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稅法的行政解釋
法律法規
作者:劉丹
【摘要】稅法的適用,不僅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利益,更關係到公民的財產權,非常重要。法的適用離不開法律解釋,稅法亦然。現階段我國的稅收工作正朝著法治化的方向邁進,在這個過程中,稅法解釋問題變的越來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國現階段稅法解釋的現狀,並針對我國稅法行政解釋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的方向與建議。
【關鍵詞】稅法解釋,行政解釋,稅收法定
一、我國現階段稅法解釋現狀
所謂稅法解釋是指一定主體對稅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進行的理解和說明。在這裏說的主體指的是有權解釋的主體,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和有關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適用中,立法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對稅法具體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根據法律規定,根據有權解釋的機關不同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目前,由於我國立法機關賦予了行政機關大量的立法權,而且立法機關又怠於行使稅法解釋權,使我國的稅法解釋製度出現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軟弱,行政解釋一支獨大的現狀。
二、稅法行政解釋存在的問題
(一)解釋背離稅收法定主義
稅法行政解釋的範圍是對稅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但事實上,我國稅法行政解釋往往更多的是“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抽象解釋,特別是國務院根據稅法直接授權製定的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幾乎很少有關於“具體應用”的解釋。稅法行政解釋脫離“具體應用”問題,造成了行政機關對稅收法律進行立法解釋的事實,致使行政機關無形中既擁有稅法的立法權,又擁有稅法的執法權。
(二)部分稅法行政解釋形式上不具備法律效力
目前,稅法行政解釋除行政法規、規章外,更大多數解釋是以“通知”“批複”形式表現出來,雖具有實效,卻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實踐中,行政機關關於稅法解釋的文件的數量非常多,其表現形式相當繁多,但至今沒有一項稅法解釋文件在名稱上明確使用“解釋”這一概念。除行政法規、規章外,大多數表現為“通知”、“批複”、“辦法”等等,即使對稅法條文的進一步補充或說明,甚至是關於稅法某一部分的細則性規定,也仍貫以“通知”或“批複”字樣。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複”,雖具實效,卻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
(三)稅法行政解釋缺乏程序保障
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了《稅務部門規章製定實施辦法》,其中規定稅務規章的名稱一般稱作“規定”、“規程”、“規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辦法”,對於其他的以“通知”“批複”命名的解釋性文件,並非都要求以規章的形式進行規範往往以國家稅務總局某司的名義作出。這種內部的、缺少公開化和監督機製的解釋文件製作過程可能產生的最直接的後果就是解釋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後解釋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四)稅法行政解釋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行政複議法》的頒布,雖然規定了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製度,但從稅務係統目前的狀況看,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實際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難。稅收規章與“規定”的界限不明確,兩者之間難以區分,這樣導致在行政複議實踐中對“規定”申請審查缺少可操作的標準,從而影響行政複議製度功能的發揮。其次,缺少對稅法行政解釋的司法審查。與稅收有關的訴訟一般都是行政訴訟,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國的司法機關隻能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目前的稅法行政解釋大多數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這類稅務抽象行政行為不僅適用範圍廣,而且還具有反複適用性,因此侵害納稅主體權益的機會也就更多,範圍也就更廣。