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困境破解之探索
商界論壇
作者:李振
在整個訴訟階段來看,特別是民事訴訟,執行階段是頗為重要的一個階段,是整個訴訟收尾,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筆者對於執行工作頗為關注,經過在西安基層法院的長達半年的調研來看,執行工作遇到的問題主要是被執行人難尋、被執行人的財產難找兩個問題。主要表現在法院執行案件的中止率高,申請執行人權益難以較充分的實現,延遲利益甚至主要債務得不到實現。在調研的過程中,筆者翻閱了該法院2000年至2014年的大部分執行案卷,發現大多執行案件的中止事由皆是因為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還有一部份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另有一個有趣的現象,2000年至今每將年底都有大量的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執行案件。且以這種結案方式結案的在來年的某個時間段都會重新立案(即恢複執行案件)。恢複執行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會以執行完畢的方式報結歸檔,但查閱這類案件的案卷之後發現並不是每一起案件都執行完畢,當事人往往做出了讓步,其訴請的利益沒有得到完全維護。
針對執行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的申請和移轉、執行措施、執行中止和終結等等。在執行案件的執行中,對執行的順利開展起到作用的有三方麵力量:法院、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執行案件的辦理中,法院按照現行民訴法以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程序性的查處,在執行案件的辦理中起到主導作用;執行申請人的維權意誌極為高漲,在執行中積極的催促法院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予以查處,同時多方麵進行查找,甚至通過社會上的不良青年去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和人的線索,可以說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中可以起到的積極作用有限,甚至由此引發更多的糾紛;當事人代理人受申請執行人委托後,基於業務等考慮會協助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手段內尋求破解之法,溝通申請人與法院兩方,提醒法院采取相應有效的措施。
基於以上分析,執行工作並不是法院的獨角戲,為何執行仍然麵臨著被執行人難尋、財產難找的兩難?基於在基層法院的調研所獲,執行難是有三方麵的原因。第一,法院執行係統問題重重。法院執行部門執行人員的年齡偏大,精力有限對於數量龐大的執行案件而言力不從心,不能兼顧所有的案件;執行辦案考核不合理、維權意識淡薄,接觸大量糾紛的執行員們對於個案當事人的利益所具有的感同身受已經被大量糾紛帶來的疲憊所淡化;執行辦案信息安全實屬重中之重,然辦案中案件信息總能被有意無意的得到,特別是查處執行線索的時候信息的泄漏可能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第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阻撓。執行需要法院強製執行本就是不正常的情況,故對於被執行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分析顯得非常有必要。在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被執行人以贈與、低價出售甚至揮霍財產的行為都將導致執行難,在沒有證據的證明在被執行惡意轉移財產情況下執行隻能中止;在企事業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由於這類被執行人一般擁有自己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律顧問,通過訴訟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更顯高明,他們往往對於執行進展極為關注,或提前或執行前就采取相應措施規避執行,這類被執行人擁有的法律資源越多,對執行帶來的挑戰就更大。第三,法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過各種手段都難以發現執行線索,這種情況屬於當事人確實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為沒有財產的存在或者有財產但是被執行人生活、生產必須的物質資料,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以及法律的規定都不能對這類財產進行執行。
執行問題是事關社會糾紛解決的重要問題,事關當事人權益的維護,事關司法權威以及司法信仰的樹立、維護,更是事關社會安定。在當前麵臨這類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麵進行尋求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