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我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問題的研究(1 / 2)

對我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問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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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承承

摘 要: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同時,人員、資本、技術等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也隨之頻繁,納稅人的涉稅活動由一國向他國拓展。這雖然有利於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但是由於各國稅製不同、稅收管轄權的重疊,使得國際重複征稅和國際逃避稅的問題日益顯著。

本文就是建立在這樣的背景下,從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的基本理論、我國稅收情報交換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出發,結合我國實際,提出完善我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稅收協定;涉外稅收信息

一、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的基本理論

(一)與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相關的定義

1.國際稅收情報

國際稅收情報是指稅收協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交換的,為實施稅收協定和稅收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所必須的情報,它包括了書麵情報和電子情報兩種形式。

2.國際稅收情報交換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是指國際社會主權國家或地區,為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通過采取國際合作的方式,促進稅收情報在國際範圍內的有效流動的稅收協調行為。是有關國家之間就跨國納稅人的稅收征納管理所進行的相互協助和為防止稅款欺詐及逃避繳納稅款所進行的一種司法協助,是各國稅務當局之間加強稅務管理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國際稅收協調和反避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實際發揮的作用

人員、資本、技術等要素在全球範圍的自由流動為跨國經營活動提供了便利,相應的,跨國納稅人的數量便會不斷增加。在國內若想切實的搞好稅收征管活動已是不易,不難想象,這種跨國的稅收征管便更是難上加難。各個國家的稅務機構都需要對本國的納稅人實施方便有效的稅收管理,並在此基礎上解決由各國稅製不同帶來的重複征稅問題,這便迫切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建立一套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機製,而稅收情報交換就是該機製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我國稅收情報交換工作存在的問題

1.相關的法律依據不足

我國在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有關情報交換的條款大部分都是參照1977年的OECD範本和1980年的聯合國範本而設定的,它們的存在給我國的稅收協定提供了良好的模板。雖然OECD一些最新成果以規定的形式體現到了我國的《工作規程》中,但它畢竟僅是一個指導性的文件,對於各級稅務機關而言,若想開展具體的稅收情報交換工作還需要更具體、詳盡的法律條款。而且,並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允許我國稅務機關獲取國際稅收信息。

2.執行力度略顯不足

第一,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情報交換工作的認識不足。一些人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嚴格監管外資企業的經營活動,會影響稅企關係,不利於我國招商引資,打消外資企業投資的積極性,這種想法無疑會阻礙情報交換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稅收主權的行使也必然會遭到重創,從而影響我國的稅收收入。同時,國際稅收情報工作涉及的稅收問題相對而言會比較複雜,如果對它的認識不足,那麼,開展情報交換工作的積極性必將會大打折扣。

第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效率低。程序繁瑣、耗時長是我國情報交換工作中現存的重要問題,它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稅收情報交換的審批程序對我國基層稅務機關開展工作提出了挑戰,基層稅務機關如果需要與國外進行情報交換,每次都要經過市級、省級、國家級三級稅務部門進行批準,而信息反饋回來通常都要1至2年的時間,有時稅收情報信息還未進行交換,嫌疑公司或個人就已經離境。

3.相關管理機製不盡完善

第一,涉稅信息口徑不統一。根據《規程》,我國的稅收情報交換有一套嚴格的工作流程,受外國稅務機關的請求或由於自身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向下級稅務機構發出請求,下級稅務機關根據上級的指示,收集、整理相關的稅收信息,然後再報上級審批。目前我國各省市都設置專門的稅收情報管理部門和人員,易造成涉稅信息的征管與情報交換相互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