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回 謀世襲內府藏名 戀私財外交啟釁(2 / 3)

第九條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記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為當選。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 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一條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谘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眾宣布。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於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

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並未明定限製。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為大總統了。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匱,將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於現任大總統,得票舉連任外,隻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製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著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將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著,仍歸他連任下去,別人是永世無望了。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麵。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製,抄襲了來。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鷙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為總統絕續時,預防爭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隻好付諸闕如。惟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匱,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大約此說近是。但袁總統素好秘密,書藏時無人在旁,隻由他一手做成,因此外人無從知曉,不過憑虛推測罷了。

隔了兩天,複定出國璽條例。國璽分作三項,一為中華民國璽,凡遇國家大典禮大政事及國際交換國書等項,應用此璽;二為頒爵襲職,及封贈冊軸等所用,叫作封策之璽;三為給予勳位勳章,及其他榮典文書等所用,叫作榮典之璽。此外如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一時不便稱璽,仍然沿稱為印,附入國璽條例中。改印為璽,非帝製而何?

光陰似駛,又是民國四年,元旦覲駕等禮儀,且不必說。惟袁總統把新頒官製,策令群僚,授徐世昌為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為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並授中卿,獨章宗祥、湯化龍,資望稍輕,以少卿加中卿銜,梁士詒、周樹模、汪大燮、貢桑諾爾布等,均授中卿,董康、莊蘊寬等,均授少卿。他如文官加給嘉禾章,武官加給文虎章,或酌援勳位,無非是施澤如春,有加無已的至意。語帶雙敲。一麵令教育部整飭學校,提倡忠孝節義,所有小學校中,應讀論、孟二書。列入科目,不得廢經。一麵頒附亂自首特赦令,凡在民國三年十二月前,所有附亂人等,或被脅,或盲從,均得向地方行政官署,悔罪自首,當由地方行政官呈請大總統特赦,給予免罪證書,回籍營業。總算皇恩浩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