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節(1 / 1)

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來求車1,非禮也。諸侯不貢車服,天子不私求財2.

1“天王”二句:車與戎服,用於在上位者賜與下屬,諸侯不以車服貢於天子。《春秋》書“天王使家父來求車”,以見其非禮。2“天子”句:諸侯職貢有常,天子不應私求財貨。

祭仲專1.鄭伯患之,使其婿雍糾殺之2.將享諸郊3,雍姬知之4,謂其母曰:“父與夫孰親5?”其母曰:“人盡夫也6,父一而已,胡可比也7?”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將享子於郊8,吾惑之9,以告。”祭仲殺雍糾,屍諸周氏之汪10.公載以出11,曰:“謀及婦人12,宜其死也13.”

夏,厲公出奔蔡。

1專:專擅,專權。2雍糾:鄭大夫,祭仲之女婿。3將享諸郊:雍糾欲在鄭郊宴請祭仲而殺之。4雍姬:祭仲之女,雍糾之妻。5孰親:哪個更親?6人盡夫也:人皆可以為夫。7胡:何。8舍其室:謂不在家中舉行。9惑:疑。10屍:陳屍示眾。周氏:鄭大夫。汪:水池。11公載以出:厲公載雍糾之屍以出奔。12謀及婦人:與婦人共謀。13宜其死也:言被殺乃理所當然。

六月乙亥1,昭公入2.

1乙亥:二十二日。2昭公入:自衛國入鄭即位。許叔入於許1.

1入:指入於許都。許叔本居許東偏。公會齊侯於艾1,謀定許也2.

1齊侯:齊襄公,名諸兒,齊僖公之子。2定許:安定許國。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1,而遂居櫟。

1檀伯:鄭國守櫟邑的大夫。

冬,會於袲1,謀伐鄭,將納厲公也。弗克而還。

1會於袲:魯君與諸侯會於袲。《傳》蒙經文省略與會之人。

十有六年春正月1,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冬,城向2.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3.

1十六年:公元前696年。2向:國名,薑姓,在今山東莒縣南。此時向已屬魯。3衛侯朔:即衛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