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共決策中公民參與的困難及路徑選擇(1 / 2)

公共決策中公民參與的困難及路徑選擇

哲學政治

作者:徐曉琴

【摘 要】公民參與是衡量現代社會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如何將有序的公民參與納入到公共管理過程中來,實現公民參與製度由傳統向新型轉變,解除公民參與所遭遇的諸多困境,是鞏固政治合法性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本文以公民參與和政治合法性的關係為視角,分析我國公民參與長期以來麵臨的困境及原因,提出擴大公民參與的路徑,旨在擴大和完善我國公共決策中公民參與的有效途徑,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關鍵詞】公共決策;公民參與;政治合法性

一、公民參與和政治合法性的含義

公民參與是現代政治係統良性運行的必要條件。美國學者安斯坦從權利角度出發研究,提出“公民參與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運用,是一種權力的再分配,使目前的經濟、政治等活動中,無法掌握權力的民眾,其意見在未來能有計劃地被列入考慮。”俞可平教授認為,公民參與又稱為公共參與、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動。“合法性”的內涵包含兩層意義:一是合乎法律性,二是公共政策必須得到民眾的支持與擁戴。即公共政策隻有得到這種普遍承認並擁有這種能力,才能維係其權力的合法性,以保障政府的有效運作與社會和諧。

二、公民參與和政治合法性的關聯性

一方麵,公民參與可以有效促進和監督政治合法性。我國曆來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廣泛和積極的參與,通過公民參與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有效促進和監督表現為公民參與有利於改善收入分配及促進社會和諧、利於建立廉潔和透明的政府、促使政府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服務、增強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麵,政治合法性為公民參與提供切實政治保障。一項製度是公共政策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公民參與也不例外。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也是這個道理。不然,公民參與必然隻能流於形式而缺乏實質性內容,可行性不強。

三、我國公民參與的困境和原因

3.1公民參與的製度建設相對落後且可持續性不強

我國公民的參與製度的具體運行機製和操作程序建設相對滯後,存在著一些弊端。盡管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我國公民的參與權力都做出了原則規定,但其所涉及公民參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如《立法法》中規定在立法中可以采取聽證的方法,但是,並沒有規定立法聽證是必須程序。一些地方政府在上級要求下實驗一兩次之後,就不了了之。

3.2公民參與的渠道不暢

目前,我國公民參與途徑主要的選舉、聽證會、信訪、民主評議政府、參加社團和政黨活動等。這些製度化的、法定的參與途徑不暢,由此就導致了許多公民的非製度化參與、消極參與和無序參與。從近年發生大型群體性事件來看,不難發現其發生並不是偶然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公民在公共參與中缺乏代表,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民主渠道過於狹窄或缺失,不能與政府部門進行有效溝通所引發的。因此,暢通的公民利益表達渠道能夠減少或緩和社會矛盾,是整合多元利益所必須的。

3.3公民缺乏參與意識和能力

公民的參與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受教育水平密切相關,公民整體的參與意識有待提高。歸結其原因,是社會條件的不平等和能力的不平等。首先,我國經濟發展不均衡,城鄉差別、地區差異等現狀長期存在。其次,公民參與的能力也存在著顯著差別。公民的文化程度直接影響著公民參與政策過程的民主意識和參與的實際效果。另外,科技迅速發展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使得公共政策製定和執行的科學含量越來越高,增加了公民參與的難度。在現實製度設計下,公民必須具備較高的認知能力和溝通技巧,這就導致處於社會底層的人們則常常成為“局外人”。

四、擴大公民參與的路徑選擇

4.1健全完善公民參與的各項製度以增強政治合法性的製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