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公司整合審計的思考
會計與金融
作者:桑歡
【摘要】2010年4月,我國五部委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製審計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對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和外部審計,表明我國上市公司進行內部控製審計已是大勢所趨。本文擬對企業內部控製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提出整合審計的方法和程序,為整合審計的實踐應用提供支撐。
【關鍵詞】財務報告,內部控製,整合審計,可行性
一、整合審計的提出
安然財務醜聞為各國政府監管機構、企業界、會計職業界以及投資者等敲響警鍾,將他們的視角從單純地關注財務報告本身的可靠性延伸到了注重保證財務報告可靠性的機製建設上,並且要求上市公司對內部控製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例如,美國頒布了《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並要求公司內部控製審計應與財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進而從根本上解決財務信息質量問題。
2010年4月,我國財政部聯合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發布了《企業內部控製配套指引》(以下簡稱《配套指引》),要求執行《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和《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其中,審計師可以單獨進行內部控製審計,也可以將內部控製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整合審計)。可見,整合審計的時代已經到來。
二、整合審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通過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發表審計意見,旨在提高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內部控製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在特定基準日對企業內部控製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發表審計意見。二者在審計過程中具有相同之處,故而可以進行整合審計。但是,此二者畢竟是不同的業務,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差異,會給“整合”造成障礙。盡管如此,進行整合審計仍然是必要的,並且具有可行性。
(一)整合審計的必要性
1.成本是進行整合審計的首要驅動力。在內部控製審計的發展曆程中,成本效益具有固有局限性。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至世紀末,有多個機構曾提出將企業內部控製納入報告範圍,最終由於成本原因均未能付諸實踐。在21世紀,“薩班斯法案”頒布後,PCAOB於2004年發布了第2號審計準則《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財務報告內部控製審計》,後為了解決其中的成本問題,於2007年公布第5號審計準則《與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製審計》代替了第2號準則。目前,上市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審計費用已經成為其巨大負擔,內部控製審計業務的增加無疑將對盈利不佳的企業雪上加霜,如何降低審計成本成為了許多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共同訴求。
2.整合審計可以提高審計效率,節省審計資源。內部控製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都屬於鑒證業務,也都屬於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可見,二者業務類型都屬於基於責任方認定的合理保證業務。若進行整合審計,可以降低會計師事務所的運行成本,減少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負擔和工作負擔。這樣既可以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又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