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應用及發展
專題調研
作者:張慧卿
一、文獻回顧
長久以來,在會計計量上,多數是以曆史成本作為最能體現資產或負債的真實價值的計量屬性。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意識到,單純考慮曆史成本,不能體現企業的真正價值,也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準確性的原則,因此,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有關公允價值的內涵、計量、應用等的討論也一直沒有停止。
2000年FASB發布的SFAC NO.7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當前的非強迫的交易或者非清算銷售的交易中,非關聯的、自願的各方進行資產或負債的買賣或清償時所支付的價格。經過了幾次修訂,2006年6月FASB發布的SFAS NO.157《公允價值計量》給出了公允價值的最終定義,即在計量日時,市場中的參與者在有序的市場交易中,出售(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時所收到(支付)的金額。
我國關於公允價值的討論起步較晚,主要也是在參照和借鑒國際上關於公允價值定義的基礎上,結合了我國市場條件的實際情況,規範了公允價值的定義及其應用範圍。
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構建了一個新的更加完整的會計準則體係,其中引起廣泛關注的一點,就是對於公允價值這一會計計量屬性的廣泛應用,包括債務重組、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等。這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的會計準則體係正在不斷完善並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體係接軌。
彭江嘉(2013)在文章中指出,公允價值不能總是體現為理想環境下公允市場的出手價,從其邏輯基礎和所體現的價值基礎來考慮,更應該將其看作一種綜合考慮買入價和在用價值,從而最能夠體現資產或負債合理的價值的複合計量屬性。
劉婷(2013)從會計信息有用性的角度探討了有關公允價值這一計量模式的應用價值。她認為,公允價值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符合了決策有用性這一宗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這種計量模式下,會計信息更能夠反映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從而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參考。但她同時也指出了,由於使用範圍和市場條件的限製,公允價值的確定仍然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彭美華(2009)在探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的文章中指出,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價值的波動狀況采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來體現,實際上是對一項投資其收益狀況進行了動態、及時的反映和計量,能夠使會計信息使用者更清晰地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從而提高了資產負債表的有用性。
然而李立群(2009)在文章中指出,盡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具有諸多優點,其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按照市場價值計量,在財務報表上所反映的資產的價值就會隨著市場的波動而起落,可能會引起對市場的過度反映,也為操縱利潤提供了可能。
範新安(2009)在討論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計量產生的影響時指出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後,原來購入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麵價值會大幅提升,必將會大幅度提高其淨資產和當期淨利潤。但是從我國現狀來看,由於市場不夠成熟,很多情況下價格難以反映其真實價值,且很多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也比較難以獲得。
通過以上對於公允價值的定義、應用及其影響的分析,可以說,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場情況的雙方,自願達成的價格”這一概念是比較符合我國的市場發展的需要的。
也就是說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要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場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來計量。也就是說,確定公允價值時,考慮了持續經營這一假設前提,企業不會進行清算、破產等不利條件下的交易。然而在現實的市場條件下,並不是所有的資產和負債都能夠在活躍的市場中被交易,因此,公允價值的確定有時會存在一定難度,相關法規的完善以及各類估價方法的綜合運用,就顯得尤為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