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決策規劃
●夏俊生指出:“它們的創立,使我國的技術產業出現了個體、集體、國營一齊上的新局麵。”
●溫家寶在中南海勤政殿小會議室召開會議,向北京市傳達了中央財經領導小組關於建立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決定。
●江澤民視察了中關村科技園區,並發表了重要講話,對園區建設的目標、方向和意義作了明確指示。
● 決策規劃
共和國故事·示範基地
中央書記處組織調查
1987年12月17日,中央書記處領導在中南海組織了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調研室、國家科委、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北京市科委,以及海澱區政府等部門人員參加的20多人的中央聯合調查組,對中關村電子一條街進行全麵深入的調查。
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兼中央辦公廳主任溫家寶出席並主持了會議。
參加會議的有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國家科委副主任郭樹言、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陳繩武、中國科學院副秘書長侯自強、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高原、海澱區副區長邵幹坤,中共中央辦公廳調研室於維棟、餘永龍、李莉3人參加。於維棟任調查組長。
12月28日,在海澱區召開中關村電子一條街調查動員會。於維棟在會上介紹了這次調查的意圖、指導思想、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對到會人員提出了要求。
經過調查後,中央充分肯定了電子一條街的方向和經驗,並建議把中關村電子一條街作為建立我國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試點。
在北京海澱區,從西直門外白石橋到中關村的大街兩旁,各種名稱的“電腦公司”“新技術開發中心”“高技術發展公司”一家挨著一家,這就是我國在改革中出現的高技術產業街中關村電子一條街。
“中關村”的真正得名與定名,與中科院的“入住”和隨之而起的“科學城”有關。
中科院成立於1949年,是以前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原有機構為主要基礎建立起來的。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主要分布在上海和南京,北平研究院的多數研究機構集中在北京的東皇城根和三貝子花園,即後來的動物園,院本部機關自1950年6月起設在北海西沿附近的文津街3號靜生生物調查所舊址。
1950年5月,中國科學院確定研究所組建方案之後,有些南方的研究所需遷進北京,在京各研究所也都要擴充實驗室和辦公室,擺在當時院領導們麵前最緊迫的一項任務,就是要在北京選擇一個能有較大發展空間的科研基地,時稱“永久院址”。
在建國之初,北京市計劃委員會邀請專家討論未來北京的建設規劃時,已大致形成了將高等學校比較集中地安排在西北郊的共識。
科學院曾於1950年向政務院報告,申請圈用農科所以北至燕京大學以南為院址,但沒有得到批準。
1951年1月20日下午,國務院文教委員會在中南海召開會議,竺可楨代表科學院彙報1951年度工作計劃時,明確提出,優先考慮在北京修建近代物理所和地球物理所兩座科研大樓,急需落實建樓地址。
中科院領導於2月1日開會,認為“若科學院不去要地,勢將落空”,遂決定致函政務院,再次提出申請用地計劃。
4月7日,竺可楨在日記中記述參加院長會議:
據丁瓚,即院黨組副書記、院辦公廳副主任,報告文委會與計劃委員會均已同意科學院在西郊農業科學研究所左近圈地事,且即可進行。新建築即可設立其上。
具體情況是,批準將大泥灣以北、成府以南的4500畝劃為科學院用地。
北京大學,原在城內沙灘一帶,教學和生活用地也極為緊張。在科學院得到撥地的同時,北京大學得到批準的新校址是在科學院用地的南麵,即大泥灣以南至農科所以北的地段上。
1951年末,政府高層已經內定了院係調整計劃,北大將遷至燕園。1951年12月初,由教育部副部長兼高教司司長、原北京大學副校長曾昭掄出麵,要求將北大的用地與科學院用地對調。
但此議提出為時已晚,因為科學院的建設規劃已經確定,作為優先安排的重點工程近代物理所大樓,已破土動工一個多月了。
在視察現場之後,由北京市副市長吳晗出麵協調。科學院為此召開院長會議,經討論,決定從原來撥給科學院的4500畝中劃出北麵1000畝左右給北京大學。
1952年2月,中關村科學城的大規模建設即全麵展開。同年,北大、燕大、清華成立三校建築委員會,確定用科學院的“割地”修建教職員工宿舍。先是第一公寓,後是連片平房,再後是第二、三公寓。這一片地,後來稱作“中關園”。
“中關村”名稱的由來,與“中官”居民點有關。在不同時代、不同場合,有過“中官”“鍾關”“中關”“中關村”“中官兒”“中官村”“中官屯”等多種多樣的說法。這可能與這一帶及其周邊地區在曆史上有過的太監廟、太監墳有關。中官,雖然曆史上有多種說法,但在明清時期是用以稱謂太監的。
康熙年間有《日下舊聞》一書,書中錄有北京各地的記載和資料,但沒有關於中關村的記述。
在此書問世後的年代裏,北京西北郊開始大興土木,建造皇家園林,為北京增添了許多新景。乾隆指令一批文人學士對《日下舊聞》進行大篇幅地增補和考訂,撰成《日下舊聞考》。與《日下舊聞》相較,該書在新增的“國朝園囿”部分,把暢春園、圓明園、清漪園、靜明園、靜宜園等,盡納其中,對圓明園部分記述更詳細。
另在“郊坰”部分,則大量增加了有關圓明園周邊地區景物的記述。其中的海澱、皇莊、藍旗營、保福寺、陳府村等,都在圓明園的南側。
書中所列的皇莊即今海澱黃莊,原來可能是明代為宮廷產糧的皇莊,至清則廢。
保福寺,是明代興建的寺廟,曾有名僧主持,寺中有塔、鍾、碑,可能有過香火頗盛的時期。
真正伴隨圓明園而興起的,是藍旗營和陳府村。藍旗營,即保衛圓明園安全的“正藍旗護軍營房”。藍旗,乃“八旗”之一支,是滿族人在曆史上形成的兵民一體的軍事組織。
海澱鎮,在金朝時是京城通向西北方的交通要道,至元代建大都皇城後,因北上要道東移而一度轉衰,到清代則又因皇家諸園林的建設而興起,發展成為一個聚集著相當數量非農業人口的商業集鎮。
在周邊地區人口激增的情況下,介於這些“發達地區”之荒郊野外的空隙地帶,最有可能充當為死亡人口找出路的墳塋地。
中關村發源地就是墳塋地。最早與太監有關,但更大量地應是來自周邊地區的居住者。隨著時間的推移,墳塋可能改變為耕地,看墳人可能兼為農民或完全轉變為農民。
土改前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當地口語流傳稱這裏為“中官兒”。在民國時代,這個居民點的邊界情況是,南至今四環路南側,東至藍旗營西門,北至成府路南緣,西至今中關村北路東側。
舊保甲製時期,“中官”的北部為保福寺鄉五甲,南部為六甲。在今中關村北一街的通道上,當年東緣的一家小賣部和西緣的一所住宅的山牆上,都有過“中官屯”三字標記,或許那是由“中官墳”的諧音而來。
1953年10月,《中華地理誌》要盡快印製一批信封和信箋。結果,在印好的一大批信封上,錯用成“中關村”了。“中關村”一名,也就如此得來。
在中關村後來的變遷中,以“中官”為基點,除了北麵劃出中關園而與中關村告別之外,後來在東、南兩麵不斷展開。在國家劃給科學院的用地上,分幾個不同曆史階段發展了北區、南區、保福寺區、黃莊區和東南區。
中國進入改革開放以後,1980年10月,中國科學院研究員陳春先等7名科技人員,在中關村率先創辦了我國第一個民營高科技企業“先進技術發展服務部”。
之後,比較有名的公司有四通、信通、科海、京海,即所謂“二通二海”,以及聯想等一批自發創辦的科技企業。這些企業相繼在中關村成立,是因為公司的這些科研人員,大都工作和生活在中關村一帶。
這些人放棄了科學院所較高的福利待遇,自己創業,到1986年底,中關村各類研發性公司近100家,逐漸形成了聞名中外,以開發經營電子產品為主的民營科技群體,這就是“中關村電子一條街”。
1987年底,新華社記者夏俊生寫了4篇關於中關村電子一條街的調查報告,對中關村電子一條街進行了詳細的報道。
中關村電子一條街上的新企業,大部分都從事計算機軟件、硬件的開發、經營和技術推廣,是中國最大的計算機專業市場,業務覆蓋麵遍及全國。
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種以技術為核心、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向社會提供技術產品和技術服務的企業,可以稱為技術產業或科技型企業。
夏俊生在調查報道中說,這條街上的高技術產業的主要形式有三種:
第一類由離職、辭職人員自由組合,或者是由高等院校的教師自己組織起來,與北京市海澱區的單位合辦的集體科技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麵給予支持。因此被稱為“民辦官助型”。這一類以京海、四通、海華為代表。
第二類由國家科研機構與海澱區的單位共同投資入股或借資聯辦,由科技人員管理經營的集體科技企業。被人稱為“官有民辦型”。以科海、信通為代表。
第三類由各部委和北京市的國家科研機構興辦的全民科技企業。
調查發現,在中關村一條街上,最有活力的是由辭職、停薪留職或離退休科技人中創辦的四通、京海等民辦科技企業,這樣的民辦科技企業全市已經發展到519家
調查報道中指出:
它們的創立,使我國的技術產業出現了個體、集體、國營一齊上的新局麵。
民辦科技企業作為國營科技機構的補充和競爭對手,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但同時,民辦科技企業在發展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難和問題。
在夏俊生調查過程中,一些民辦科技企業家和北京民辦科技實業家協會的人,就國家如何改善民辦科技企業的管理和促進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提出了一些希望和建議。
當時,工商管理部門對新辦科技企業的審批,和審批一般公司一樣,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擔保,否則不準開業。
為此,一些人指出,北京市已經製定了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對於新開辦的個體、集體科技企業,由各級科委按照規定的開辦條件進行審批,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個體、集體科技企業開業以後,統一由所在地區的科委管理和協調。
也有人建議,考慮到由科委管理需要增加管理人員,可以建立在科委或科協下的民辦科學院或授權給民辦科技實業家協會,統一管理民辦科技企業,為民辦科技企業提供服務,疏通各種渠道。
對於解決人才流動問題,有關人員指出,國家科研機構人才流動的閘門不打開,民辦科技企業就難以發展。
據北京市科委等單位的調查,北京市40家國營科技機構當時共有科技人員12萬人,投入課題研究的人員隻占36%,這說明國營科研機構的富餘人員還是很多的,適當放出去一些,並不會影響國家的科研工作。而如果國家科技機構再放出一些科技人員,就會大大推動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
一些民辦科技企業家建議,國家可以製定有關人才流動的法規,設立人才流動的仲裁機關,對於因人才流動引起的糾紛,由仲裁機關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