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鎮反再掀高潮2
周恩來、沈鈞儒發出指示
1950年6月6日,中國共產黨七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毛澤東在會上做了《不要四麵出擊》的講話,指出:
我們不要四麵出擊。四麵出擊,全國緊張,很不好。絕不可樹敵太多,必須在一個方麵有所讓步,有所緩和,集中力量向另一個方麵進攻。
……
我們一定要做好工作,使工人、農民、小手工業者都擁護我們,使民族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中的絕大多數不反對我們。
為貫徹落實七屆三中全會關於鎮反的精神,加強對鎮反的領導,中央人民政府采取了一係列的重大措施。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通過關於成立人民法院的決定。同時決定,由著名法學家、民主人士沈鈞儒先生擔任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迅速開展工作,於7月23日,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其中指出:
……
一、對一切手持武器,聚眾叛亂的匪夥,必須堅決鎮壓剿滅,並將其主謀者、指揮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判處死刑。
二、對以反革命為目的而殺害公職人員和人民,破壞工礦倉庫交通及其他公共財物,搶劫國家和人民的物資,偷竊國家秘密及煽動落後分子反對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動、組織或諜報、暗殺機關,應徹底破獲並逮捕其組織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判處死刑或長期徒刑。
三、對怙惡不悛的匪特分子及慣匪,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結、窩藏上述各類反革命匪特、慣匪,而情節重大者,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件,經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處死刑者,其批準手續,在新解放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權之當地專署以上首長批準後執行。在華北、東北及西北老解放區,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批準後執行。在中央或大行政區直屬市,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批準後執行。上述各項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決死刑者均不得上訴。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犯的處理,均應切實調查證據,認真研究案情並禁止刑訊逼供。在實行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活動中,亦應防止亂打亂殺。如發生此種情形時,應予迅速有效製止,並查究責任,依法處理。
各少數民族聚居區或雜居地區有關反革命分子挑撥的民族衝突事件的處理,應按具體情況妥慎決定,並及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政務院總理周恩來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
這一帶有法規性、政策性的指示,成為鎮反鬥爭的又一有力武器。
7月26日至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和法製委員會共同組織召開了首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中央領導到會對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務及基本路線作了明確的指示。到會的中央領導都相繼發言。
全國各地遵守中央指示,開展了大規模的鎮反鬥爭。這一時期的鎮反鬥爭,主要集中在剿匪上,嚴厲打擊全國各地頑固的土匪反革命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