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業治安管理和控製的基本方法是:(1)建立必要的規章製度並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在開業前,必須到治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報、備案手續,建立嚴格的情況報告製度,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活動,及時報告。特殊行業在經營過程中,還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本行業內部的安全防範製度。如旅館業必須按照治安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旅客住店登記製度、財務保管製度、值班巡邏製度等;印鑄刻字業必須建立、執行驗證、承接登記製度,特別是承接印刷文件、重要標記和刻製機關、單位印章等,必須交驗有關機關的證明文件,機密文件、資料的印刷還必須有嚴格的保密措施。舊貨業要建立物品登記、運輸、保管製度,特別是對高檔、稀有、貴重物品,工業用廢舊金屬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等物資以及其他國家控製物資,更要清楚地登記送貨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2)檢查、限製某些業務活動,例如,在一定時期內,要求某種物品必須由指定的舊貨店收購或寄賣,而不準其他舊貨店收購或出售,以便於掌握和控製盜竊、轉移該類物品的情況。(3)調查處理發生的該行業的治安案件和犯罪活動。特別是對住宿於或隱藏、出入於特殊行業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員,要及時采取必要的監控措施,防止其危害社會。為此,治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反應係統,以便在發現重大犯罪嫌疑時能夠迅速了解情況,適時控製犯罪。
治安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特殊行業實行治安管理的過程中,應當重視法製宣傳教育工作,幫助特殊行業中的從業人員提高法律意識,充分調動他們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的積極性,同時還應當向他們傳授有關的治安業務知識和安全防範的基本技能,提高他們發現和控製犯罪的能力。
四、治安控製的主要措施
治安控製和預防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公安派出所工作細則》等規定,治安控製措施與刑罰懲罰不同,它雖然也會給被處罰人造成一定的痛苦,但其嚴厲性和強度弱於刑罰,一般認為,治安控製措施具有強製性、治療性、教育性的特點。它是國家整個刑事處罰體係的組成部分,它在國家的整個刑事政策中是作為國家刑罰的一種輔助方法,與刑罰相輔相成,從而共同發揮預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根據治安控製措施的內容和所采取的具體措施不同,我國現有的治安控製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幾種。應受治安處罰的行為主要有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和居民身份證等方麵的管理規定以及破壞互聯網及計算機信息係統,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眼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施行了18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了修改,在調整範圍、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和執法程序等方麵進行了調整,它使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更具現實針對性,使治安管理處罰製度更趨完善。
2.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是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屢教不改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一種強製性教育改造措施。關於勞動教養的規定散見於刑法、行政法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之中。1957年國務院公布了我國第一部勞動教養法規《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82年公安部發布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的具體實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有些單行刑事法律也對勞動教養問題作了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教養適用於盜竊、詐騙、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25類(種)對象。勞動教養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審查批準,勞動教養管理所負責實施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分為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生產技術教育三個方麵。教育時間一般情況下每天不少於3小時;勞動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6小時。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勞動教養在性質上是介於治安管理處罰和刑罰處罰之間的特殊製裁措施,兼具行政處罰和刑事製裁的屬性。
3.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是對那些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但不負刑事責任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所采取的強製性教育保護措施,即將那些具有反社會性格、實施一定危害行為的少年收容於一定的設施內,剝奪其人身自由,強製地施以教化,培養其勞動習慣,訓練其勞動技術,矯正其犯罪傾向。我國《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均有規定。我國的收容教養製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實行半天學習、半天勞動的製度。收容教養的性質相當於國外保安處分中的少年保護處分。
4.強製禁戒與治療。強製禁戒是指將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收容於戒毒所,強製戒絕其不良癮癖的措施。這種措施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行政性的矯正改善處分,不具有處罰意味。我國自建國以來一直重視這一措施,並在一係列行政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中予以明確規定。強製禁戒措施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麵:一是采取強製手段將戒毒對象送入戒毒所;二是在一定期間內剝奪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三是治療和教育。強製治療是針對那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者,強製其接受治療的措施。這種措施立足於治療和改善,本身並無懲罰性。
5.非人身的治安控製措施。非人身的治安控製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處罰,其種類主要有:禁止從業,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禁止從業是指對於把職業或營業作為違法犯罪條件的人,禁止其從事一定的職業或營業以預防其再犯的治安控製措施。如《產品質量法》第38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此外,為了維護經濟領域的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還有:通報、批評、警告、責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物品,扣留、查封、扣押及凍結;限期出境等等。有權作出這些行政處罰的機關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金融管理機關、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環保及衛生防疫等管理機關、海關以及各級人民政府。這類處罰所針對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單位。
沒收財物是指對於供犯罪所用的物品或具有誘發犯罪的危險性的物品予以沒收的治安控製措施。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其他許多行政法規和有關條例也都對此作了規定。
第二節 犯罪的刑罰控製
一、刑罰控製的概念
犯罪的刑罰控製,是指國家運用刑罰手段來遏製犯罪和改造犯罪人以防止犯罪再次發生的控製活動。這個定義表明:
(一)刑罰控製的主體是專門的國家機關
刑罰控製的主體是享有刑事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享有刑事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在我國,享有刑事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製定刑事法律、規定刑罰的種類及其具體運用的原則、製度和量刑標準,規定適用刑法的機關、程序和執行,規定特定時期適用刑法的基本政策。享有刑事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以及監獄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在自己分工管理的範圍內對刑事案件享有偵查、拘留、預審等權力。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享有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或決定免予起訴的權力和對部分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權力,以及監督刑法適用的整個過程是否合法的權力。人民法院享有審判刑事案件、決定對具體案件適用何種刑罰的權力。監獄享有執行部分刑罰、對犯罪人進行強製性教育改造的權力,上述機關的職能活動,構成了製刑、量刑、行刑的完整過程。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享有適用刑法的權力,不能成為刑罰控製的主體。
(二)刑罰控製的方法是刑罰
刑罰控製是通過製定和適用刑罰來控製犯罪、預防犯罪的,它所使用的方法是刑罰強製。刑罰是國家用以懲罰犯罪、製裁犯罪人的一種最具強製性的法律製裁手段。它既可以是對犯罪人的某種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財產權利的限製,可以對犯罪人造成肉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壓力或經濟上的損失,也可以是對犯罪人生命權利的剝奪。刑罰作為最嚴厲的一種法律手段,是國家意誌的表現,因此,刑罰的運用必須由專門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進行。
運用刑罰來預防犯罪,包括三個方麵的活動:一是製定刑事法律,設置刑事司法係統;二是適用刑罰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三是通過刑罰適用的實例教育公民不去犯罪。
(三)刑罰控製的對象是犯罪人、潛在犯罪人和一般公民刑罰作為一種最具懲罰性的強製措施,它適用於已經實施了犯罪並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人,對已經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通過強製教育和改造,使其悔過自新,做守法公民,防止其再次犯罪。這是刑罰預防的基本方式,同時對於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必然會對潛在犯罪人(尚未犯罪但有犯罪衝動或受到犯罪誘惑的人)和一般公民發揮預防作用,教育和儆戒其不致走上犯罪。
(四)刑罰控製的目標是遏製犯罪和防止再犯罪
刑罰是一種製裁性的強製措施,刑罰的適用也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犯罪進行的。但是刑罰的適用不僅僅是對已然犯罪的懲罰,它本身也是對未然犯罪的預防。刑罰適用的目的,既是為了教育改造已經犯了罪的人,使他們不致再犯罪,同時也是為了震懾處在犯罪邊緣的潛在犯罪人,使他們受到威懾、儆戒,使其放棄犯罪的衝動,從而遏製犯罪的發生。這種目標雖然立足於已然的犯罪,但是其著眼點卻是未然的犯罪。隻有防止人們實施犯罪,從而遏製了犯罪增長的趨勢,減少了犯罪的實際發生,才能真正達到了刑罰控製和預防的目的。
二、刑罰控製的功能
刑罰對犯罪的控製預防功能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懲罰、改造犯罪人,減少或剝奪其再犯機會
刑罰的特殊預防是針對犯罪人在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所采取的懲治、控製措施,目的是剝奪和限製其再犯能力,減少再犯機遇,刑罰的運用必然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懲罰的痛苦,體驗到犯罪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後果,從而抑製或消除再次犯罪的意念,痛改前非。
刑罰執行的方式無論輕重,都具有懲罰的功效和作用,它能夠使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製,使其享有的部分公民權利被剝奪或者無法行使,由此大大減少了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的機會和條件。在刑罰執行期間,犯罪人從根本上喪失了實施某些犯罪的條件,他們無法與犯罪被害者接觸,甚至無法自由的行動,即使其有犯罪意圖,也不可能或者很難付諸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著限製了其再犯罪的能力。至於那些被適用死刑的犯罪人,刑罰的執行就完全終結了其生命,永久地剝奪了其再犯的能力。
在刑罰的執行特別是自由刑的執行過程中,要在懲罰、威懾犯罪人的同時,對犯罪人進行教育改造。在刑罰的執行過程中,勞動鍛煉,嚴格的管束、深入的法製教育、長時間的反省,都會促使犯罪人矯正自己反社會的個性品質,消除犯罪意識,真正改惡從善,重新做人。
(二)抑製犯罪衝動,威懾、儆戒潛在的犯罪者
刑罰作為犯罪的法律後果,通過對犯罪人的譴責、懲罰得以實現,它表現為一定的人身權利的被剝奪或者被限製,甚至包括生存權利的被剝奪,或者一定財產權利的喪失。因此,對於那些意圖實施犯罪行為的潛在犯罪人,除了對法律無知者之外,必然會考慮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後果。懾於刑罰之苦,相當一部分人的犯罪衝動都自覺地或者不得不停留在意識之中。即使那些懷著僥幸心理欲意實施犯罪的人也會不斷受到刑罰之苦的心理壓力而不敢輕舉妄動,有的甚至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迫於這種心理壓力而中止犯罪或在實施犯罪之後主動投案自首。刑罰的這種威懾和儆戒作用,使它在防止意圖實施犯罪的潛在犯罪人方麵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刑罰不僅可以擬製潛在犯罪人的犯罪衝動,而且可以消除犯罪被害者的犯罪衝動,防止其由犯罪的被害者發展為犯罪的實施者。因為,犯罪不僅危害了社會和公共利益,而且在大多數的場合還直接甚至首先侵害了某些個人的權益,或者給被害者造成了肉體、精神傷害、財產損失,或者剝奪了被害者的生命。這些都必然激起被害者及其親屬的憤怒情緒,產生對犯罪人的私人複仇衝動,這種泄憤複仇衝動有些就很可能使犯罪被害人逆變為犯罪實施者。對犯罪者適用刑罰,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被害者及其親屬要求懲罰犯罪的強烈願望,使之得到一定的精神撫慰與物質補償,這對於平息或者預防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犯罪衝動具有直接功能。
(三)傳達刑法禁令,規範公民行為
國家的刑法製定、刑罰權的實施,包括製刑、量刑和行刑等一切活動,通過信息傳遞、輻射作用,對社會公眾都產生教育、儆戒效應。通過刑罰,人們可以認識到哪些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刑罰的施用告誡人們必須遵守刑法發布的禁令,否則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刑罰向人們傳達刑法的禁止性規範,即不遵守禁令時將會受到怎樣的刑罰懲罰,它比任何正麵傳達(即直接規定應當怎樣或不應當怎樣)的法律規範對人們的影響都要強烈,都要持久。另外,刑罰的嚴厲性也使人們不得不時常考慮刑罰所傳達的禁止性規範,從而對人們的行為發生約束作用,使人們不敢貿然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如人們通過大眾傳媒對具體、真實案例的宣傳報導,直接接受刑法禁令的信息,使公民以此規範自己的行為,進一步知法、懂法,提高守法的意識和觀念。
三、刑罰控製的局限性
刑罰通過其控製功能的正常發揮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但是預防犯罪不能完全依靠刑罰。因為刑罰對犯罪的預防作用是以國家的大量投入為基礎並受一定條件限製的。刑罰不能消除犯罪產生的社會根源和各種引起犯罪的社會因素,因而不可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消滅犯罪。特別是當社會生活中大最存在著產生犯罪的原因時,刑罰對犯罪的預防作用便會大大削弱。目前由於一些製度調整,政策製定所引起社會矛盾造成某些犯罪增多,再重的刑罰也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甚至難以減少此類問題。當然在社會治安形勢較為嚴峻的形勢下,刑罰作為治標之策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手段與方法。在強調刑罰對犯罪的預防功能時,我們絕不能將刑罰作為防止犯罪的唯一對策,認為有了刑罰就可以對付一切犯罪。中國曆史上曆次出現的重刑主義,都是把刑罰對犯罪的預防功能無限擴大,致使刑罰走向了自己的反麵,成為激化矛盾、誘發犯罪的因素。曆史的教訓使我們在適用刑罰時不得不考慮影響和製約犯罪的諸多因素的作用,考慮犯罪的非刑化問題。對於那些可以通過消除社會生活的各種弊端或者改善和采取某些社會措施便可以預防的行為,盡可能地不作為犯罪對待,不適用刑罰,刑罰量有限而犯罪量無限,如果遵循重刑主義的邏輯,繼續不惜一切代價地超量投入刑罰,必將使刑罰趨於極限而難以為繼。
在犯罪預防的具體環節上,刑罰對犯罪的預防功能同樣受到一定的限製。由於受多種引起犯罪發生因素的影響。刑罰不可能對所有犯了罪的人或者企圖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都產生預防作用。在對不知法的人所具有的犯罪衝動的抑製上會顯得無能為力,對熟知法律但認為自己可以逃脫刑罰懲罰的人來說,他們更不會因為刑罰的存在而不去實施犯罪行為;對於那種認為犯罪所得大於犯罪所失的人不會因為懼怕刑罰而不去實施犯罪行為,而對於各種受激情驅使以至把生死置之度外的人也不會懾於刑罰而終止犯罪。因此,我們不能企盼有了刑罰就可以預防一切犯罪,也不能企盼一切受過刑罰懲罰的人都不會再犯罪。刑罰目的是國家通過製定適用、執行刑罰所期望達到的目的。關於刑罰目的刑理論主張刑罰的意義在於通過對犯罪人的懲罰預防犯罪,保衛社會,而不是以懲罰罪犯單純實現社會正義,刑罰目的作為觀念是抽象的,但它作為政策則具體表現為各種製度和措施,如不定期刑、緩刑製度等都是作為刑罰目的刑的結果而出現的。此外,減刑、假釋等刑罰執行製度也都隨著目的刑思想的注入而迅速得到普遍發展。
總之,刑罰作為一種威懾力量,其作用是有限的。在重視刑罰對犯罪的預防功能時,我們也應當對之具有清醒的認識,不能過分誇大刑罰在預防犯罪中的作用,更不能把刑罰當作預防犯罪的唯一途徑,濫施刑罰。必須破除“刑罰萬能”的觀念和重刑主義的思維定勢,轉換刑罰觀念,尋求更有效的刑罰措施。
四、刑罰控製應遵循的原則
為了充分發揮刑罰控製的功能,在刑罰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
(一)人道主義原則
刑罰的人道主義原則是指刑罰的設定、適用和執行中都應符合人的本性和社會的道義要求。人道主義作為一項刑罰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產物。封建社會的刑罰基於報應和威嚇的目的,肆意貶低和侮辱犯罪人的名譽和人格,對犯罪人經常施以野蠻、殘酷的刑罰,給犯罪人造成巨大的肉體痛苦。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鬥爭中提出了刑罰的人道主義原則,主張對人的尊重,反對愚昧的、野蠻的、殘酷的、給人帶來巨大肉體痛苦的刑罰方法。即使是在懲罰最卑劣的凶手時,他身上至少有一樣東西應該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人道主義思潮推進了歐洲各國的刑罰改革,於是,自由刑逐漸替代了死刑與肉刑成為現代刑罰體係的中心。而後西方各國又推行行刑社會化,變封閉的行刑為開放式的行刑,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後,“社會服務”刑成為刑罰執行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遵循人道主義原則意味著,要摒棄野蠻、殘酷的刑罰,盡量規定並適用寬緩的刑罰。刑罰的執行方式文明、人道,避免給人造成巨大的肉體折磨。在刑罰的適用過程中,“把罪犯當人看”,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和名譽,不歧視、不虐待、不隨意打罵體罰,保障犯罪人的人權。總之,其核心思想是,適用刑罰不是為了給罪犯造成身心痛苦,而是以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為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