轉化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立法者必須將構建和諧社會作為立法的價值準則和目標,並通過具體製度的設計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一種行為準則。
在現代社會,公司已經成為多種利益主體的綜合體,涉及公司與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公司和社會、公司與債權人、公司與職工、公司與環境等多重關係。從和諧社會的視角看,公司法必須通過對公司行為的規製,達到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協調,達到公司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大體平衡。為實現此目的,新《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應該承擔社會責任。據此,我們認為,所謂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在某一項事業為社會大多數人所期望時,公司應該放棄營利,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涉及對職工、債權人、消費者、中小競爭者、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當地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乃至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等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目標、公司治理模式的轉變
(一)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目標的二元化
根據古典經濟學理論,資本所有者是典型的經濟人。資本所有者的企業則被當做一個生產函數,且有一個人格化的目標函數——利潤最大化,因之也可以視作經濟人。在此基礎上它們進一步認為,隻要保證包括資本所有者及其出資設立的企業在內的所有經濟人以利潤最大化為其唯一目標,即可以達致全社會利益的普遍增進。顯然,這種對企業目標的定位,意味著企業在微觀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單一的,即隻能是人們謀求利潤最大化的工具,而不必考慮社會利益,也不必負擔社會責任;如果非要說企業負有社會責任,那麼企業的這種社會責任也隻能理解為盡一切可能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進入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加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殘酷。為了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常常無視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無視對勞動力資源的保護,無視對自然環境的保護,甚至為牟取暴利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公司的這些行為直接導致了社會秩序的混亂,自然環境的惡化、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對立與衝突。在此背景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獲得社會的認可。依據該理論,公司除了遵守法律、法令和公共道德之外,還必須擔負人權責任。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對股東以外的其他個人、群體、自然、社會負責。如果將股東利益最大化看做公司的經濟目標,公司社會責任則成為公司的社會目標。在和諧社會語境下,公司的經濟目標要受公司社會目標的限製。公司在追求經濟目標時,必須受到社會價值、公共政策的約束並且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最終達到公司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大體平衡,人與社會、自然的和諧發展。
(二)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模式的轉變
在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公司的目標之後,公法價值進一步向原來僅單純服從公共利益限製的契約自由原則滲透,並於客觀上導致了公私法的深度融合。公司治理結構也從股東至上模式轉為股東價值主導論或相關者利益模式。股東價值主導論強調將股東或者所有者視為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最重要的部分,或者至少是作為企業業績中第一考慮的對象,認為管理思想和實務的變化並未從根本上觸動傳統的“股東至上”的邏輯和製度基礎,重視利益相關者的管理支持並不等於要倡導“利益相關者至上”,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仍然是服從於為股東的價值創造的。而在經濟學和公司法學上,相關者利益模式通常與“共同的所有權”或“共同產權”聯係在一起,認為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擁有“專用性資本”的主體,他們分別向企業提供自己的專用性資本,從而成為企業的“投資者”。企業則是治理和管理著這些專用性資本的一種製度安排。擁有企業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是企業的所有者,企業則是這些提供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利益相關者理論還認為,利益相關者是公司這架機器的關鍵部件,他們應當參與公司重要活動的谘詢甚至決策,否則,他們的利益就得不到恰當地體現,他們將因股東的利益而受損。
目前上述兩種理論都有市場。比較而言,相關者利益模式更受學者以及立法者的青睞。這主要是因為股東價值主導論的觀點實際上隻是把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視為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的一個工具。而相關者利益治理模式與公司社會責任有很多共通之處。通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的治理,有利於實現公司的社會責任;有利於實現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一言概之,相關者利益治理模式是構建和諧社會最為理想的路徑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