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給受益人帶來困惑的研究(1 / 2)

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給受益人帶來困惑的研究

理論探討

作者:劉淑敏

【摘要】目前關於信用證的審單標準與原則有不同的學說和主張,但嚴格相符原則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主流做法,它有利於信用證交易的確定性,提高信用證交易的經濟效率。本方試圖從受益人困惑的角度對嚴格相符原則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解決這些困惑的方法。

【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單據UCP600

本文對嚴格相符原則給受益人帶來的困惑及針對受益人的困惑所提出的解決方法方麵進行深入地分析研究。

一、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內涵

信用證嚴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原則是指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各種單據請求銀行依信用證付款時,這些單據從表麵上看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才予付款;銀行有權拒收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因此決定了銀行處理的隻是單據,並因此決定了信用證業務中審單的重要性。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麵與信用證規定的要求相符時,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判斷標準就成為及其突出的問題,那麼依據什麼標準來判斷單證相符呢?以及由誰來製定和確定這個標準呢?目前主要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如嚴格相符原則、實質相符原則、雙重標準原則、表麵相符原則、理性的審單員的審單標準原則等,其中嚴格相符原則是各國目前的主流做法。在理解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嚴格相符不等同於絕對的“字麵相符”。嚴格相符原則雖然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要求相符,但這裏的相符隻要受益人提交的整套單據結合起來能夠反映信用證規定的內容即可,而不必苛求每份單據都要載明信用證所要求的細節,與“字麵相符”有本質的區別。

(二)嚴格相符也不等同於實質相符。實質相符認為,應當拋開信用證條款的字麵意思,要考慮不符合是否給銀行在審查信用證單據時造成了不確定感、該不符點是否將誤導開證銀行做出對自身不利的決定等問題。

總之,嚴格相符原則既不是過於嚴格的“字麵相符”標準,也不等同於可能被任意解釋的“實質相符”。嚴格相符原則既保證了銀行在處理單據過程中不過分死板進而增加信用證的使用成本,保障了信用證的高效運作也不至於留給銀行太寬的自由裁量空間進而加大信用證支付中的糾紛。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UCP600中的體現

(一)銀行審單的依據。UCP600第十四條a款規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及開證行須審核交單,並僅基於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麵上構成相符交單。”

(二)銀行確定接受或者拒絕單據的期限。UCP600第十四條b款規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及開證行各有從交單次日起至多五個銀行工作日用以確定交單是否相符。

(三)單據的日期。UCP600第十四條c款規定;i款規定;這兩款分別針對受益人的最遲交單期和最早交單期而做出的規定。

(四)單據與信用證不衝突,而無須完全一致。UCP600第十四條d款規定、該條e款規定、同時在j款中規定單據中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不必與信用證或其他單據中的地址相同,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各自地址在同一國家,如果傳真、電話、電子郵箱等聯係信息時地址的一部分,銀行將不予理會。

三、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給受益人帶來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