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開始產生

●《決定》明確指出: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是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

●從檢查情況看,這些省、區貫徹村委會組織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村民自治正在法製化的軌道上穩步前進。

●段彰厚說:“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實的民主權利。‘海選’村官,可以說是發展基層民主的一種有益嚐試。”

● 開始產生共和國故事·神聖一票修改憲法確立村委會權利

1980年9月14日至22日,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座談會,並在座談會《紀要》中指出:

黨在農村實行任何一種政策,開展任何一項工作,都必須照顧農民的經濟利益和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

在這一精神指導之下,在中國廣大農村第一批村民委員會開始誕生了。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為了加快農業發展,黨在確定農業政策和農村經濟政策時,把充分發揮農民的積極性,作為首要出發點。

在經濟上,黨和政府充分關心農民的物質利益,在政治上切實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農民的主體性和首創精神,被極大地調動和發揮出來。

由於農村實行了不同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製,特別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製,作為主要形式,帶動了農村生產關係的部分調整。

農民的生產、經營、分配,乃至從業方式,逐漸發生了變化,進而導致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功能日顯弱化,並出現了管理組織癱瘓,或缺位現象。

如有些地方的生產大隊、生產隊解體,村裏沒有人主持公共事務,村民之間經常發生糾紛。

因此,農民迫切要求改變這種狀況。於是,農民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與農村管理體製要適應農村經濟狀況這一趨勢相結合,便在一些地方引發了農民主動變革農村社隊組織及管理體製的做法。

在1980年,我國開始出現村民委員會。隨後,村民委員會或類似組織,如農會、自治會等,悄然興起並成燎原之勢。

由農民首創的村民委員會這一農村社會組織形式,在其發端之初,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地位。

黨和政府對農村民主與法製建設的重視和加強,為村民委員會的存在和發展,創造了社會條件和政策環境,並為村民委員會納入法製軌道,奠定了思想基礎和工作基礎。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公報中,就明確指出: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所有權和自主權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切實保護。

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堅決實行民主管理、幹部選舉、賬目公開。

村民委員會不僅是適應農村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的,而且是順應民主與法製建設的,因而賦予村民委員會相應的法律地位,就成為村民委員會有效生存和發展,並以合法權威,有力推動農村社會變革的一種現實的迫切需要。

正是順應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自我管理的需要,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迅即在新時期的憲法修改中得以確立起來。

在改革開放之初,由於我國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日趨變革,當時推行的《憲法》,越來越不適應國家政治生活的發展,憲法修改應運而啟。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對憲法的修改。

1981年6月27日,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

《決議》指出,要“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進一步指出,社會主義民主要擴展到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麵,要發展各個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發展基層生活的群眾自治。

憲法修改,正是建立在黨關於發展基層民主和群眾自治基礎之上的。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對群眾自治問題,專辟第一一一條,並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憲法的這一規定,充分肯定了基層人民群眾,對村民委員會建立和發展的首創精神和實踐探索,賦予了村民委員會以憲法權利和相應的法律地位。梨樹縣率先民主選舉村幹部

隨著憲法對村民委員會法律地位的確立,村民委員會在各地逐漸發展起來。從1983年開始,全國陸續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中要求,全國各地在建立鄉鎮人民政府的同時,建立村民委員會。撤社建鄉、鎮,設立鄉、鎮人民政府,逐步改革了人民公社時期政社合一的體製,初步適應了農村生產承包責任製的需要,而村民委員會的全麵建立,則為村民自治提供了組織保障。

吉林省梨樹縣的村民委員會“海選”,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的,並經曆了一個由萌芽到成熟的過程。

隨著1985年2月全國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工作的全部結束,梨樹縣於1986年,開始著手實施基層政權建設試點工作。

其中,梨樹縣北老壕村,在選舉該村幹部時,破天荒地采用了候選人完全交由村民確定的辦法。這就是“海選”的原初狀態。

在1986年,梨樹縣的北老壕村還是有名的後進村。原村委會主任已經任職17年,經濟上存在問題,班子成員鬧不團結,群眾意見很大。

經過民意測驗,有80%以上的村民要求民主選舉村委會幹部。

於是,鄉政府順從民意,當眾宣布,這次選舉,鄉政府不劃框子,不定調子,不提後選人,誰當村委會幹部,完全由群眾民主投票選舉決定。

結果,經過兩輪預選和一輪正式選舉,在11名候選人中,選出9名村委會幹部,原村委會主任落選。

村民們把原來當過小隊會計、有文化的孫國清,選為村主任。新當選的幹部都在會上作了就職演說,表示要為村民幹好哪些事。

這次選舉,在梨樹縣震動很大,也引起了所在吉林省民政廳的重視。平安村首創村官海選模式

1987年11月24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至此,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為基本法的村民自治立法,完成奠基性任務。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開始在全國試行。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及其地方性實施辦法、選舉辦法等立法工作的完成,標誌著我國村民委員會的建設和工作朝著製度化、法律化的方向,邁出了奠基性的一步。

村民委員會及其村民小組,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權威,得以具體而切實地樹立起來。

特別是在村民自治初期,村民委員會選舉,不僅初步形成了以憲法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基本原則的規定為核心,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範為基礎,以省級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為依托的法律製度框架,而且為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進而帶動了整個村民自治法製的創建、形成與發展。

在1988年末,梨樹縣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在全縣各行政村,進行了首屆村委會選舉,一改多年來村委會幹部由鄉鎮政府指派或任命的做法。

在首屆村委會3年任期即將屆滿之際,在1991年末至1992年初,梨樹縣舉行了第二屆村委會換屆選舉。

選舉實行“五公開”和“三不三直接”。

“五公開”是:

公開選民名單、公開選民基本情況、公開選舉程序、公開具體規定、公開選舉結果。

“三不三直接”是:

不包辦代替,由村民直接推薦選舉領導小組成員,具體領導本村選舉工作;

不內定名單,由村民直接醞釀、協商、推薦和確定候選人;

不劃框定調,由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正是在這次選舉中,梨樹縣雙河鄉平安村村民,正式把“海選”推向前台,並趨向成熟。

平安村是1991年底進行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因幹群關係緊張,在確定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時,出現了基層組織意圖與村民意願相距甚遠的情況。

基層黨組織提名的候選人,村民不滿意,而村民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基層組織又不認可,雙方就此僵持不下。

問題反映到縣裏,縣領導經過研究決定,為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關於村委會選舉的基本精神和《吉林省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平安村結合本村村情和選情,借鑒北老壕村選舉村幹部的做法,把確定候選人的權利,完全交給村民。

其具體做法是:發給有選舉權的村民每人一張白紙,讓選民任意填寫自己認為可心的人,誰得的票多,就確定誰為候選人。

0當時,全村選民998人,參加投票的965人,投票率高達967%。

在經過兩輪篩選和一輪正式選舉後,有文化、懂技術、辦事公道的人,被選了上來。

這種撒大網式的推選村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的方式,就像大海撈針一樣,被群眾比喻為大海裏撈珍珠,俗稱“海撈”。

對此,梨樹縣村委會選舉指導機構,給予總結、規範、補充和推廣,並定名為“海選”。

1998年7月2日,吉林省梨樹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梨樹縣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