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人與法定代表人行為能力是否重合
法律法規
作者:陳哲
【摘要】本文在介紹了法定代表人製度的基礎上,討論了法人與法定代表人人格部分重合的情況。法定代表人有兩種主體資格,一個是法人的代表人,一個是作為自然人,關鍵是這兩種情況如何區分。最後縱觀各國的立法情況,探討了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的劃分。
【關鍵字】法人,法定代表人,行為能力,人格
一、法定代表人製度
法定代表人製度,是關於法人對外代表權的一種製度安排。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以法人的名義對外行使法人的職權,而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二、法定代表人行為構成的要件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受其行為的後果。為了維護法人乃至股東的利益,防止法定代表人權利的濫用,一般都對其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應具有法人的代表人身份
一個自然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被選舉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法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經工商機關依法登記公示。法定代表人一經登記,即使其中存在瑕疵,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行為人應以公司法人的名義行為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既可能是其個人行為,也可能是代表公司的行為。當法定代表人為代表行為時,必須以法人的名義進行,其代表行為由法人負責。但如果同時使用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和個人名義的行為,一般也認為是以公司法人名義。
3、行為人應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為。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範圍,受到法律或公司章程或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限製。如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不等同於法人
我國就法人的本質采“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具有行為能力,通過自己的機關實現其意思,參加各項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在其權限範圍內所為的行為,是以法人名義作出,其行為後果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的代表表達意誌如執行法人的對外業務,以法人名義訂立合同,他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權。此時,法定代表人等同於法人,即法人與其法定代表人人格重合。
但是,法人是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有兩種主體資格,其一是作為法人的代表人,有職業責任,其二是作為自然人,有個人責任。當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的代表人表達意誌的時候,他的行為是法人的行為,相關的權利義務責任由法人承受。當法定代表人是作為其個人表達個人意誌的時候,他的行為是個人的行為,相關的權利義務責任就由個人承受。
如何判斷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我認為有三個方麵,一是其行為的內容若涉及法人的利益,則為職務行為;二是履行主體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本人,則為職務行為;三是以法人名義實際執行了約定,則為職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