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後期,官以賄得,將以賂升。普通中小商人祖孫三代空持引票支不到鹽賣,而靠賄賂權勢的不法奸商卻能納糧摻假,甚至虛出“通關”。按明製,商人納米到邊鎮,由倉官驗收,在法票上注明納糧品種、數量及應支鹽引,並加蓋騎縫印章,稱作“通關”。但到正統時,奸商通過賄賂管倉官吏,不納米卻能蓋印支鹽獲利。這使倉庫未收到糧,鹽場卻支付了鹽,政府蒙受雙倍的損失。此外,由於販賣食鹽利潤巨大,走私越來越猖獗。正統末,三楊去世,法弛賄興,走私日甚。成化時公然發展到武裝走私,“結黨朋,操利器,與官司捕役抗爭奪利”。當時敢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者已非中小商人,而是富商巨賈、名門世族、軍衛土豪組成的走私集團,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明政府規範市場、防止官商勾結的努力
明前期,嚴管戶籍。政府通過“路引”、“裏甲”、“魚鱗圖冊”,把老百姓控製在土地上,並用“戶帖”、“黃冊”,把居民分為軍戶、民戶、匠戶,不許竄籍改易。生員科考必須填寫三代履曆,禁止冒籍竄考。到明中後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和流動人口的急增,原有戶籍製度和大量在外經商從政人員的子弟科考的矛盾日益突出。不法商人賄賂政府官員竄籍和高官子弟冒籍到順天府參加科考之事屢有發生。到萬曆年間,明政府終於應商人的請求,在鹽商雲集的揚州等地專設“商籍”,解決了長期以來商人子弟不能在當地就近入學參加科考的難題,極大地調動了商人與政府合作的積極性。
明朝的“南倭北虜”危機到弘治和嘉靖時全麵暴露。軍衛缺員,鹽法阻滯。為了扭轉危局,孝宗大力整頓鹽茶、馬政,決定從全國最大的兩淮鹽場入手清理鹽法。不久,戶部左侍郎李嗣奏:兩淮運司連年稱過引鹽一百餘萬,而商人所繳截角引目十無二三,如不嚴禁,則奸商投機不已,鹽法更壞。這就說明戶部宏觀管理失控,換句話說,兩淮鹽場的引鹽實際隻有20%用於開中商人納米中鹽,其餘大半已為官商影射侵奪。所以,戶部建議各鹽政機關,每年除將稱過引鹽數額造冊上報外,必須將商人所繳截角騎縫引票同時造冊繳部,防止鹽政衙門欺上瞞下,搞兩本賬。弘治四年(1491),明廷罷戶部尚書李敏,升侍郎葉淇。葉淇上任後,變開中之法,“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此後,商人不再納糧而是給鹽運司交銀,統一提解國庫,每年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將餉銀調撥到邊鎮發給將士糴買糧食。辯證地看,葉淇變法的正負效應並生,一方麵商人免去了先到邊鎮納糧、再到鹽場支鹽的奔波,國家財政收入也驟增;另一方麵,邊地鹽商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糧價飛漲,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不難看出,邊鎮供給體製由納米為主向納銀轉變是變法的內核,但前提是國內市場興盛,在邊鎮市場拿錢能買到糧食。至於糧價波動,勢必受供求影響,也說明專製政體下鹽政腐敗難除,政府管理失控,隻得借用市場手段。
隆慶五年(1571),明政府在張居正等人主持下,冊封俺答汗為順義王,議定開放邊貿口岸,實行茶馬互市政策。從此,北邊長城沿線的走私貿易銳減。明政府在張家口、大同等地陸續開設13處“馬市”,為滿、漢兩族人民互通有無,進行經貿、文化交流提供便利。“馬市既開,官商雲集,銀貨星羅”、“民市”勃興。國內外市場進一步擴大。
史實表明,明前期政府的開中法和後期的通商政策卓有成效,但封建專製政體和市場經濟的矛盾不可調和,資本主義萌芽終究未能發育成長。以致整個明代社會呈現出從洪武朝“局部放權+嚴管”——永樂朝“全麵放權+能管”——正統、景泰、天順朝“開始失控+調整”,再到成化朝嚴重失控的趨勢,導致弘治朝清理鹽法、葉淇變法。盡管張居正改革力挽狂瀾,但鹽政之弊積重難返,利益集團的固化、腐敗土壤的硬化、尋租行為的常態化格局很難打破。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博弈的結局是封建專製政治母體內的腐敗毒瘤難以割除,鹽業市場繼續走向壟斷,以魏忠賢為典型的宦官專權登峰造極,大明王朝行將滅亡。因此,改革攻堅,必須簡政放權,嚴懲貪腐,打破壟斷,真正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
(作者為中國明史學會理事、山西省社科院曆史所副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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